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清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徐文志」應更正為「受刑人洪清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洪清助」誤載為「受刑人徐文志」,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受刑人洪清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