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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樂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5 號、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樂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樂平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96 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0 年3 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2 分採驗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內(不含到警局報到至等候採驗尿液之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0月30日凌晨約1 、2 時許,在其先前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81巷1 號10樓之住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管制人口,經員警通知後,分別於100 年7 月18日、10月31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接受採驗尿液,經檢驗結果,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全部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樂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經警採取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復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案卷第5 、8 頁,101 年度毒偵字第5 號案卷第6 、7 頁)。從而,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又查,被告所為上揭第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其先前係於100 年7 月18日在上午10時2分在警局採驗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檢驗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24ng/ml、安非他命濃度為306ng/ml,嗣後同年月20日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100 年7 月19日晚間施用毒品,容有誤會;而參照衛生署94年4 月6 日管檢字第0940003199 號函釋略以:Clarke’s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第3 版記載,甲基安非他命之半衰期約為9 小時,服用後於24小時內約有70% 排泄於尿液中;一般毒品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間為甲基安非他命1至5 天等語,可認定被告係於上開採驗尿液時間前5 日內某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誤。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100 年3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是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本案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自制力不佳而未能杜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並未對社會造成直接損害,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各該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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