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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6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楓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00年00月 0日生」之誤載,顯屬文字之誤寫,無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0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