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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義宏

下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義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1.毒品前科部分:被告高義宏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9年7 月22日釋放,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 月4 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83 、184 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2.施用毒品之方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再用嘴、鼻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3.查獲方式:嗣於101 年6 月1 日上午7 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5 巷9 號6 樓頂樓加蓋處,為警持本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981 號搜索票搜索後,於同日上午9 時許,取得高義宏之同意採尿送驗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證據部分增列: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6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被      告  高義宏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6巷18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集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義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 月22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由
    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83 號、第184 號、99年度
    毒偵字第28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1 年5 月28日晚間
    9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友人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6 月1 日經高義宏同意,由警採尿
    送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高義宏之自白,㈡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辦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  貞  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8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