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泓昇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泓昇因搶奪等案件,在本院審理中(101年度訴字第144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已於10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離字第1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現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