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簡字第3133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