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101 年度易字第503 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陳昱廷」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昱廷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所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