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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告
許嘉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21,57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6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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