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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俊明林孟皇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1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2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翁焜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翁焜之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之記載,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翁焜之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之記載均有誤植,但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林翁焜之上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10樓│
│                                │2室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