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46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蔡典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685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典文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典文前於民國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予以限制出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已於100 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9年4 月27日予以限制出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已於100 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等件在卷可證,審酌本案既已執行完畢,被告已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