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必淳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0490 號、第15668 號、第16471 號、第17363 號、第18906 號
、第19506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37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4 、8 、11 、16 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8 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就本案附表一各罪均構成累犯)。
二、乙○○(於附表三編號24、25的犯罪時間已成年,並與未滿18歲之簡○凱共同為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行)與大陸地區綽號「小光」(亦稱小光哥、光哥)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多人(下稱大陸地區成員),共同組成電話恐嚇詐騙集團,乙○○前於100 年9 月18日出境,又於100年10月2 日入境臺灣後,即由乙○○於同年月某日在址設桃園縣中壢市某處之「世紀KTV 」與丁○○(已由本院另行審結;綽號小彬)結識,乙○○詢問丁○○「有無工作」、「是否要賺錢」等語,並邀請丁○○做「負責收錢的工作」,經丁○○應允,遂互留手機電話號碼以供聯絡,乙○○即於100 年10月12日離境。嗣於100 年11月間,先由乙○○撥打電話予丁○○,並稱:「等一下會有人打電話給你」,相隔約10分鐘,即由另名大陸地區男性成員撥打電話予丁○○,並要求丁○○購買「人頭卡」以供「工作機」使用,並找1、2 個「可以幫忙的人」等語。經後續聯繫,即由丁○○擔任「車手頭」,並在臺灣地區先後招募B○○(綽號郭奶)、卯○○(綽號睏寶)、L○○(綽號阿康)、宙○○、W○○、黃○○(綽號阿胖)、癸○○、丑○○、戊○○、K○○(綽號阿嘉)、D○○(以上B○○等人均已由本院另行審結;癸○○已死亡,已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丑○○則待緝獲後另行審結)及簡○凱(於附表三編號24、25為共同正犯,且為未滿18歲之少年;其年籍詳卷,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與其他臺灣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擔任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乙○○明知其所屬電話詐騙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及其他親戚(以下逕稱《孫》子女),並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等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竟共同與大陸地區成員、丁○○等人基於恐嚇取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就各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臺灣地區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三所示),乙○○除上揭招攬丁○○擔任「車手頭」外,並由乙○○提供其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所設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匯入之用,復各別起意,由丁○○(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及編號7 至29部分)、B○○(就附表三編號1 至37)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 至2 千元)及事後處理贓物等工作,並由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分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並由綽號「小光」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擔任督促丁○○、B○○、卯○○等行動之工作,而於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電話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C○○、G○○、地○○等37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C○○、G○○、地○○等33人(即扣除午○○、辰○○○、子○○、S○○等4人係「未遂」部分)因此心生畏懼,而同意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處所,分別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金飾等財物,該集團在大陸地區成員於確認被害人同意交付款項後,即以電話指示卯○○、L○○、宙○○、W○○、黃○○、丑○○、戊○○、K○○、D○○及簡○凱等分別擔任車手、開車司機、居中聯繫或現場把風之工作,共同前往附表三所示處所取得該等財物得手,嗣再交由擔任「收水」之B○○、宙○○、黃○○、癸○○等人取回交由丁○○、B○○(其等行為分擔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至於午○○、辰○○○、子○○、S○○因其等或經手郵局、銀行行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S○○則於提領款項的路上寫字條報警處理,並分別逮捕宙○○、戊○○、簡○凱、K○○而未遂外(即詳如附表三編號13、20、25、37所示;另戊○○就附表三編號20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本案並未起訴),就得手財物,丁○○、B○○及車手等合計分得恐嚇所得財物約15% ,所餘約85% 贓款(附表三編號4 至6 則係由B○○及車手等合計分得恐嚇所得財物約10% ,所餘贓款則為約90% )則由丁○○、B○○或宙○○、黃○○等人,於附表三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日期或次日,持至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旁之小木屋前,轉交亥○○收受(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再由亥○○以非法地下匯兌方式輾轉匯入乙○○上述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三、嗣經警方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及其他與本案無關之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均稱:就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其中就有關於被告乙○○之部分,以係審判外陳述為由,認無證據能力,且係未經法定調查證據方法(即交互詰問)調查之證據。就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則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10第38、41、61、105 頁;本件偵查卷宗之代號對照表,詳見附表七所示)。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亥○○於本院審理時,均業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對此等證人,既已踐行保障被告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而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又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當亦均具有證據能力,並應認為已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固有明文。而因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亥○○於警局詢問時之證述,其中就有關於被告乙○○之部分,因非「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所必要者」,不具「必要性」,故依法無證據能力。
㈢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下述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固然有部分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表示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均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為該等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共同恐嚇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僅有將上揭在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開設帳戶的銀聯卡、密碼,在101 年1 、2 月左右,快過農曆年時,以人民幣3 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自稱「林凱文」之人使用,其他事情伊都不知情,也不認識同案被告丁○○等人云云。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就上揭被告乙○○於100 年10月間某日在址設桃園縣中壢市某處之「世紀KTV 」與同案被告丁○○結識,並招攬同案被告丁○○擔任「車手頭」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先後證稱:「(問:你何時加入詐欺車手集團?)我是100 年年底加入的,是已經有答應要加入,但還沒有開始犯案,我是從101 年2 月開始收錢的」;「(問:何人找你加入的?)就是在庭的乙○○」;「(問:他怎麼跟你說的?)他問我有沒有工作,我說沒有,他問我要不要賺錢,我說好啊,當時他沒有跟我說工作內容的細節,我也沒有詢問我可以收到的報酬,後來開始做了我就知道那是詐騙集團」;「(問:乙○○要你加入的時間是在你跟他喝酒之後,還是喝酒當天?)喝酒當天」;「(問:你當天就答應他了嗎?)是的,因為我當時沒有工作,我需要工作……」;「(問:你所說的喝酒時,是否是指你在偵查中所稱100 年11月份在中壢KTV 時?)應該是100 年10月份,我在偵查中應該就是講100 年10月份在中壢世紀KTV 」;「(問:你之前有提到是乙○○叫你當收水的,是否如此?)是的」;「(問:他是如何說的?)在喝酒的時候跟我說負責收錢」;「(問:當天在中壢世紀KTV 喝酒後,你何時接到乙○○的電話?)11月的時候,他就是說等一下會有人打給我……」;「我跟乙○○喝酒時我們有交換電話號碼,所以我知道他的電話號碼是幾號,後來乙○○用他自己的電話號碼打給我,問我在做什麼,並說等一下會有人打電話給我。隔了一、二十分鐘後,就有沒顯示號碼的電話就打電話給我,就交代我工作內容,及要我找人加入詐騙集團做車手……」;「後續由大陸那邊打給我的人應該不是乙○○,因為打電話給我的人聲音比較低沈」;「(問:你剛才有提到那次是因為乙○○先打電話給你,告訴你過一、二十分鐘會有人打電話給你,你可否在詳述當時對談的內容?)乙○○打來,我接電話時他說『我是乙○○』,我問他怎麼了,他說等一下會有人打給我,我就說好,他就掛電話了。隔了一、二十分鐘後,我接到沒有顯示電話號碼的來電,是一個男生,我直接跟對方說『你是要打給我的那個人嗎?』,他說是,他叫我先去找一、二個可以幫忙我的人,再買二隻手機,好了之後他會再打給我。之後隔了好幾天,對方又打給我,他問我找好人沒有,我當時已經買好手機了,我說我人還沒有找到,但是已經買好手機了,他問我手機是人頭卡,還是自己申辦的卡片,我說是人頭卡,他叫我把號碼念給他,我二隻新買的手機號碼都念給他,他說等一下會用有號碼的電話打到我的手機,叫我二隻新手機都要開機,我說好。後來他沒有打來,我才找到了B○○及卯○○,後來大陸那邊又用無號碼的電話打到我原本的手機,他先指示我,之後101 年1月重慶北路那時候,都還是打我原先的手機,後來到2 月開始,B○○幫我去當車手收水時,大陸那邊才開始打我新買的手機」;「(問:你加入本件詐騙集團,你第一次收錢是否是在101 年1 月時在重慶北路嗎?)是的,當時收了五萬元,這部分沒有被起訴」;「……到101 年1 月開始收錢,我就知道是幫詐騙集團工作了」;「(問:關於你們當車手跟被害人拿到錢,利潤的分配及要到哪邊取款,是誰指示的?)大陸那邊,我不知道是否是乙○○指示的,因為接聽工作機的電話都是B○○在接的,工作機是我們自己去買的,我們再把電話號碼給大陸那邊的人。在最初我跟乙○○喝酒時,我就有把我自己已經買的人頭卡的手機號碼給乙○○,讓他聯絡我用,後來就接到大陸那邊打來的電話,我再把其他新買的工作機的電話號碼給大陸那邊的人」;「小光哥、小光、光哥這些稱呼都是指後續大陸那邊打電話指示我們犯案的人。因為他在電話中會自稱自己是小光哥」等語明確(見本院卷10第62-67 頁)。
二、又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丁○○剛才有提到他在找你加入本件詐騙集團時,有跟你提到是乙○○邀丁○○加入詐騙集團的,是否實在?)他不是剛開始跟我說的,是後來我問他跟我通電話的人是誰,丁○○才跟我說是乙○○跟我通電話」;「(問:在你加入詐騙集團這段期間,打電話給你指示你去收款或擔任車手的人,有無曾經自稱過自己是乙○○?)沒有」;「(問:他是否自稱小光哥?)是的」;「(問:丁○○第一次跟你提到乙○○這個名字是在何時?)就是在做詐騙集團之後才跟我說的,同上所述」等語明確(見本院卷10第68頁)。
三、另參諸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101 年7 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最初具結證稱:「(問:究竟是何人找你當車手頭?)是我一個朋友。」、「(問:朋友是何人?)是一個叫小光」;「(問:小光的年籍?)是台灣人,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住桃園龍潭,年紀差不多20出頭跟我差不多」;「(問:念什麼學校?)我不知道,我知道他是通緝犯。我不知道是什麼案子遭通緝,他說他遭通緝」;「(問:如何認識小光?)在台灣認識的,是喝酒認識的,他現在人在大陸」;「(問:「光哥」的真實年籍?)我只知道他姓古。好像是古必華,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見A2卷第60頁;此部分訊問之實際問答內容,經本院勘驗見本院卷10第29-31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則係具結證稱:「(問:光哥是否姓古,叫古必華?)我知道他姓古,叫古必純(音同)」;「(問:你確定他姓古?)是。但是確實名字我不知道」等語(見A2卷第62頁反面;此部分訊問之實際問答內容,經本院勘驗見本院卷10第31-32 頁)。嗣於101 年8 月7 日檢察官偵訊時,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並具結證稱:「(問:《提示乙○○Z000000000號警察檔案相片》你所說的乙○○是否為該人?)是」;「(問:乙○○與詐欺集團有何關係?)算是他找我的,因為他當時問我有無工作,是否要到他的詐欺集團做事,後來我就加入,沒多久之後,他就去大陸……」(見B2卷第1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問:你於偵查中最初是說只知道名字好像是『古必華』,當時為何會說這個名字?)當時我忘記名字了,只記得有古必這二個字,後來才想到是乙○○」;「(問:於偵查中你提到知道被告乙○○『住桃園龍潭,年紀差不多二十出頭,年紀跟我差不多』,你是怎麼知道他住在桃園的?)是我跟乙○○喝酒時聊到的,我有問他是哪裡人,他說他是桃園龍潭人,年紀也是他自己說的,也有提到自己被通緝」;「(問:被告B○○於偵查中也有提到被告古必純《音》,被告B○○為何知道他的名字,你是否知悉?)101 年1 月左右找B○○加入時,B○○問我要做什麼,我說收收錢,後來我正式去收錢,才知道是詐騙集團,當時我跟B○○都知道這是詐騙集團,B○○就問我是怎麼加入的,我才提到乙○○,後來我說是乙○○叫別人聯絡我的。偵查中我忘記是乙○○的全名,我才講古必華,之後B○○提醒我,我才知道我說錯名字了」(見本院卷10第67頁)。是以,當可認定同案被告丁○○於101年1 月間即已向同案被告B○○陳稱係被告乙○○招攬其加入電話詐騙集團;且證人丁○○於偵查、審理中先後證稱係被告乙○○招攬其加入,確係基於本身之記憶所為之證述,並非事後攀誣或經他人誘導之證詞。
四、再者: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所證稱被告乙○○於100 年10月間與其在KTV 喝酒時曾自稱其係「桃園龍潭人」,經核亦與被告乙○○之戶籍資料相符。
㈡被告乙○○前於100 年9 月18日出境後,於100 年10月2日入境臺灣,復於100 年10月12日出境,而又於102 年2 月3日入境臺灣,此亦有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0第20頁),此亦與證人丁○○證稱其係於100 年10月間在桃園縣中壢市「世紀KTV 」結識被告乙○○等情相符。
㈢又查,被告乙○○因另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74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1月8 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並於100 年12月7 日判決確定,經沒入保證金後,被告乙○○並於101 年4 月11日經通緝,此有被告乙○○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0第54-55 頁)。再者,被告乙○○於100 年10月12日出境後,是先前往大陸地區,之後又前往柬埔寨,並係因在柬埔寨他案被查獲,始被遣送回臺灣,此亦經被告乙○○所供承(見本院卷10第2 、109頁)。是以,衡諸常情,被告乙○○於100 年10月2 日入境臺灣後,應已經計劃在其另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於100 年11 月8日第二審宣判前離境臺灣,並欲長期滯留境外,以逃避該案件後續之審判、執行程序,亦可認定。則被告乙○○於100 年10月間與同案被告丁○○結識時,自稱自己「被通緝」,雖與被告乙○○經「法定程序」「通緝」之時間點略有出入,但仍與事理相符,蓋被告乙○○當然不可能於在KTV 喝酒的情形下,細述自己另案販賣毒品案件審判程序進行之狀況。
㈣綜上,當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之證述,確屬可信。
