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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林婷立

附民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化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被告
張慶昌

      陳威橡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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