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5號
101年度易字第2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勇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勇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到庭自白犯罪(見101 易95號卷二第153 頁反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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