五、此外,於本案警方搜索同案被告亥○○住處時有扣得1 筆記本(即附表二編號30其中之一),其中並有記載被告乙○○之姓名及上揭「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帳號(經本院勘驗之影本,見本院卷3 第236 頁),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該帳號係伊設於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之帳戶帳號(見本院卷10第2 、109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詐騙集團後來所收到的錢,都是交給亥○○嗎?)是的」;「(問:你們把錢交給亥○○,是乙○○通知你們這樣做嗎?)大陸打來叫我們這樣做的」等語(見本院卷10第65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卯○○於本院審理時,復均證稱就被告亥○○筆記本內為何會有被告乙○○之姓名及帳戶均不知情,且未曾經手等語(見本院卷10第67、69頁正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問:你從事地下匯兌,匯到大陸乙○○的帳戶,這個乙○○的帳戶是誰給你的?)是一個男子用未顯示號碼的電話打給我,他說他是大陸那邊的人,他說大陸那邊要用錢,他說他會找人把錢拿給我,要我把錢匯到這個帳號,我不知道對方是誰,我以前就有從事匯兌的事情,可能我的電話號碼有外流」;「(問:這個男子是透過什麼管道得知妳有從事地下匯兌?)我也不知道,他就是直接打電話給我」;「(問:剛剛辯護人問你說你所持有的乙○○帳號,是否為此在扣押物筆記本中所記載的帳號?)是的,是大陸那邊的男子叫我把這個帳號記下來,之後他們需要錢的時候,叫我匯到這個帳戶去」等語(見本院卷10第88-8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亥○○更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述:同案被告B○○等人交給她的錢都是匯到被告乙○○在大陸那邊銀行的帳戶等語(見B3卷第121 頁、本院卷10第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亥○○此等證述以及扣案筆記本上揭內容的非供述證據,更足以補強上揭證人即同案被告丁○○、B○○之證言,而可以認定被告乙○○確實有與大陸地區綽號「小光」(亦稱小光哥、光哥)以及其他大陸地區成員,共同組成電話恐嚇詐騙集團,被告乙○○除招攬同案被告丁○○擔任「車手頭」外,並提供其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所設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匯入之用,而共同為本案電話恐嚇取財之犯行。
六、同案被告丁○○、B○○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及事後處理贓物等犯行,除為同案被告丁○○、B○○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外,並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2卷第523- 530頁、B3卷第58-5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時證述(見H2卷第89頁、B3卷第69-70 頁、B1卷第56-5 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時證述(見H13卷第580- 581頁、H13 卷第581 頁、B1卷第7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時證述(見B3卷第5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時證述(見H2卷第103 頁、H13 卷第641- 64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見C1卷第27頁、B4卷第2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K○○於警詢時證述(見B3卷第13-14 頁、證人即被告亥○○則於警詢時證述(見D1卷第9 頁反面)等相符,亦可認定。
七、同案被告卯○○對於有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1 至3、6 至8 、11、12、14、21、26至34所示,分別共同參與擔任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則予以坦承。同案被告L○○、宙○○、W○○、黃○○、戊○○、K○○等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
二、附表三所示之「車手頭」、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亦予坦承。同案被告卯○○雖然否認有共同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9 、10 、15 、17、18、25之犯行,惟查:
㈠就附表三編號9 (被害人陳孟華)部分:依附表三編號9所示同案被告卯○○、宙○○之供述,該次犯行係由同案被告宙○○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家中樓下當面向被害人陳孟華拿取華南銀行的存摺及印章向至銀行取款,應甚為顯然。而依附表四編號4 之通訊監察譯文,則可明確認定係由同案被告卯○○居中聯繫通知被告宙○○前往取款。證人即同案被告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你跟他講說好了』譯文中的他應該是指B○○,因為有時候B○○會問好了嗎?我也不記得為何是卯○○來催我」;而同案被告卯○○則供承:「應該當時是B○○在跟大陸那邊通電話,才叫我打電話給宙○○」等語(見本院卷3 第147 頁)。是故當可認定同案被告卯○○確有居中聯繫參與此次犯行。
㈡就附表三編號10(被害人P○○)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局詢問時已經證稱:「(本次)是我拿的」;「那天是卯○○開車載我到大安區之後,就把車子放在停車場裡,再各自坐計程車去拿錢,沒有其他共犯了。B○○拿給我約新台幣2 萬元當酬勞。後來我將款項交給B○○。他們一定有拿到酬勞,但是正確數字我不清楚」等語(見B3卷第72頁-72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宙○○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翻攝畫面中的人是我,是我去跟被害人P○○取款40萬元,當天是我跟卯○○一起開車到臺北,但是取款是我自己去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3 第148 頁)。是故應可認定同案被告卯○○係開車搭載同案被告宙○○前往臺北市大安區,同案被告卯○○、宙○○再分別坐程車向被害人取款(同案被告卯○○則係向編號11之被害人天○○取款)。而依附表四編號15、18同案被告B○○、宙○○、卯○○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他咧?」、「他有10,他拿上來,再打給我」;「是5.5 吧」、「是4.5 ,我們一人一個車錢」等語。則可見同案被告宙○○、卯○○更都關心另一人取得財物之金額以及應如何朋分犯罪所得,當可認定同案被告卯○○就附表三編號10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㈢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宇○○)、17(被害人I○○)、18(被害人N○○)部分:
1.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證稱:「(問:被害人宇○○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7 萬元置放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上福華大廈旁巷口,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我回到內壢火車站後,『睏寶』過來找我,並叫我上車,他問我這次多少錢,我回答『7 萬』,並當場將7萬元交給『睏寶』,『睏寶』當場清點後,就直接拿3000元給我,這3000元包含第2 天的車資」等語(見C1卷第11-12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並證稱:「(問:續上問:被害人I○○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4萬元置放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台灣中小企銀後方廣場,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當天我拿到款項後,『睏寶』打電話通知我到林口交流道,我在交流道下將錢交給『睏寶』,當時『睏寶』車上還有另外一個人」(見C1卷第12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並證稱「(問:被害人N○○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3 萬元於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上面交取款車手,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當天我拿到款項後,也是『睏寶』打電話通知我到林口交流道,我在交流道下將錢交給『睏寶』,當時『睏寶』車上還有『郭奶』在場」(見C1卷第12頁反面)。
4.證人即同案被告戊○○除於警詢時明確證稱「睏寶」即為被告卯○○外(見C1卷第11頁反面)。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你取得之款項交給何人?)坤寶(即應為睏寶)及郭奶」;「(問:發錢給你的是何人?)坤寶卯○○」(見C1卷第26-27 頁)等語明確。是故,當可認定同案被告卯○○就附表三編號15、17、18之犯罪事實有從事參與「收水」之犯行。
㈣附表三編號25(被害人子○○)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局詢問時,就該次犯行證稱:「我有跟黃○○、卯○○前往北投石牌監看簡○凱取款,但簡○凱因遭警方逮捕而沒有成功,我們就開車返回桃園」等語明確(見H13 卷第580 頁)。
2.又雖然同案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問:在監聽譯文中,在當日B○○有對W○○稱「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之內容,是何意思?)應該大陸那邊打給我,跟我說簡○凱被抓了,叫我打給W○○或黃○○,去看簡○凱是否真的被抓了」等語(本院卷3 第52頁)。另同案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當天我確實沒有前往北投石牌參與此次的犯行,我是不記得我當天去哪裡了,當天我有沒有跟B○○、黃○○、W○○在一起,我也不記得了。我當天並沒有北投石牌監看,我不知道W○○為何要這樣說。我對於監聽譯文中我也不清楚他們在說什麼」;「如果當天我有在場的話,大陸那邊會叫我去拿錢,因為我做比較久;而不會叫簡○凱去拿錢,因為簡○凱比較新,而且他未成年」云云(見本院卷3 第52頁)。
3.惟依附表四編號94之監訊監察譯文,同案被告B○○對同案被告W○○稱:「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90喔」。其中「90 」 即係大陸地區共犯對被害人子○○恐嚇取財之金額90萬元,可見當時同案少年簡○凱尚未被逮捕,而同案被告B○○係要同案被告W○○、卯○○都至現場監看及等待「收水」,而可認定同案被告卯○○亦有參與本案之犯行。
八、復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乙○○除招攬同案被告丁○○擔任「車手頭」外,並提供其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所設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匯入之用,而共同為本案電話恐嚇取財之犯行,已如前述,亦當足以認定被告乙○○在本案之始末均有共同參與,更係處於主導、操控之地位,對於大陸地區成員係以上揭恐嚇方式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更不能諉為不知。而同案被告丁○○、B○○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及事後處理贓物等工作,而同案被告卯○○、L○○、宙○○、W○○、黃○○、丑○○、戊○○、K○○、D○○等則分別擔任車手、開車司機、居中聯繫或現場把風、「收水」等工作,而且利用電話恐嚇取財之犯罪型態,自觀察、了解被害人於當地之生活、家庭狀況、查悉其電話號碼、安排各分工成員、撥打電話實施恐嚇、指定被害人匯款對象、指派車手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既已實行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互為恐嚇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乙○○與大陸地區成員以及同案被告丁○○等人間,在恐嚇取財合同意思範圍內,有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分擔實行,共同達成獲取不法所得之目的,被告乙○○自應就該犯罪集團之行為共同負責。
九、此外,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丁○○等人,有上揭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並分別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即附表四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五之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攝畫面、警方搜證畫面)可佐,並可相互勾稽。又同案被告丁○○等人上揭可以分得之報酬等事實,則據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3 第76頁)明確,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時證述可稽(見H11 卷第264 頁)。又附表三編號30以下的犯罪事實,則據證人即同案被告B○○供承:因為伊與被告丁○○鬧翻所以變成伊自己做,車手如果卯○○拿的話就是獲得8%酬勞,車手如果黃○○或其他人拿的話就是6%酬勞等語(見H11 卷第287- 288頁),故亦可予以認定,復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相關證物可佐。
十、被告乙○○固然辯稱:伊僅有將上揭在廣東省惠州市中國建設銀行開設帳戶的銀聯卡、密碼,在101 年1 、2 月左右,快過農曆年時,以人民幣3 千元之代價販賣予自稱「林凱文」之人使用,其他事情伊都不知情,也不認識同案被告丁○○等人云云。然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於具結後已經以照片指認確係被告乙○○招攬其加入本案犯罪集團(見B2卷第1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更於本院審理時,復當庭指認確係被告乙○○招攬其共同為本案之犯行,證稱:「(問:你何時加入詐欺車手集團?)我是100 年年底加入的,是已經有答應要加入,但還沒有開始犯案,我是從101 年2 月開始收錢的」;「(問:何人找你加入的?)就是在庭的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10第62頁),並有上揭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稽,當無被告乙○○推諉卸責之餘地。更何況,被告乙○○辯稱伊係「101 年1、2 月間」,始將其帳戶銀聯卡、密碼賣出,則於「100 年10月間」當不可能有人即自稱「乙○○」,並在上述桃園縣中壢市「世紀KTV 」結識同案被告丁○○,並為後續聯絡,而招攬同案被告丁○○擔任「車手頭」共同為本案之犯行,是故被告乙○○上揭所辯,亦顯不足採。
十一、綜上,被告乙○○所辯並不足採信。被告乙○○上揭犯罪事實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㈡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臨時提案結論參照)。
二、按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易言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所著30年度上字第668 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等要旨可資參照。依附表三所示以及上述之相關事證,堪認被告乙○○所屬恐嚇取財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並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等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而該集團成員向各被害人所稱其等(孫)子女遭綁架等語,雖非屬實而含有詐欺性,惟該等手段之目的在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恐(孫)子女生命有危而為款項之給付,則除詐欺外,已具恐嚇取財之性質,當已構成恐嚇取財犯行,是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3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本件起訴書雖記載認被告乙○○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但檢察官已以102 年1 月8 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在此敘明)。
三、被告乙○○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與若干名「大陸地區共犯」,以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車手、恐嚇集團其餘成員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各次犯行,臺灣地區之共同正犯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均屬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1 之犯行雖然記載「許建翔」為共犯,然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證稱並無「許建翔」之人(見本院卷10第65頁)。故此部分「許建翔」為共犯之記載,應屬誤會,在此敘明。
