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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桓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 頁第15行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案由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惟實際上應係「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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