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 原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雄
- 被告
- 劉錦隆
- 被告
- 林文隆
- 被告
- 前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 楊仲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元甫律師
- 被告
- 徐彥
- 被告
- 陳偉明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錦隆、林文隆、徐彥、陳偉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刑事判決1份存卷可稽,故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依上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