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宇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7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宇君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68 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場所罪,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職棒簽賭乃犯罪行為,竟仍提供其銀行帳戶存摺及手機門號予經營職棒簽賭網站之友人,幫助其作為與賭客間聯絡及匯款之用,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