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785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犯有偽造文書之罪,其法定刑與上述二條款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上述二條款之罪為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 (舊) 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犯有偽造文書之罪,其法定刑與上述二條款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上述二條款之罪為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 (舊) 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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