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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彣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判決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向被告邱彣昕之戶籍地送達(此戶籍地亦為本院101 年1 月20日裁准被告交保時,同時裁定其限制住居之地址),因未獲會唔本人,而將判決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送達已合法無誤(被告於101 年2 月29日始因案入監,上開判決送達時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附此敘明)。被告竟遲至101 年6 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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