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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雅清陳秋君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5號

                   101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勇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勇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到庭自白犯罪(見101 易95號卷二第153 頁反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愛真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