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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冠霆賴武志陳琪媛

原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被告
劉錦隆
被告
林文隆
被告
前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仲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元甫律師
被告
徐彥
被告
陳偉明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錦隆、林文隆、徐彥、陳偉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刑事判決1份存卷可稽,故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依上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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