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5號
- 自訴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益
- 被告
- 林文彬
- 選任辯護人
- 連雲呈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林文彬提出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4月12日委任陳佑仲律師向本院提起自訴,惟自訴人於本案審理中即100 年10月19日向本院具狀解除陳佑仲律師自訴代理人之委任,則自訴人解除陳佑仲律師自訴代理人之委任後,其提起本案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0 年12月8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佐,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