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誣告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紹紘詹慶堂顧正德

原告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被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管國霖
被告
賴鎮戊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自字第16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賴鎮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自字第16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因誣告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