四、又本件恐嚇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分別詐騙附表三編號1 、8 、14等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應認各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此部分對同一被害人恐嚇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恐嚇使同一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之行為,應分別成立接續犯,附此說明。
五、被告乙○○如附表三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 月8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乙○○於5 年內再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被告乙○○就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罪,於行為時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簡○凱於案發時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按,被告乙○○與未滿18歲之少年簡○凱共同犯罪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八、就附表三編號13、20、25、37所示,被害人午○○、辰○○○、子○○因其等或經手郵局、銀行行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S○○則於提領款項的路上寫字條報警處理,而分別逮捕同案被告、少年宙○○、戊○○、簡○凱、K○○,故此部分之犯行,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未遂犯之規定,按既遂罪減輕其刑。
九、以上,被告乙○○並分別依法遞加其刑,並分別依法先加後減之。
十、量刑審酌部分:
㈠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因其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而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㈡爰審酌:
1.被告乙○○年輕力壯,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金錢,與所屬恐嚇集團共同以恫嚇方式,利用被害人畏懼心理而謀取財物,不惟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嚴重影響其等生活及心理安寧,並亦據被害人於警局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時所分別陳明。
2.又參酌被告乙○○犯後否認犯行,並無任何悔過表現可供本院審酌,而被告乙○○上揭犯罪手法,其係處於主導、操縱之地位,並覓由車手等同案被告出面取款,由他人承擔被警方查獲之風險,卻坐享高額不法所得,且已有同案被告即其他車手經警方多次查獲,但不知警惕,一再另尋其他車手再行犯案,犯罪情節重大,是故被告乙○○不予以嚴懲,實難以維繫法治及社會秩序。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係高職肄業(見本院卷1 第109 頁之戶政資料)、品性、生活狀況等,以及本案同案被告丁○○等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另有賠償部分金額,但對於被害人絕大部分之損害仍未彌補(均詳如「附表六被害人受害金額、同案被告已賠償金額、及被害人未獲償金額明細」所載),然被告乙○○則未提出任何賠償,未見其有任何善後之具體作為,以及相關之一切情狀,就被告乙○○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就得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十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載明「沒收」之物,分別係本案同案被告所有,分別供附表三各次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相關事證依據則各詳如附表二所載),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主刑之後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之規定,附隨於所定執行刑之主刑併執行之,而詳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二其餘載明「不沒收」之物,其不沒收之理由亦詳如附表二所示。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後段、第28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乙○○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 │C○○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 │G○○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3 │地○○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 │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 │R○○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6 │己○○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7 │U○○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8 │T○○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9 │陳孟華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0 │P○○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1 │天○○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2 │M○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3 │午○○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4、11、17至22、25至29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15 │宇○○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6 │辛○○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1、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17 │I○○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8 │N○○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9 │H○○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20 │辰○○○│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 │ ├────┼────┼────────┼───────────────┤ │ 21 │O○○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2 │壬○○○│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3 │Q○○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4 │玄○○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犯恐嚇取財罪,累│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犯 │沒收。 │ ├────┼────┼────────┼───────────────┤ │ 25 │子○○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累犯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6 │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7 │庚○○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8 │J○○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9 │A○○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0 │未○○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1 │王秀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2 │E○○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3 │寅○○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4 │F○○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35 │甲○○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2、8、22、25至26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36 │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8 、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37 │S○○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至2、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1 至12、14至19、21至24、26至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 │ 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 │②就上揭編號13、20、25、3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 │ 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扣案物及應否沒收明細: ┌──┬────────┬──┬────┬───┬───────┬───┬───────┬────────┐ │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扣案物編號及出│沒收與│沒收與否之事證│備註 │ │ │ │ │ │(持有│處 │否 │依據 │ │ │ │ │ │ │人) │ │ │ │ │ ├──┼────────┼──┼────┼───┼───────┼───┼───────┼────────┤ │1 │SAMSUNG 黑色手機│支 │1 │K○○│101 年度綠字第│沒收 │被告K○○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1075號編號1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0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G1卷第144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10頁) │ │ ├──┼────────┼──┼────┼───┼───────┼───┼───────┼────────┤ │2 │SAMSUNG 粉紅色手│支 │1 │K○○│101 年度綠字第│沒收 │被告K○○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機(含0000000000│ │ │ │1075號編號1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1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G1卷第144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10-11頁、B3 │ │ │ │ │ │ │ │ │ │卷第13-13頁反 │ │ │ │ │ │ │ │ │ │面) │ │ ├──┼────────┼──┼────┼───┼───────┼───┼───────┼────────┤ │3 │餌鈔 │組 │1 │持有人│101 年度綠字第│不沒收│非被告K○○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K○○│1075號編號2( │ │有之物 │院卷3第202頁 │ │ │ │ │ │ │G1卷第144頁) │ │ │ │ ├──┼────────┼──┼────┼───┼───────┼───┼───────┼────────┤ │4 │Anycall銀色手機 │支 │1 │宙○○│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宙○○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1號(G1卷第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45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92頁) │ │ ├──┼────────┼──┼────┼───┼───────┼───┼───────┼────────┤ │5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劉怡君│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2號編號1(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0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6頁) │ │(見H13 卷第 │序號: │ │ │ │ │ │ │ │ │702 頁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6 │遠傳 │張 │1 │劉怡君│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2號編號2(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05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6頁) │ │(見H13 卷第 │ │ │ │ │ │ │ │ │ │702 頁反面) │ │ ├──┼────────┼──┼────┼───┼───────┼───┼───────┼────────┤ │7 │SONY ERICSSON黑 │支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色手機 │ │ │ │913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06頁 │ │ │(含0000000000 │ │ │ │卷第147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SIM卡1張)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查無相關│ │ │ │ │ │ │ │ │ │筆錄或證據) │ │ ├──┼────────┼──┼────┼───┼───────┼───┼───────┼────────┤ │8 │I-PHONE黑色手機 │支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癸○○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3號編號2(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7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7頁) │ │用之物(見H2卷│序號: │ │ │ │ │ │ │ │ │第102-103頁) │000000000000000 │ ├──┼────────┼──┼────┼───┼───────┼───┼───────┼────────┤ │9 │贓款 │新臺│2,700元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3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57頁 │ │ │ │ │ │ │卷第14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查無相關│ │ │ │ │ │ │ │ │ │筆錄或證據) │ │ ├──┼────────┼──┼────┼───┼───────┼───┼───────┼────────┤ │10 │棕色LV包包 │個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尚無事證證明係│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3號編號4(G1│ │供本案犯罪所用│院卷3第208頁 │ │ │ │ │ │ │卷第147頁) │ │之物(見H2 卷 │ │ │ │ │ │ │ │ │ │第99頁) │ │ ├──┼────────┼──┼────┼───┼───────┼───┼───────┼────────┤ │11 │I-PHONE黑色手機 │支 │1 │黃○○│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黃○○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4號(G1卷第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9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48頁) │ │用之物(見B3卷│序號: │ │ │ │ │ │ │ │ │第53頁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12 │HP電腦主機 │台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5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0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3 │ASUS筆記型電腦 │台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5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1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4 │贓款 │新臺│1,300元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5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58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卷 │ │ │ │ │ │ │ │ │ │第579頁反面) │ │ ├──┼────────┼──┼────┼───┼───────┼───┼───────┼────────┤ │15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5號編號4(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2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6 │HTC黑色手機 │支 │1 │W○○│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5號編號5(G1│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1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9頁) │ │編號117-118之 │序號: │ │ │ │ │ │ │ │ │對話、附表三編│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34之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17 │SONY ERICSSON黑 │支 │1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色手機 │ │ │ │916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4頁 │ │ │(含0000000000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2卷│序號: │ │ │門號SIM卡1張) │ │ │ │ │ │第71頁) │000000000000000 │ ├──┼────────┼──┼────┼───┼───────┼───┼───────┼────────┤ │18 │贓款 │新臺│10,000元│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6號編號2(G1│ │係「伊詐欺被害│院卷4第59頁 │ │ │ │ │ │ │卷第150頁) │ │人金錢後所賺取│ │ │ │ │ │ │ │ │ │之金額」,即因│ │ │ │ │ │ │ │ │ │本案犯罪所得之│ │ │ │ │ │ │ │ │ │物(見H2卷第71│ │ │ │ │ │ │ │ │ │頁) │ │ ├──┼────────┼──┼────┼───┼───────┼───┼───────┼────────┤ │19 │LV背包 │個 │1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6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5頁 │ │ │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14 │ │ │ │ │ │ │ │ │ │卷第979 頁反面│ │ │ │ │ │ │ │ │ │、H12 卷第501 │ │ │ │ │ │ │ │ │ │、502 頁、本院│ │ │ │ │ │ │ │ │ │卷3 第53頁、H2│ │ │ │ │ │ │ │ │ │卷第71頁) │ │ ├──┼────────┼──┼────┼───┼───────┼───┼───────┼────────┤ │20 │犯案用衣服 │件 │3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6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6至218 │ │ │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2卷│頁 │ │ │ │ │ │ │ │ │第71頁) │ │ ├──┼────────┼──┼────┼───┼───────┼───┼───────┼────────┤ │21 │Anycall銀色手機 │支 │1 │酉○○│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門│ │ │ │917號(G1卷第 │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19頁 │ │ │號SI M卡1張) │ │ │ │151頁) │ │編號98-99 對話│序號: │ │ │ │ │ │ │ │ │、H12 卷第387-│000000000000000 │ │ │ │ │ │ │ │ │388 頁) │ │ ├──┼────────┼──┼────┼───┼───────┼───┼───────┼────────┤ │22 │SAMSUNG白色手機 │支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8號編號1(G1│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20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2頁) │ │編號54、72-81 │序號: │ │ │ │ │ │ │ │ │、93-94、105-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108、115、117-│ │ │ │ │ │ │ │ │ │118、123-125、│ │ │ │ │ │ │ │ │ │134之對話、附 │ │ │ │ │ │ │ │ │ │表三編號16、19│ │ │ │ │ │ │ │ │ │、25、29、32、│ │ │ │ │ │ │ │ │ │34、35、36之供│ │ │ │ │ │ │ │ │ │述證據) │ │ ├──┼────────┼──┼────┼───┼───────┼───┼───────┼────────┤ │23 │Lemel電腦主機 │台 │1 │B○○│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8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21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A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H11 卷│ │ │ │ │ │ │ │ │ │第246 頁) │ │ ├──┼────────┼──┼────┼───┼───────┼───┼───────┼────────┤ │24 │贓款 │新臺│19,000元│B○○│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8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0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1 卷│ │ │ │ │ │ │ │ │ │第246 頁) │ │ ├──┼────────┼──┼────┼───┼───────┼───┼───────┼────────┤ │25 │0000000000SIM 卡│張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B○○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8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2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用之物(見H11 │ │ │ │ │ │ │ │ │ │卷第265 頁) │ │ ├──┼────────┼──┼────┼───┼───────┼───┼───────┼────────┤ │26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B○○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8號編號5(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2頁) │ │用之物(見H11 │序號: │ │ │ │ │ │ │ │ │卷第246頁) │000000000000000 │ ├──┼────────┼──┼────┼───┼───────┼───┼───────┼────────┤ │27 │筆記本 │本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丁○○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9號編號1(G1│ │其中記有共同被│院卷3第224至225 │ │ │ │ │ │ │卷第153頁) │ │告戌○之聯絡電│頁 │ │ │ │ │ │ │ │ │話,係供本案犯│ │ │ │ │ │ │ │ │ │罪預備之物(見│ │ │ │ │ │ │ │ │ │H11 卷第128 頁│ │ │ │ │ │ │ │ │ │) │ │ ├──┼────────┼──┼────┼───┼───────┼───┼───────┼────────┤ │28 │林富裕汽車駕照正│張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預備│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反面影本 │ │ │ │919號編號2(G1│ │之物(見H17卷 │院卷3第226頁 │ │ │ │ │ │ │卷第153頁) │ │第12頁林富裕筆│ │ │ │ │ │ │ │ │ │錄) │ │ ├──┼────────┼──┼────┼───┼───────┼───┼───────┼────────┤ │29 │HTC白色手機 │支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丁○○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9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7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3頁) │ │用之物(見H11 │序號: │ │ │ │ │ │ │ │ │卷第140-141頁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30 │筆記本 │本 │2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8至251 │ │ │ │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頁反面 │ │ │ │ │ │ │ │ │第76頁、本院卷│ │ │ │ │ │ │ │ │ │7第134頁) │ │ ├──┼────────┼──┼────┼───┼───────┼───┼───────┼────────┤ │31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2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D1 卷 │ │ │ │ │ │ │ │ │ │第8頁反面、本 │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2 │NOKIA藍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5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序號: │ │ │ │ │ │ │ │ │第9頁反面、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3 │NOKIA藍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5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序號: │ │ │ │ │ │ │ │ │第9頁反面、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4 │大陸帳戶帳單紙 │張 │4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5(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5至257 │ │ │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5 │亥○○帳號 │本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6(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8至262 │ │ │帳戶郵政存簿本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反面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6 │亥○○帳號 │張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7(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3頁 │ │ │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7 │亥○○帳號 │張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8(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4頁 │ │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卡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8 │贓款 │新臺│75,800元│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20號編號9(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1頁 │ │ │ │ │ │ │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9 │阿麗互助會名單 │件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10(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5至267 │ │ │ │ │ │ │G1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0 │贓款 │人民│600元(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於101.9.