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
- 原告
- 黃基銓
- 被告
- 黃忠信
- 被告
- 黃鄒月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被告
- 董妍君
周春軒
林淑暖
楊淑芬
孫嘉敏
陳新榮
劉柏翔
林尹羚
高季闈
陳姿伶
潘美玉
駱佩宜
林姵岒
蘇昱萍
蘇昱菁
王乃鈺
葉珮瑤
蕭汝茵
吳麗慧
陳怡婷
蘇鈺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