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桓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 頁第15行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案由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惟實際上應係「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