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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彭慶文朱家毅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101 年度易字第503 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陳昱廷」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昱廷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所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