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號

違反保險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江俊彥古瑞君陳勇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峻華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之「姓名」欄所載「黃?英」應更正為「黃綉英」;編號473 之「姓名」欄所載「彭?芳」應更正為「彭綉芳」;「相關供述或證述之卷證出處」欄相關部分所載「第129 ?」均應更正為「第129 號卷㈠」,另「第129 號卷?」均應更正為「第129 號卷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編號473 之「姓名」欄所載「黃?英」、「彭?芳」,及附表「相關供述或證述之卷證出處」欄相關部分所載「第129 ?」、「第129 號卷?」等部分,所載內容均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均屬電腦檔案列印時所造成之「亂碼」字。又上開「主文」欄所載各「?」,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係以亂碼字顯現,因於本件更正裁定均無從再予重現,故各以「?」符號代替,藉以標示其錯誤位置及錯誤詳情),均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保險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