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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原告
杜素慧
被告
許德賢

6樓

陳芸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許德賢、陳芸彤及張勻通(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關於此部分起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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