│ │920號編號11(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2頁 │ │ │ │ │10兌換為│ │G1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新台幣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2,750 元│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1 │大陸銀行匯款單 │張 │2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68頁及反│ │ │ │ │ │ │卷第157頁) │ │用之物(見本院│面 │ │ │ │ │ │ │ │ │卷7第135頁) │ │ ├──┼────────┼──┼────┼───┼───────┼───┼───────┼────────┤ │42 │贓款 │新臺│110,000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元 │ │921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3頁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3 │記帳筆記本 │本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9至270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反面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4 │點鈔機 │台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4(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71頁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5 │華南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72頁 │ │ │ │ │ │ │卷第158頁) │ │物,且非因本案│帳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6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單 │ │ │ │922號編號2(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3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 │ ├──┼────────┼──┼────┼───┼───────┼───┼───────┼────────┤ │47 │元大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3(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4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48 │郵局匯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4(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5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49 │江林志元大銀行帳│本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號00000000000000│ │ │ │922號編號5(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6至277 │ │ │存摺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50 │江林志黑色印章 │顆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6(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8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1 │帳號000000000000│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 │ │ │ │922號編號7(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9頁 │ │ │中國銀行金融卡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2 │帳號00000000000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臺灣企銀金融卡 │ │ │ │922號編號8(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0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3 │帳號00000000000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 │ │ │ │922號編號9(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1頁 │ │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 │ │ │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卡 │ │ │ │ │ │反面) │ │ ├──┼────────┼──┼────┼───┼───────┼───┼───────┼────────┤ │54 │NOKIA銀色手機 │支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0(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2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序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55 │書寫帳號資料紙條│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1(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3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6 │紅黑色8G隨身碟 │個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2(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4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7 │藍色筆記本 │本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3(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5至291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58 │王山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4(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2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 │ ├──┼────────┼──┼────┼───┼───────┼───┼───────┼────────┤ │59 │記載帳號紙條 │張 │3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5(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3至295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60 │ASUS筆記型電腦 │台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6(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6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61 │ASUS桌上型電腦 │台 │2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7(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7至298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62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單 │ │ │ │922號編號18(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9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 │ ├──┼────────┼──┼────┼───┼───────┼───┼───────┼────────┤ │63 │華南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9(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300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物,且非因本案│帳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64 │玉山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0(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1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 │ ├──┼────────┼──┼────┼───┼───────┼───┼───────┼────────┤ │65 │元大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1(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2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66 │記載帳號紙條 │張 │2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2(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3頁反面│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67 │SAMSUNG黑色手機 │支 │1 │羅弘宜│101年度藍字第 │不沒收│尚無事證可資證│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3號(G1卷第 │ │明與本案犯罪有│院卷3第30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61頁) │ │關(見H14 卷第│序號: │ │ │ │ │ │ │ │ │1015頁羅弘宜筆│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錄) │ │ └──┴────────┴──┴────┴───┴───────┴───┴───────┴────────┘ 附表三 本案各編號之犯罪事實、共同正犯、相關證據及已另諭知無罪之 被告: (另為WORD檔) 附表四 本案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通話電話號碼、│對話譯文 │備註 │ │ │(所在卷頁)│通話人 │ │ │ ├──┼──────┼───────┼─────────────────┼───────┤ │1 │101年4月18日│發(B): │……(前略) │據被告卯○○於│ │ │16時2分 │0000000000 │B:4點10分,你到那了? │準備程序供稱:│ │ │(H24卷第34 │林子妤 │A:我還在新莊。 │「(問:此份監│ │ │頁;同份譯文│ │B:今天有成功嗎? │聽譯文,發話人│ │ │附於H12卷第5│受(A): │A:有啊,很少。 │林子妤為何人?│ │ │04頁) │0000000000 │B:多少? │)我朋友,他不│ │ │(同份譯文附│卯○○ │A:六萬。 │是本案經起訴的│ │ │於筆錄:H2卷│ │B:你還是他。 │共犯,為什麼會│ │ │第72頁) │ │A:我六萬阿。 │聊到這個我忘記│ │ │ │ │B:我不會算、三仟。 │了。」(見本院│ │ │ │ │A:三仟。幹。你在幹麻。 │卷3 第146 頁)│ │ │ │ │……(後略) │ │ ├──┼──────┼───────┼─────────────────┼───────┤ │2 │101年4月23日│發(A): │A:喂。有嗎? │ │ │ │14時23分 │0000000000 │B:在忙啊。 │ │ │ │(H24卷第52 │卯○○ │A: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2頁) │宙○○ │ │ │ ├──┼──────┼───────┼─────────────────┼───────┤ │3 │101年4月23日│發(A): │A:多少錢。六萬元、一仟元。 │ │ │ │14時59分 │0000000000 │B:快到了。 │ │ │ │(H24卷第53 │卯○○ │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2頁) │宙○○ │ │ │ ├──┼──────┼───────┼─────────────────┼───────┤ │4 │101年4月24日│發(B): │A:喂,叫他聽一下,喂,怎麼。 │ │ │ │10時21分 │0000000000 │B:喂。25萬。 │ │ │ │(H24卷第57 │宙○○ │A:嗯。 │ │ │ │頁) │ │B:我去公園尿一下。我在走過去。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快一點。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跟他講說好了。 │ │ │ │第72頁) │卯○○ │ │ │ ├──┼──────┼───────┼─────────────────┼───────┤ │5 │101年4月24日│發(B): │B:喂。你們兩個都一樣? │ │ │ │11時7分 │0000000000 │A:一樣什麼? │ │ │ │(H24卷第58 │B○○ │B:都沒有人打給你們。 │ │ │ │頁) │ │A:沒有。 │ │ │ │ │受(A): │B:有的話打給我喔。 │ │ │ │ │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 │ │ │ │卯○○ │ │ │ ├──┼──────┼───────┼─────────────────┼───────┤ │6 │101年4月24日│發(B): │B:喂。在那? │ │ │ │12時11分 │0000000000 │A:在飯店。 │ │ │ │(H24卷第58 │B○○ │B:那邊有停車位嗎? │ │ │ │頁) │ │A:你就就開上來,你一樣停一樣的位置│ │ │ │ │受(A): │ 就好了。 │ │ │ │ │0000000000 │B:什麼。我停一樣位置。我人走過去找│ │ │ │ │卯○○ │ 你嗎? │ │ │ │ │ │A:我們走過去找你。 │ │ │ │ │ │B:你要找我。 │ │ │ │ │ │A:幾點了? │ │ │ │ │ │B:飯店不是比較舒服。 │ │ │ │ │ │A:等一下就沒有了,我們休息而已。 │ │ │ │ │ │B:現在12點15而已。 │ │ │ │ │ │A:你現在那裡? │ │ │ │ │ │B:我現剛過重慶北路。 │ │ │ │ │ │A:你已經過了。 │ │ │ │ │ │B:對啊,幹不要我。一下子回來又叫我│ │ │ │ │ │ 回去。在那裡? │ │ │ │ │ │A:那你要坐計程過來。你車開過來。我│ │ │ │ │ │ 不知道你要停哪? │ │ │ │ │ │B:我想一下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7 │101年4月24日│發(B): │B:你問一下時間剩多久? │ │ │ │12時11分 │0000000000 │A:要到2點。 │ │ │ │(H24卷第58 │B○○ │B:到2點結束。那地址幾號?我要坐計 │ │ │ │頁) │ │ 。 │ │ │ │ │受(A): │A:你就坐計程車。我們那邊,你就一直│ │ │ │ │0000000000 │ 直走,大香城飯店。 │ │ │ │ │卯○○ │B:我就坐計程到大香城飯店(臺北市信│ │ │ │ │ │ 義區四段295號)。 │ │ ├──┼──────┼───────┼─────────────────┼───────┤ │8 │101年4月24日│發(B): │B:在左邊嗎?就會有了嗎? │ │ │ │12時22分 │0000000000 │A:對。 │ │ │ │(H24卷第59 │B○○ │B:我看我的左邊就有了。 │ │ │ │頁) │ │A:好的。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9 │101年4月24日│發(B): │B:左邊?有很遠嗎? │ │ │ │12時22分 │0000000000 │A:有一小段路。 │ │ │ │(H24卷第59 │B○○ │B:我一直看我左手邊就對了。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0 │101年4月24日│發(B): │B:要不要過匯豐。 │ │ │ │12時28分 │0000000000 │A:左手邊。就看到了。 │ │ │ │(H24卷第59 │B○○ │B:有過燦坤嗎? │ │ │ │頁) │ │A:靠。在左手邊。旁邊就寫大城香啊。│ │ │ │ │受(A): │B:幾號? │ │ │ │ │0000000000 │A:問一下櫃檯。等一下,臺北市信義路│ │ │ │ │卯○○ │ 四段295號對嗎? │ │ │ │ │ │B:好啊。在信義路三段。我一直往下是│ │ │ │ │ │ 四段吧。 │ │ │ │ │ │A:好啦。 │ │ ├──┼──────┼───────┼─────────────────┼───────┤ │11 │101年4月25日│發(A): │B:喂。起來了。 │ │ │ │6時38分 │0000000000 │A:阿。阿康呢? │ │ │ │(H24卷第63 │卯○○ │B:你打給他。 │ │ │ │頁) │ │A:他沒有接。 │ │ │ │ │受(B): │B:你再打打看。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12 │101年4月25日│發(A): │B:喂。在路上。 │ │ │ │7時15分 │0000000000 │A:你在路上?你怎麼來。 │ │ │ │(H24卷第63 │卯○○ │B:坐計程車。 │ │ │ │頁) │ │A:幹。不要理那個兩光。 │ │ │ │ │受(B): │B:他都沒有接。從昨天打到現在。 │ │ │ │ │0000000000 │A:叫他去死。 │ │ │ │ │宙○○ │ │ │ ├──┼──────┼───────┼─────────────────┼───────┤ │13 │101年4月25日│發(B): │A:怎麼樣? │ │ │ │8時50分 │0000000000 │B:我的戒指累。靠。 │ │ │ │(H24卷第63 │W○○ │B:白癡。 │ │ │ │頁) │ │A:我說拿來載一下。 │ │ │ │ │受(A): │B: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4 │101年4月25日│發(B): │A:怎麼樣? │ │ │ │9時22分 │0000000000 │B:沒有戴手機,我在旁邊買早餐。 │ │ │ │(H24卷第63 │宙○○ │A:快一點。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5 │101年4月25日│發(B): │……(前略) │被告卯○○、許│ │ │11時1分 │0000000000 │A:在哪? │展銜均供稱此通│ │ │(H24卷第64 │B○○ │B:我在高速公路上。 │電話係由被告許│ │ │頁) │ │A:他咧? │展銜接聽(分見│ │ │(同份譯文附│受(A): │B:他有10,他拿上來,再打給我。 │本院卷3第148頁│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卷5 第15頁)│ │ │第72頁) │卯○○ │ │ │ │ │ │(由宙○○接聽│ │ │ │ │ │) │ │ │ ├──┼──────┼───────┼─────────────────┼───────┤ │16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到了沒? │ │ │ │11時10分 │0000000000 │A:還沒有。 │ │ │ │(H24卷第64 │B○○ │B:他在那? │ │ │ │頁) │ │A:他媽的,機八累。 │ │ │ │ │受(A): │B:幹。白癡。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7 │101年4月25日│發(A): │A:在那? │ │ │ │11時31分 │0000000000 │B:我到了啊。 │ │ │ │(H24卷第65 │卯○○ │A:你先在那裡等。 │ │ │ │頁) │ │B:你現在那裡?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我們現在去拿。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們兩個一起出門? │ │ │ │第72至73頁)│B○○ │A:他去忙他的。我去忙我的,要祝我好│ │ │ │ │ │ 運。因為很痛。 │ │ │ │ │ │B:啊,你們本來的那個。怎麼不見了。│ │ │ │ │ │A:在上面。 │ │ │ │ │ │B:好的。 │ │ ├──┼──────┼───────┼─────────────────┼───────┤ │18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那4.3是誰的? │ │ │ │11時33分 │0000000000 │A:你的。 │ │ │ │(H24卷第65 │B○○ │B:為何要4.3。 │ │ │ │頁) │ │A:我怎麼知道,閃哥把你值錢都帶出來│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為何才4.3。 │ │ │ │第73頁) │卯○○ │A:不是4.5。 │ │ │ │ │ │B:是5.5吧。 │ │ │ │ │ │A:是4.5,我們一人一個車錢。 │ │ │ │ │ │B:啊。 │ │ │ │ │ │A:今天還沒有跟你拿啊。 │ │ │ │ │ │B:好啦。 │ │ ├──┼──────┼───────┼─────────────────┼───────┤ │19 │101年4月25日│發(A): │A:喂。你要回去,還是要等我們。 │ │ │ │11時34分 │0000000000 │B:等你們。 │ │ │ │(H24卷第65 │卯○○ │A: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20 │101年4月25日│發(B): │B:要回來了嗎? │ │ │ │11時54分 │0000000000 │A:喂。 │ │ │ │(H24卷第65 │B○○ │B:汐止啊? │ │ │ │頁) │ │A:對啊。 │ │ │ │ │受(A): │B:多久到? │ │ │ │ │0000000000 │A:要一下子。 │ │ │ │ │卯○○ │B:快一點。 │ │ │ │ │ │A:拜拜。 │ │ ├──┼──────┼───────┼─────────────────┼───────┤ │21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多久到? │ │ │ │11時55分 │0000000000 │A:大概20分鐘。 │ │ │ │(H24卷第65 │B○○ │B:叫他開快一點,上面急。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2 │101年4月25日│發(B): │A:在那? │ │ │ │12時1分 │0000000000 │B:應該快到了。 │ │ │ │(H24卷第66 │B○○ │A:好拜拜。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3 │101年4月25日│發(B): │A:喂。喂。 │ │ │ │12時8分 │0000000000 │B:要到了嗎? │ │ │ │(H24卷第66 │W○○ │A:到了。 │ │ │ │頁) │ │B:你要走進來嗎? │ │ │ │ │受(A): │A:要啊。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4 │101年4月25日│發(A): │(未接通) │ │ │ │12時14分 │0000000000 │A:你這樣4萬2,他2萬1,這有差嗎?他│ │ │ │(H24卷第66 │卯○○ │ 昨天沒有分我。我也沒有說什麼。媽│ │ │ │頁) │ │ 的。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25 │101年4月25日│發(B): │B:旁邊的人呢? │ │ │ │12時20分 │0000000000 │A:什麼旁邊的,我被叫過來了。 │ │ │ │(H24卷第67 │宙○○ │B:他叫你來汐止嗎? │ │ │ │頁) │ │A:我剛去一趟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你來汐止火車站啊?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沒有,他叫你待在那裡。 │ │ │ │第73頁) │卯○○ │B:那個人呢? │ │ │ │ │ │A:那個人? │ │ │ │ │ │B:小馬呢? │ │ │ │ │ │A:小馬等你啊,你就在那邊等? │ │ │ │ │ │B:我在汐止火車站等你們。 │ │ │ │ │ │A:等我們幹嘛。 │ │ │ │ │ │B:我要拿給小馬。 │ │ │ │ │ │A:你有了嗎?我也有了。 │ │ │ │ │ │B:你多少? │ │ │ │ │ │A:我6。 │ │ │ │ │ │B:我2。 │ │ │ │ │ │A:你這個弱者。 │ │ │ │ │ │B:哭。 │ │ │ │ │ │A:2是你有後面0嗎。 │ │ │ │ │ │B:有啊。 │ │ │ │ │ │A:換你問我? │ │ │ │ │ │B:多少? │ │ │ │ │ │A:6後面有0,我先接一下電話。 │ │ ├──┼──────┼───────┼─────────────────┼───────┤ │26 │101年4月25日│發(B): │B:在那,我們約在汐止火車站。 │ │ │ │12時41分 │0000000000 │A:哭,你在那裡了啊。 │ │ │ │(H24卷第67 │B○○ │B:對啊,我快要到了,你在汐止火車站│ │ │ │頁) │ │ 等。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7 │101年4月25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12時41分 │0000000000 │B:喂。我在汐止火車站附近。 │ │ │ │(H24卷第67 │卯○○ │A:我到那邊打給你。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28 │101年4月25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12時43分 │0000000000 │B:我在樓上廁所。我要走下去找你,汐│ │ │ │(H24卷第67 │卯○○ │ 止車站樓梯。大楷梯。 │ │ │ │頁) │ │B:你來樓梯這邊。 │ │ │ │ │受(B): │A:那有? │ │ │ │ │0000000000 │B:汐止車站。 │ │ │ │ │宙○○ │A:那個手扶梯 │ │ │ │ │ │B:走上來啊 │ │ │ │ │ │A:我要坐樓梯還是手扶梯。 │ │ │ │ │ │B:靠北不是都一樣。一下下而已。 │ │ │ │ │ │A:好的拜拜。 │ │ ├──┼──────┼───────┼─────────────────┼───────┤ │29 │101年4月25日│發(B): │B:在那 │ │ │ │12時48分 │0000000000 │A:我跟他在一起。 │ │ │ │(H24卷第68 │B○○ │B:好的。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0 │101年4月30日│發(B): │B:喂。我要到台北車站附近。 │ │ │ │9時1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去那間網咖。 │ │ │ │(H24卷第84 │宙○○ │B:哪一間? │ │ │ │頁反面) │ │A:我們上次跟你去嗎? │ │ │ │ │受(A): │B:我沒有跟你去。 │ │ │ │ │0000000000 │A:你在車上啊? │ │ │ │ │卯○○ │B:我到那邊,你告訴我地址。 │ │ │ │ │ │A:好的拜拜。 │ │ ├──┼──────┼───────┼─────────────────┼───────┤ │31 │101年4月30日│發(B): │B:你在那裡? │ │ │ │10時53分 │0000000000 │A:我在板橋。你在那裡?京洲路。 │ │ │ │(H24卷第85 │宙○○ │B:景中路。 │ │ │ │頁) │ │A:景中路,好啦。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2 │101年4月30日│發(B): │B:他叫我回去木柵。 │ │ │ │10時53分 │0000000000 │A:你要去那? │ │ │ │(H24卷第85 │宙○○ │B:去木柵。 │ │ │ │頁) │ │A:你要去木柵,哭么,阿康放了嗎? │ │ │ │ │受(A): │B:放了。 │ │ │ │ │0000000000 │A:他回去了。你現在要去木柵。木柵離│ │ │ │ │卯○○ │ 你那邊不遠吧。 │ │ │ │ │ │B:還好。 │ │ │ │ │ │A:我大概十分鐘就到了。等我一下。 │ │ │ │ │ │B:你要在車上。 │ │ │ │ │ │A:我先把它拿走。你說那裡? │ │ │ │ │ │B:你先鎖門,涼州街。 │ │ │ │ │ │A:你要在車上等我啊。 │ │ │ │ │ │B:好的拜拜。 │ │ ├──┼──────┼───────┼─────────────────┼───────┤ │33 │101年4月30日│發(A): │B:到了嗎? │ │ │ │11時8分 │0000000000 │A:錦洲街,跟重慶北路口。 │ │ │ │(H24卷第85 │卯○○ │B:錦洲街。 │ │ │ │頁反面) │ │A:那是錦西還是錦洲街,等一下。 │ │ │ │ │受(B): │B:這邊是涼洲街。 │ │ │ │ │0000000000 │A:幾號。 │ │ │ │ │宙○○ │B:怎麼樣?重慶北路二段180號。多久 │ │ │ │ │ │ 。 │ │ │ │ │ │A:五分鐘就到了。 │ │ ├──┼──────┼───────┼─────────────────┼───────┤ │34 │101年4月30日│發(B): │B:喂。塞車。白癡的計程車。 │ │ │ │11時17分 │0000000000 │A:你在哪? │ │ │ │(H24卷第85 │宙○○ │B:你沒有看到停車塔,電話響了。 │ │ │ │頁反面) │ │A:你就說你在路上開車。 │ │ │ │ │受(A): │B: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5 │101年4月30日│發(B): │A:喂。你在那裡? │ │ │ │14時52分 │0000000000 │B:我在便利商店。 │ │ │ │(H24卷第86 │宙○○ │A:我要喝水。你幫他買個奶茶好了。 │ │ │ │頁) │ │B:好的。拜拜。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6 │101年4月30日│發(A): │A:在那? │ │ │ │14時57分 │0000000000 │B:在台北。 │ │ │ │(H24卷第104│B○○ │A:還在等。 │ │ │ │頁反面) │ │B:我剛才去板橋看一個點沒有,在板橋│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真的假的、機八。 │ │ │ │第73頁) │宙○○ │B:害我一個星期的車錢。 │ │ │ │ │ │A:你有求神拜佛,幹你娘。 │ │ │ │ │ │B:沒有去拜。 │ │ │ │ │ │A:昨天有去拜。 │ │ │ │ │ │B:沒有。 │ │ │ │ │ │A:你們回來去拜一下。 │ │ │ │ │ │B:你要去,好的拜拜。 │ │ ├──┼──────┼───────┼─────────────────┼───────┤ │37 │101年4月30日│發(A): │B:這把起來。 │ │ │ │15時34分 │0000000000 │A:真的假的。拼一下。 │ │ │ │(H24卷第104│B○○ │B:好的。 │ │ │ │頁反面)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3至74頁)│宙○○ │ │ │ │ │ │ │ │ │ ├──┼──────┼───────┼─────────────────┼───────┤ │38 │101年4月30日│發(B): │B:等一下直接回來喔。 │ │ │ │16時10分 │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 │ │ │(H24卷第86 │B○○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9 │101年4月30日│發(B): │A:到那? │ │ │ │16時53分 │0000000000 │B:剛到桃園。 │ │ │ │(H24卷第86 │B○○ │A:拜拜。 │ │ │ │頁反面)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40 │101年4月30日│發(B): │A:喂。在那? │ │ │ │17時16分 │0000000000 │B:我在新興這裡。 │ │ │ │(H24卷第86 │B○○ │A:你們幫我把錢繳一繳。 │ │ │ │頁反面) │ │B:在那? │ │ │ │ │受(A): │A:小木屋而已。 │ │ │ │ │0000000000 │B:要給他多少? │ │ │ │ │卯○○ │A:阿湯有拿一仟起來。對不對。 │ │ │ │ │ │B:我問一下。(你有拿一仟起來,阿湯│ │ │ │ │ │ 在旁邊) │ │ │ │ │ │A:拿136 給他。 │ │ │ │ │ │B:好的拜拜。 │ │ ├──┼──────┼───────┼─────────────────┼───────┤ │41 │101年4月30日│發(B): │B:你不要算錯喔。 │ │ │ │17時17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 │ │ │ │(H24卷第86 │B○○ │B:拜拜。 │ │ │ │頁反面)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42 │101年5月8日 │發(B): │……(前略) │據被告B○○稱│ │ │21時43分 │0000000000 │A:被擊落? │:「我不認識林│ │ │(H11卷第342│林佳興 │B:被誰擊落? │佳興,可能是我│ │ │頁) │ │A:哭爸。 │們這幾個被起訴│ │ │(同份譯文附│受(A): │B:何時? │的被告中使用以│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今天早上 │林佳興名義登記│ │ │第74頁、H11 │B○○ │B:在那裡? │的門號,至於是│ │ │卷第130、246│ │A:台北啊。 │何人使用,我不│ │ │頁) │ │B:那睏寶呢? │記得了」等語(│ │ │ │ │A:他還在? │見本院卷7 第 │ │ │ │ │B:幹?現在怎麼辦? │127頁反面) 。│ │ │ │ │A:晚一點,有看沒有交保。 │ │ │ │ │ │B:別搞了。 │ │ │ │ │ │A:現在不知道怎麼找他。 │ │ │ │ │ │B:睏寶在嗎?你叫他聽一下。我現在急│ │ │ │ │ │ 用錢。現在去借。宙○○又出事。我│ │ │ │ │ │ 現在很煩。我那天才把錢給宙○○,│ │ │ │ │ │ 我說我要提用了,幹你娘,沒有多少│ │ │ │ │ │ 錢了。 │ │ │ │ │ │……(後略) │ │ ├──┼──────┼───────┼─────────────────┼───────┤ │43 │101年5月9日 │發(B): │……(前略) │ │ │ │8時32 │0000000000 │B:你都沒有睡啊。 │ │ │ │(H11卷第343│丁○○ │A:我等他。四、五點才睡。 │ │ │ │頁) │ │B:他回來了嗎?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他回來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他錢有花嗎? │ │ │ │第74頁、H11 │B○○ │A:沒有花。 │ │ │ │卷第247頁) │ │B:你起床了嗎? │ │ │ │ │ │A:對,你過來找我。我昨天打給你。幫│ │ │ │ │ │ 忙我一下。 │ │ │ │ │ │B:沒有,我回到家超累的。我跟你講事│ │ │ │ │ │ 情你現在不要睡。……(後略) │ │ │ │ │ │ │ │ ├──┼──────┼───────┼─────────────────┼───────┤ │44 │101年5月9日 │發(A): │……(前略) │ │ │ │16時13分 │0000000000 │A:宙○○,他要回來嗎? │ │ │ │(H11卷第343│B○○ │B:應該有吧。 │ │ │ │頁) │ │A:你問他。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有啦。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我跟他講神經病跟他講的事情。你叫│ │ │ │第74頁、H11 │卯○○ │ 宏明他快一點。……(後略) │ │ │ │卷第247頁) │ │ │ │ ├──┼──────┼───────┼─────────────────┼───────┤ │45 │101年5月14日│發(B): │B:你在那裡? │據被告卯○○稱│ │ │15時29分 │0000000000 │A:我在北農。 │:「當天B○○│ │ │(H25卷第24 │卯○○ │B:你跟誰? │叫黃○○、許展│ │ │頁) │ │A:阿胖。文化路一段32巷路口。 │銜到那邊跟我及│ │ │ │受(A): │B:路口? │丑○○收錢,那│ │ │ │0000000000 │A:北農。旁邊是北農。 │個案子是我跟周│ │ │ │宙○○ │B:北農是什麼東西。 │皓哲去取款,取│ │ │ │ │A:你跟計程車講一下。 │到的錢交給他們│ │ │ │ │B:他不知道。啊,他知道好。 │二人」(見本院│ │ │ │ │ │卷7第128頁) │ ├──┼──────┼───────┼─────────────────┼───────┤ │46 │101年5月14日│發(B): │B:什麼北農?文化路一段32巷路口、還│ │ │ │15時32分 │0000000000 │ 是另外一個,你那裡是幾號? │ │ │ │(H25卷第24 │卯○○ │A:我在旁邊。縣○○道○段000號。 │ │ │ │頁) │ │B:什麼大道? │ │ │ │ │受(A): │A: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47 │101年5月16日│發(A): │A:你是凌雲國中。 │ │ │ │19時43分 │0000000000 │B:對啊..。 │ │ │ │(H11卷第344│B○○ │A:因為他們那個老闆有去問你們那邊的│ │ │ │頁) │ │ 人,剛有問到,他叫我確認一下是不│ │ │ │(同份譯文附│受(B): │ 是,你今天先休息,明天喔。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不會有下一次。 │ │ │ │卷第130至131│丑○○ │A:反正他們人很好。自己用一用作一作│ │ │ │、247頁、H2 │ │ 。你自己弄自己知道就好了。 │ │ │ │卷第74至75頁│ │B:OK。好的。謝了。 │ │ │ │) │ │ │ │ │ │ │ │ │ │ ├──┼──────┼───────┼─────────────────┼───────┤ │48 │101年5月17日│發(A): │A:喂,你那朋友又不見了。幫我聯絡他│ │ │ │8時23分 │0000000000 │ ,媽的機八。 │ │ │ │(H11卷第344│B○○ │B:你說我那個朋友。 │ │ │ │頁) │ │A:對。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機八,他到底怎麼樣。