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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俏美溫祖明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泓翔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就施泓翔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泓翔因偽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法就被告施泓翔部分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被告何承翰部分,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