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李恬野律師 黃曼莉律師 被 告 徐旭東 黃茂德 李冠軍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被 告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被 告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明 被 告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被 告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山本 被 告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被 告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被 告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被 告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重自字第1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 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恒隆自訴被告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3 人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純屬債務不履行的民事糾葛問題為由,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101 年度重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1 份存卷可稽。是以,原告附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參照前述規定所示,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4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