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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鍾和蓮
被告
周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51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本件同時對於被告張秋霞、何柏霖、郭勝仁、林傑文、

許展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以和解方式終結;又原告對

於被告夏柱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均在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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