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A:他剛本來那個出門的電話有開。他們│ │ │ │卷第131、247│酉○○ │ 打以後,他又直接關機。 │ │ │ │頁、H2卷第75│ │B:是碰面了吧。 │ │ │ │頁、H12卷第3│ │A:還沒有。 │ │ │ │86至387頁) │ │B:那我現在打給他 │ │ ├──┼──────┼───────┼─────────────────┼───────┤ │49 │101年5月17日│發(B): │B:我有聯絡到人。他要出門了。 │ │ │ │8時34分 │0000000000 │A:你跟他講幹你娘機,叫他打給我。幹│ │ │ │(H11卷第344│酉○○ │ 你娘機八很誇張。 │ │ │ │頁) │ │B:扣錢,扣一扣給我。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好的拜拜。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 │ │ │ │卷第387頁) │B○○ │ │ │ ├──┼──────┼───────┼─────────────────┼───────┤ │50 │101年5月21日│發(B): │B:喂。他這樣子,你覺得我再找一個人│ │ │ │7時51分 │0000000000 │ 給你。今天先讓他頂一下。 │ │ │ │(H11卷第346│酉○○ │A:我很難講。 │ │ │ │頁) │ │B:他不是已經接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誰接電話。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阿哲啊。他還沒有接嗎,等一下。 │ │ │ │卷第387頁) │B○○ │A:幹嘛了。 │ │ ├──┼──────┼───────┼─────────────────┼───────┤ │51 │101年5月22日│發(B): │B:喂我在中壢了。 │ │ │ │7時22分 │0000000000 │A:你在中壢。 │ │ │ │(H11卷第348│丑○○ │B:小黑叫我打給你。 │ │ │ │頁)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5頁、H11 │卯○○ │ │ │ │ │卷第131、247│ │ │ │ │ │至248頁) │ │ │ │ ├──┼──────┼───────┼─────────────────┼───────┤ │52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在那裡? │ │ │ │8時11分 │0000000000 │B:我在車上。火車上。 │ │ │ │(H11卷第349│卯○○ │A:你要去台北喔? │ │ │ │頁) │ │B:對啊 │ │ │ │ │受(B): │A:你身上有帶錢喔? │ │ │ │ │0000000000 │B:有啦。 │ │ │ │ │丑○○ │A:好啦。 │ │ ├──┼──────┼───────┼─────────────────┼───────┤ │53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現在那裡?喂。 │ │ │ │8時13分 │0000000000 │B:喂。在鶯歌。 │ │ │ │(H11卷第349│卯○○ │A:你在鶯歌下車。想辦法去林口。 │ │ │ │頁) │ │B:去林口。然後呢。 │ │ │ │ │受(B): │A:去林口等。 │ │ │ │ │0000000000 │B:好的拜拜。 │ │ │ │ │丑○○ │ │ │ ├──┼──────┼───────┼─────────────────┼───────┤ │54 │101年5月23日│發(B): │A:你現在在那裡? │ │ │ │8時32分 │0000000000 │B:我在計程車上面。 │ │ │ │(H11卷第349│丑○○ │A:你要去林口是不是?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你問計程車多久到?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OK,差不多二、三十分鐘。 │ │ │ │第75頁、H11 │B○○ │A:好的拜拜。 │ │ │ │卷第248頁) │ │ │ │ ├──┼──────┼───────┼─────────────────┼───────┤ │55 │101年5月23日│發(A): │A:幹嘛。 │ │ │ │16時2分 │0000000000 │B:你等一下到老地方,你過來找我一下│ │ │ │(H11卷第349│B○○ │ 。 │ │ │ │頁) │ │A:找你幹嘛? │ │ │ │ │受(B): │B:我有急事。 │ │ │ │ │0000000000 │A:你在那? │ │ │ │ │丑○○ │B:我回去的路上,我在高速公路。 │ │ │ │ │ │A:好的拜。 │ │ ├──┼──────┼───────┼─────────────────┼───────┤ │56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有什麼急事。 │ │ │ │16時5分 │0000000000 │B:會忙很久嗎? │ │ │ │(H11卷第350│B○○ │A:要一下子。 │ │ │ │頁) │ │B:見面講啊。 │ │ │ │ │受(B): │A:什麼?要見面講。要等我,你用LINE│ │ │ │ │0000000000 │ 講。 │ │ │ │ │丑○○ │B: 好的。 │ │ ├──┼──────┼───────┼─────────────────┼───────┤ │57 │101年5月23日│發(A): │A:那沒有什麼樣再小心一點。 │ │ │ │16時10分 │0000000000 │B:你會忙很久嗎? │ │ │ │(H11卷第350│B○○ │A:要一下子啊。 │ │ │ │頁) │ │B:我在內壢了。 │ │ │ │ │受(B): │A:要等我一下。我要先去那個啊。 │ │ │ │ │0000000000 │B:我應該沒有這麼快回去。 │ │ │ │ │丑○○ │A:你現在有擔心什麼,你就傳LINE跟我│ │ │ │ │ │ 講。 │ │ │ │ │ │B:好的。 │ │ ├──┼──────┼───────┼─────────────────┼───────┤ │58 │101年5月24日│發(B): │B:我打給你。 │ │ │ │0時10分 │0000000000 │A:啊。 │ │ │ │(H11卷第350│丑○○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59 │101年5月24日│發(B): │A:我人在外面,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0時16分 │0000000000 │B:好的。 │ │ │ │(H11卷第350│丑○○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60 │101年5月24日│發(B): │B:喂。你在忙。 │ │ │ │2時37分 │0000000000 │A:你明天有要出門? │ │ │ │(H11卷第350│丑○○ │B:明天沒有。 │ │ │ │頁) │ │A:那就不用啊。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61 │101年5月24日│發(A): │A:有起來了嗎?你直接到林口。 │ │ │ │8時1分 │0000000000 │B:你剛問我說有沒有錢嗎? │ │ │ │(H11卷第350│B○○ │A:我說叫你到林口。 │ │ │ │頁) │ │B:可是我沒有錢,上面又沒有給我。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5頁、H11 │戊○○ │ │ │ │ │卷第248頁) │ │ │ │ ├──┼──────┼───────┼─────────────────┼───────┤ │62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開機了沒? │ │ │ │8時1分 │0000000000 │B:喔,我等一下開、馬上開。 │ │ │ │(H11卷第351│B○○ │A:你有上車了嗎? │ │ │ │頁) │ │B:我正要去坐車。 │ │ │ │ │受(B): │A:你不要講你在那,你就說你在高速公│ │ │ │ │0000000000 │ 路上了。他會哭么、15分鐘到了,你│ │ │ │ │戊○○ │ 馬上換、馬上開機。 │ │ │ │ │ │B:好的。 │ │ ├──┼──────┼───────┼─────────────────┼───────┤ │63 │101年5月24日│發(A): │A:上次郭奶,上次你來興仁路這裡拿錢│ │ │ │8時2分 │0000000000 │ 。 │ │ │ │(H11卷第350│B○○ │B: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 │ │ │ │ │ │ │ │ │ │ ├──┼──────┼───────┼─────────────────┼───────┤ │64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在那? │ │ │ │8時18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 │ │ │ │(H11卷第350│B○○ │A:所以可以下去找你。 │ │ │ │頁) │ │B:我在這邊了。 │ │ │ │ │受(B): │A: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5 │101年5月24日│發(A): │A:到了沒? │ │ │ │8時29分 │0000000000 │B:我到了。 │ │ │ │(H11卷第350│B○○ │A: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6 │101年5月24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8時36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我到很久了。 │ │ │ │(H11卷第350│卯○○ │A:二段啊648巷。 │ │ │ │頁) │ │B:648巷,我找一下。過三分鐘打給我 │ │ │ │ │受(B): │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7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在那? │ │ │ │8時42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 │ │ │ │(H11卷第350│B○○ │A:你到了沒。 │ │ │ │頁) │ │B:我到了。 │ │ │ │ │受(B): │A:你已經到樓下嗎? │ │ │ │ │0000000000 │B:我現在問人。 │ │ │ │ │戊○○ │A:你問鼎藏經華。 │ │ ├──┼──────┼───────┼─────────────────┼───────┤ │68 │101年5月24日│發(A): │(喂。有這麼難找。) │ │ │ │8時44分 │0000000000 │A:喂你在那? │ │ │ │(H11卷第351│B○○ │B:興仁路。 │ │ │ │頁) │ │A:我直接去找你。 │ │ │ │ │受(B): │B:三百多巷,我來這邊問人。 │ │ │ │ │0000000000 │A:你旁邊有什麼? │ │ │ │ │戊○○ │B:有檳榔攤。有一個市場 │ │ │ │ │ │A:你到市場那邊等我。 │ │ ├──┼──────┼───────┼─────────────────┼───────┤ │69 │101年5月24日│發(A): │B:你開藍色車子嗎? │ │ │ │8時48分 │0000000000 │A:我給朋友載,對。 │ │ │ │(H11卷第351│B○○ │B:我在對面。 │ │ │ │頁) │ │A:你走過來啊。 │ │ │ │ │受(B): │B:好的。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70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開機了沒? │ │ │ │9時1分 │0000000000 │B:喔,我等一下開馬上開。 │ │ │ │(H11卷第351│B○○ │A:你有上車了嗎? │ │ │ │頁) │ │B:我正要去坐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不要講你在那?你就說你在高速公│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路上了,他會哭么,15分鐘到了,你│ │ │ │第75至76頁、│戊○○ │ 馬上換、馬上開機。 │ │ │ │H11卷第248頁│ │ │ │ │ │) │ │ │ │ ├──┼──────┼───────┼─────────────────┼───────┤ │71 │101年5月24日│發(B): │B:喂。他呢。 │ │ │ │20時22分 │0000000000 │A:睡死了。 │ │ │ │(H11卷第351│丁○○ │B:睡死啊。我們公司哥打電話來噍人了│ │ │ │頁) │ │ 。你趕快叫他們起床。我們公司哥已│ │ │ │(同份譯文附│受(A): │ 經發飆。叫睏寶他們全部起床。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A:好的。 │ │ │ │卷第131頁) │B○○ │ │ │ ├──┼──────┼───────┼─────────────────┼───────┤ │72 │101年5月28日│發(A): │A:喂。你叫宙○○聽一下。你大概多久│據被告B○○、│ │ │14時14分 │0000000000 │ 會到?我跟他講二十分鐘。 │宙○○供述,游│ │ │(H11卷第353│B○○ │B:二十分鐘差不多。 │閔臣就犯罪情節│ │ │頁) │ │A:好的拜。 │並不知情(分見│ │ │(同份譯文附│受(B): │ │H11 卷第280 頁│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本院卷5第16 │ │ │第76頁、第87│游閔臣 │ │頁) │ │ │頁、H11卷第 │ │ │ │ │ │249頁) │ │ │ │ │ │ │ │ │ │ │ │ │ │ │ │ ├──┼──────┼───────┼─────────────────┼───────┤ │73 │101年5月28日│發(A): │A:我馬上就到了。 │ │ │ │14時29分 │0000000000 │B:機八。 │ │ │ │(H11卷第353│B○○ │A:快一點。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74 │101年5月28日│發(B): │B:你說林口第一個就下喔。 │ │ │ │14時33分 │0000000000 │A:第一個就下啊。 │ │ │ │(H11卷第353│宙○○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5 │101年5月28日│發(A): │B:下了,在這邊塞。 │ │ │ │14時42分 │0000000000 │A:多久到,5分鐘到了嗎? │ │ │ │(H11卷第353│B○○ │B:上次那邊。5分鐘到。 │ │ │ │頁) │ │A:上次那邊。我告訴你。你等一下拿1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萬2 給他。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他不是五而已。 │ │ │ │第76頁、第87│游閔臣 │A:對啊,一萬啊。他開銷二仟啊。你就│ │ │ │至第88頁、H1│ │ 拿1萬2給他。 │ │ │ │1卷第249頁)│ │ │ │ ├──┼──────┼───────┼─────────────────┼───────┤ │76 │101年5月28日│發(B): │B:我到了 │ │ │ │14時48分 │0000000000 │A:你沒有看到他嗎? │ │ │ │(H11卷第353│游閔臣 │B:我沒有看到。 │ │ │ │頁) │ │A:我打給他。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我告訴你地址。他是不是忘記地址,│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再報一次地址一下。文化北路一段36│ │ │ │第76頁、第88│B○○ │ 號。 │ │ │ │頁、H11卷第 │ │ │ │ │ │249頁) │ │ │ │ ├──┼──────┼───────┼─────────────────┼───────┤ │77 │101年5月28日│發(B): │A:等他一下。 │ │ │ │14時50分 │0000000000 │B:你說什麼。 │ │ │ │(H11卷第353│宙○○ │A:等他一下。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8 │101年5月28日│發(B): │B:他是怎麼樣? │ │ │ │14時55分 │0000000000 │A:什麼他是怎麼樣。 │ │ │ │(H11卷第354│宙○○ │B:啊,我看到了一台車。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9 │101年5月28日│發(B): │B:喂。好了。 │ │ │ │14時58分 │0000000000 │A:你拿12給他嗎? │ │ │ │(H11卷第353│宙○○ │B:對啊。 │ │ │ │頁) │ │A:我一下喔。你再拿18起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拿18起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對不對。 │ │ │ │第76頁、第88│B○○ │B:拿18起來然後那個。 │ │ │ │頁、H11卷第 │ │A:拿18起來。三仟你們抽起來,你們往│ │ │ │249頁) │ │ 小木屋方向。 │ │ │ │ │ │B:好的。拜拜。 │ │ ├──┼──────┼───────┼─────────────────┼───────┤ │80 │101年5月28日│發(A): │A:慢慢開就好了。 │ │ │ │15時1分 │0000000000 │B:恩。 │ │ │ │(H11卷第354│B○○ │A:因為他準備要從家裡過去而已。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81 │101年5月28日│發(B): │B:喂。我到了。 │ │ │ │15時24分 │0000000000 │A:哭爸、你們怎麼這麼快。 │ │ │ │(H11卷第354│宙○○ │B:很快吧、他呢。 │ │ │ │頁) │ │A:他沒有這麼快,你要不要先來我家。│ │ │ │ │受(A): │B:我們去找你,那你晚一點自己過去。│ │ │ │ │0000000000 │A:隨便。 │ │ │ │ │B○○ │B:我們過去找你。 │ │ ├──┼──────┼───────┼─────────────────┼───────┤ │82 │101年6月4日 │發(B): │B:你有叫他來嗎? │ │ │ │2時25分 │0000000000 │A:我沒有電話,他們換電話,舊的都沒│ │ │ │(H11卷第356│丁○○ │ 有開。 │ │ │ │頁) │ │B:他們沒有傳簡訊給你嗎?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都刪掉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為何? │ │ │ │卷第131頁) │B○○ │A:我在那個幹嘛。