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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世達
被告
A室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