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0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偉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偉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簡字第3107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及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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