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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秋宏紀凱峰林孟皇

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曼莉律師
被告
徐旭東
被告
黃茂德
被告
李冠軍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被告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被告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明
被告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健誠
被告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山本
被告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被告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被告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被告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重自字第1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 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恒隆自訴被告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3 人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純屬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葛問題為由,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101 年度重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1 份存卷可稽。是以,原告附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參照前述規定所示,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4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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