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黃曼莉律師 被 告 徐旭東 黃茂德 李冠軍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被 告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明 被 告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被 告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山本 被 告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等以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涉嫌詐欺、侵占、背信罪嫌,於原審對被告3 人提起自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自訴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詐欺、侵占、背信一案,業經原法院101年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兩造間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自訴,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即無所附麗,原法院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1年度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以102年度抗字第599號裁定抗告駁回,則抗告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抗告,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