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88號
- 上訴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謝諒獲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陳克明、陳彥樺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年3 月12日中午12時49分送達至上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所陳明之送達處所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大安郵局之「臺北郵政信箱117 之310 號信箱」,有送達資料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88頁)。而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50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上開判決既於102 年3 月12日合法送達給上訴人2 人,上訴人2 人卻遲於102 年4 月24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10日之上訴期間,故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