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泓翔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就施泓翔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泓翔因偽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法就被告施泓翔部分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被告何承翰部分,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