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紹紘黃玉婷黃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0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偉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偉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簡字第3107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及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