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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怡菁蔡宗儒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希琳
被告
陳沛蓁
被告
萬慧敏
被告
黃舒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
被告
鍾郁婕
被告
孟宛君
被告
許群雄
被告
吳紫菱
被告
朱育瑩
被告
俞曉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許仁鴻
被告
謝政德
被告
簡榮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被告
尤嘉葦
被告
黃千慈
被告
王婕貽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王景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張芮瑜

      趙紫筑

      丁玉晴

      陳曉琦

      吳佩娟

      張雅婷

      胡少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希琳、陳沛蓁、萬慧敏、黃舒柔、鍾郁婕、孟宛君、許群雄、吳紫菱、朱育瑩、俞曉琪、許仁鴻、謝政德、簡榮治、尤嘉葦、黃千慈、王婕貽、王景怡、張芮瑜、趙紫筑、丁玉晴、陳曉琦、吳佩娟、張雅婷、胡少豐等24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178 號、第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3556號),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