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57號
- 自訴人
- 郭宗富
- 代理人
- 楊尚賢律師
- 被告
- 黃本仁
李玉卿 同上
林妙黛 同上
黃璽君
楊惠欽
吳東都 同上
陳金圍 同上
蕭惠芳 同上
闕銘富
黃桂興 同上
張國勳 同上
林茂權
上列被告等因枉法裁判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246 號、54年臺上字第178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郭宗富雖自訴被告黃本仁、李玉卿、林妙黛、闕銘富、黃桂興及張國勳均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被告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及林茂權均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其等分別於承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8號案件、100 年度更再字第3 號案件及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425 號、101 年度裁字第893 號案件時,涉有枉法裁判罪嫌,惟揆諸上揭說明,枉法裁判罪,係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其直接被害者為國家法益,個人縱受損害,仍屬間接被害。是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照上述法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