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 原告
-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信有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被告
- 許豐揚
楊詠淇
劉檠宏
黃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楊詠淇
劉檠宏
黃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