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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5號

自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被告
林文彬
選任辯護人
連雲呈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林文彬提出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4月12日委任陳佑仲律師向本院提起自訴,惟自訴人於本案審理中即100 年10月19日向本院具狀解除陳佑仲律師自訴代理人之委任,則自訴人解除陳佑仲律師自訴代理人之委任後,其提起本案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0 年12月8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佐,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張宇葭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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