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泓昇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泓昇因搶奪等案件,在本院審理中(101年度訴字第144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已於10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離字第1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現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