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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彭慶文湯千慧陳思帆

原告
黃基銓
被告
黃忠信
被告
黃鄒月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告
董妍君

      周春軒

      林淑暖

      楊淑芬

      孫嘉敏

      陳新榮

      劉柏翔

      林尹羚

      高季闈

      陳姿伶

      潘美玉

      駱佩宜

      林姵岒

      蘇昱萍

      蘇昱菁

      王乃鈺

      葉珮瑤

      蕭汝茵

      吳麗慧

      陳怡婷

      蘇鈺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