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 原告
- 鍾和蓮
- 被告
- 周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51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本件同時對於被告張秋霞、何柏霖、郭勝仁、林傑文、
許展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以和解方式終結;又原告對
於被告夏柱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均在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