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嘉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雅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王嘉琪因被告陳雅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3月31日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證。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及囑託拘提無著,有拘票、報告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24日苗檢秀明100助226字第17347號函、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0年9月8日霄警偵字第1000014001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00年11月2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又被告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9月23日以100年桃檢秋執己緝字第415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9月29日以100年北檢治執顛緝字第269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板檢玉執戊緝字第6629號發佈通緝,被告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未因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