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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2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自字第20號

自訴人
中華西密佛教般若菩.
自訴人
兼 法 定 蔡淑真
代理人
自訴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自訴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告
達瓦才仁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自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一事,係以被告於網際網路登載「。。。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之內容而認被告行為有損於「義雲高」本人及「義雲高集團」所屬之人之名譽,並以自訴人追隨義雲高即第三世多杰羌佛修行為由,認自訴人為「義雲高集團」所屬之人而自居為本件妨害名譽之被害人。然查,被告已敘明其之所以在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網站登載上開文字,係因在網際網路上有登載「。。。義雲高糾集闕道秀、王宇儀、王玉花、唐華烈、黃鶴樓、黎德和、吳文投、余立華、王華清等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之文章,有被告提出之網際網路列印資料可查(本院卷第26-27 頁),是自訴人既不在上述網路資料人名之列,可知被告在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網站上所稱之「義雲高集團」,當應不包含自訴人在內。況所謂「集團」,係以一定目的集合在一起,並且行動一致的組織團體,有教育部辭典修訂本1 紙可查。本件自訴人自承遵循第三世多杰羌佛之指導,佛堂上供俸第三世多杰羌佛法相,奉第三世多杰羌佛為精神領袖,敬稱第三世多杰羌佛為「師爺」,顯見第三世多杰羌佛對自訴人而言,係具有至高無上之地位,足見自訴人顯不可能與第三世多杰羌佛有一定目的之集合及行動一致之情,是就社會通念而言,亦難認自訴人即為被告於網際網路登載之「義雲高集團」。綜上所述,自訴人並非自訴事實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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