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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江錫麟紀文勝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卓泳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號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7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卓泳漢(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因此案件之前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被告交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金給地檢署,現因案被重新判刑,一罪不能二判,請重新發落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因本案所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三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928、2929、3200號、98年度毒偵字第3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此有上開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可憑。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民國(下同)99年1月26日,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同署檢察官於99年4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669號提起公訴,嗣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9年5月6日以99年度撤緩字第297、298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之事實,亦有前述案號之起訴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稽。再按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縱有依97年度毒偵字第2928、2929、3200號緩起訴處分書所命,向社團法人臺中市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此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份存卷可參,然依上開法律規定,此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且上開向公益團體支付5萬元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所課予之負擔,其性質上並非刑罰,又被告此部分所涉之4項罪行,前未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是原審就本案被告所犯之四罪,予以論罪科罰,並無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其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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