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世達
- 被告
- A室
- 選任辯護人
- 林帥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