我有病啊。 │ │ │ │ │ │B:在那個幹嘛。小寶有嗎? │ │ │ │ │ │A:我問一下。他在洗澡。 │ │ │ │ │ │B:你不會直接開他電話。 │ │ │ │ │ │A:好,我問他。 │ │ │ │ │ │B:那個LINE呢? │ │ │ │ │ │A:他不會有。 │ │ ├──┼──────┼───────┼─────────────────┼───────┤ │83 │101年6月5日 │發(B): │B:他給你十分鐘。 │ │ │ │1時57分 │0000000000 │A:我在桃園。 │ │ │ │(H11卷第359│丁○○ │B:你還是報帳號給人家,你在桃園那裡│ │ │ │頁) │ │ ?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用那個他講啊。 │ │ │ │第76頁、H11 │B○○ │A:好的。 │ │ │ │卷第131、249│ │ │ │ │ │頁) │ │ │ │ ├──┼──────┼───────┼─────────────────┼───────┤ │84 │101年6月5日 │發(A): │A:喂,他是現在是叫我上游戲還是我打│ │ │ │2時00分 │0000000000 │ 給他。 │ │ │ │(H11卷第359│B○○ │B:你就把那支弄一弄。趕快人家等你多│ │ │ │頁) │ │ 久。從昨天就出包了。我被噍。趕快│ │ │ │(同份譯文附│受(B): │ 趕快。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我今天也被噍。 │ │ │ │第76頁、H11 │丁○○ │ │ │ │ │卷第132、249│ │ │ │ │ │頁) │ │ │ │ ├──┼──────┼───────┼─────────────────┼───────┤ │85 │101年6月5日 │發(A): │B:我打了嗎,他說叫你馬上打給他,他│ │ │ │2時1分 │0000000000 │ 要五分鐘要聽到你的聲音。 │ │ │ │(H11卷第359│B○○ │A:我怎麼打。 │ │ │ │頁) │ │B:很兇喔。我說你明天起來,他說我不│ │ │ │(同份譯文附│受(B): │ 管你要講什麼。我要五分鐘聽到他的│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聲音。 │ │ │ │第76至77頁、│卯○○ │A:你傳給我號碼。你用簡訊傳。 │ │ │ │H11卷第249頁│ │B:我用FB好了。 │ │ │ │) │ │ │ │ ├──┼──────┼───────┼─────────────────┼───────┤ │86 │101年6月5日 │發(B): │A:我現在要用公用電話打給他了。 │ │ │ │2時2分 │0000000000 │B:他說五分鐘不打你就死定了。 │ │ │ │(H11卷第359│丁○○ │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B○○ │ │ │ │ │卷第132 249 │ │ │ │ │ │頁) │ │ │ │ ├──┼──────┼───────┼─────────────────┼───────┤ │87 │101年6月5日 │發(A): │B:我要找胖胖一下。你明天早上要幹麻│ │ │ │3時6分 │0000000000 │ 。你會想睡覺嗎A:我想我會睡過頭,│ │ │ │(H11卷第359│B○○ │ 明天你待我家。你明天出門。我跟你│ │ │ │頁) │ │ 一人一半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跟我一人一半。我當然要多一點。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如果你能都自己出門的話。 │ │ │ │第77頁、H11 │黃○○ │B:如果都能我出門。 │ │ │ │卷第250頁、H│ │A:有的話。 │ │ │ │13卷第610頁 │ │B:我等一下去找你。我到家打給你。 │ │ │ │) │ │A:好的。我到家打給你。 │ │ ├──┼──────┼───────┼─────────────────┼───────┤ │88 │101年6月5日 │發(A): │A:你在那裡? │ │ │ │8時44分 │0000000000 │B:我在家裡啊。 │ │ │ │(H11卷第359│B○○ │A:你到內壢火車站。 │ │ │ │頁) │ │B:好的。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簡○凱 │ │ │ │ │卷第250頁) │ │ │ │ ├──┼──────┼───────┼─────────────────┼───────┤ │89 │101年6月5日 │發(B): │……(前略) │ │ │ │15時49分 │0000000000 │B:失望啊,那個人有去嗎? │ │ │ │(H11卷第360│丁○○ │A:有啊,媽的,拖到十點誇不誇張。 │ │ │ │頁) │ │……(後略)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 │ │ │ │卷第135頁) │B○○ │ │ │ ├──┼──────┼───────┼─────────────────┼───────┤ │90 │101年6月9日 │發(B): │A:我在刀哥這邊。 │ │ │ │4時23分 │0000000000 │B:你在忙嗎? │ │ │ │(H28卷第28 │酉○○姐姐 │A:沒有啊。 │ │ │ │頁反面) │ │B:電腦呢? │ │ │ │(同份譯文附│ │A:在我家啊。 │ │ │ │於筆錄:H12 │受(A): │B:那你何時要拿給他? │ │ │ │卷第388頁) │0000000000 │A:我不知道。等我有空。 │ │ │ │ │酉○○ │B:那我們過去跟你拿。 │ │ │ │ │ │A:我沒有在家,我現在在刀哥家。 │ │ │ │ │ │B:你不在家? │ │ │ │ │ │A:在這個老闆家,他不認識刀哥。你說│ │ │ │ │ │ 老闆家。 │ │ │ │ │ │B:你何時要回去?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那你回去的時候我們等你。 │ │ │ │ │ │A:好的拜拜。 │ │ ├──┼──────┼───────┼─────────────────┼───────┤ │91 │101年6月13日│發(A): │A:在那裡? │ │ │ │15時45分 │0000000000 │B:高速公路上。 │ │ │ │(H11卷第363│B○○ │A:是喔。今天七嗎?對不對?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黃○○ │ │ │ │ │卷第250頁、H│ │ │ │ │ │13卷第610頁 │ │ │ │ │ │) │ │ │ │ ├──┼──────┼───────┼─────────────────┼───────┤ │92 │101年6月13日│發(A): │A:喂。你有看到嗎? │ │ │ │17時26分 │0000000000 │B:沒有。 │ │ │ │(H11卷第363│B○○ │A:他在榮耀歐洲的斜對面。你找一下。│ │ │ │頁) │ │B:榮耀歐洲斜對面。他沒有在小木屋。│ │ │ │(同份譯文附│受(B): │ 我看到他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有沒有? │ │ │ │第77頁、H11 │卯○○ │B: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卷第250頁) │ │ │ │ ├──┼──────┼───────┼─────────────────┼───────┤ │93 │101年6月18日│發(A): │A:喂。你在那裡? │ │ │ │10時35分 │0000000000 │B:路上。 │ │ │ │(H11卷第364│B○○ │A:在高速公路沒? │ │ │ │頁) │ │B:還沒有。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他們都快有了你多久可以到北投石牌│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 │第78頁、H11 │黃○○ │B:我問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卷第250至251│ │ │ │ │ │頁、H 13卷第│ │ │ │ │ │580頁、第609│ │ │ │ │ │頁反面至第 │ │ │ │ │ │610頁) │ │ │ │ ├──┼──────┼───────┼─────────────────┼───────┤ │94 │101年6月18日│發(A): │A:喂。士林高中。 │ │ │ │11時2分 │0000000000 │B:士林高中。 │ │ │ │(H11卷第364│B○○ │A: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90喔。 │ │ │ │頁) │ │B:好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快一點拜拜。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1 │W○○ │ │ │ │ │卷第251頁、H│ │ │ │ │ │13卷第580頁 │ │ │ │ │ │、第610頁) │ │ │ │ ├──┼──────┼───────┼─────────────────┼───────┤ │95 │101年6月19日│發(A): │A:他現在人在內湖,你往那邊出發,現│ │ │ │11時5分 │0000000000 │ 在在忙不方便打電話。 │ │ │ │(H11卷第365│B○○ │B:好。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1 │黃○○ │ │ │ │ │卷第251頁、 │ │ │ │ │ │H13卷第610頁│ │ │ │ │ │反面) │ │ │ │ ├──┼──────┼───────┼─────────────────┼───────┤ │96 │101年6月19日│發(A): │A:3嗎? │ │ │ │12時33分 │0000000000 │B:多少? │ │ │ │(H11卷第366│B○○ │A:3、然後2個戒指。 │ │ │ │頁) │ │B:對。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粗計(音譯)大嗎?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不會。 │ │ │ │第78頁、H11 │黃○○ │A:小小的就對了。 │ │ │ │卷第251頁、 │ │B:很小。 │ │ │ │H13卷第610頁│ │A:多小。 │ │ │ │反面) │ │B:2個搞不好也沒有那次多。 │ │ │ │ │ │A:1個應該也有一成多吧? │ │ │ │ │ │B:沒那麼重。 │ │ │ │ │ │A:一成不到的戒指? │ │ │ │ │ │B:對阿,薄薄的。 │ │ │ │ │ │A:怎麼會這麼誇張。 │ │ │ │ │ │B:就像鑰匙圈裡面的那一鐶而已。 │ │ │ │ │ │A:2個都這麼小? │ │ │ │ │ │B:對阿。 │ │ │ │ │ │A:好啦。 │ │ │ │ │ │B:掰掰。 │ │ ├──┼──────┼───────┼─────────────────┼───────┤ │97 │101年6月25日│發(A): │B:明天幾點到哪裡? │ │ │ │22時34分 │0000000000 │A:8點到台北車站 │ │ │ │(H11卷第367│B○○ │B:我會跟他講,他今天睡過頭,不好意│ │ │ │頁) │ │ 思。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明天是你出門還是我出門?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你等一下要幹麻? │ │ │ │卷第387頁) │酉○○ │A:沒有要幹麻 │ │ │ │ │ │B:我要等,俊怎麼說,很煩。 │ │ │ │ │ │A:你看怎麼樣在打給我? │ │ ├──┼──────┼───────┼─────────────────┼───────┤ │98 │101年6月25日│發(B): │B:你沒給他工的錢? │ │ │ │22時36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等一下要跟小賓拿,我已│ │ │ │(H11卷第367│酉○○ │ 經沒錢幫他這樣給了。 │ │ │ │頁) │ │B:他跟我說身上沒錢怎麼去。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知道,我等一下要跟小賓拿。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我等一下要去找你,見面說好了。 │ │ │ │卷第387至388│B○○ │A:好。 │ │ │ │頁) │ │ │ │ ├──┼──────┼───────┼─────────────────┼───────┤ │99 │101年6月26日│發(B): │B:聯絡上了。 │ │ │ │13時21分 │0000000000 │A:然後呢? │ │ │ │(H11卷第368│酉○○ │B:他說被他媽發現跟我們在做這個不給│ │ │ │頁) │ │ 他去,晚上要跟他見面,你那邊HOLD│ │ │ │(同份譯文附│受(A): │ 的住嗎?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A:HOLD不住,我等一下晚上我有事要跟│ │ │ │卷第388頁) │B○○ │ 你講。 │ │ │ │ │ │B:好。 │ │ ├──┼──────┼───────┼─────────────────┼───────┤ │100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在哪? │ │ │ │14時43分 │0000000000 │B:要出門了。 │ │ │ │(H11卷第369│B○○ │A:你現在要出門? │ │ │ │頁) │ │B:已經在路上。 │ │ │ │ │受(B): │A:你跟他們講多久? │ │ │ │ │0000000000 │B:沒有講。 │ │ │ │ │黃○○ │A:你們去中和對不對? │ │ │ │ │ │B:對阿。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101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要去合作金庫對不對? │ │ │ │14時46分 │0000000000 │B:沒有,全家吧。 │ │ │ │(H11卷第369│B○○ │A:什麼南勢角的。 │ │ │ │頁) │ │B:全家吧。 │ │ │ │ │受(B): │A:他報什麼地址給你? │ │ │ │ │0000000000 │B:中正路。 │ │ │ │ │黃○○ │A:是喔。 │ │ │ │ │ │B:對阿。 │ │ │ │ │ │A:他叫我去什麼南勢角的。 │ │ │ │ │ │B:你現在回那個喔。 │ │ │ │ │ │A:對阿。 │ │ │ │ │ │B:那你現在要怎麼辦? │ │ │ │ │ │A:我等一下在打給你。 │ │ ├──┼──────┼───────┼─────────────────┼───────┤ │102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現在在幹麻? │ │ │ │14時48分 │0000000000 │B:在忙。 │ │ │ │(H11卷第369│B○○ │A:你叫阿胖接電話。 │ │ │ │頁) │ │B:怎麼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可以出去一下嗎?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哪裡? │ │ │ │第78頁、H13 │黃○○ │A:去中和南勢角的合作金庫。 │ │ │ │卷第610頁及 │ │B:我自己去? │ │ │ │反面) │ │A:對。 │ │ │ │ │ │B:我什麼都不會,你叫我自己去。 │ │ │ │ │ │A:沒關係,你裝一下就好了,你只要有│ │ │ │ │ │ 到就好了。 │ │ │ │ │ │B:喔。 │ │ │ │ │ │A:我怕他問我旁邊有什麼東西。 │ │ │ │ │ │B:好。 │ │ │ │ │ │A:南勢角合作金庫。 │ │ │ │ │ │B:我現在就在南勢角阿。 │ │ │ │ │ │A:等一下,興南路一段20號。 │ │ ├──┼──────┼───────┼─────────────────┼───────┤ │103 │101年6月28日│發(A): │A:睏寶手機又斷了喔? │ │ │ │14時51分 │0000000000 │B:手機沒電喔?(在問睏寶的樣子) │ │ │ │(H11卷第369│B○○ │A:你到興南路一段20號。 │ │ │ │頁) │ │B:等一下,我待會打給你。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4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去了嗎? │ │ │ │14時55分 │0000000000 │B:我剛上計程車。 │ │ │ │(H11卷第369│B○○ │A:你大概多久到? │ │ │ │頁) │ │B:大概10-15分鐘。 │ │ │ │ │受(B): │A:好,你盯著微信。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5 │101年6月28日│發(A): │A:睏寶身上有10,他等一下會過去那個│ │ │ │14時59分 │0000000000 │ 地方。 │ │ │ │(H11卷第369│B○○ │B:好。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3 │黃○○ │ │ │ │ │卷第580頁、 │ │ │ │ │ │第610頁反面 │ │ │ │ │ │) │ │ │ │ ├──┼──────┼───────┼─────────────────┼───────┤ │106 │101年6月28日│發(A): │A:有看到睏寶嗎? │ │ │ │15時11分 │0000000000 │B:有。 │ │ │ │(H11卷第370│B○○ │A:你跟他收了嗎? │ │ │ │頁) │ │B:有。 │ │ │ │ │受(B): │A:好,掰掰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7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在哪? │ │ │ │15時18分 │0000000000 │B:接睏寶。 │ │ │ │(H11卷第370│B○○ │A:你有跟他在一起就對了。 │ │ │ │頁) │ │B:他在我附近。 │ │ │ │ │受(B): │A:你有要去找他嗎? │ │ │ │ │0000000000 │B:有。 │ │ │ │ │黃○○ │A:你等一下一好了,馬上打給我,叫他 │ │ │ │ │ │ 手機不要關機,我要馬上回報。 │ │ │ │ │ │B:好。 │ │ ├──┼──────┼───────┼─────────────────┼───────┤ │108 │101年6月28日│發(A): │A:好了嗎? │ │ │ │15時23分 │0000000000 │B:好了。 │ │ │ │(H11卷第370│B○○ │A:那你跟他講電話可以關了。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9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們在哪? │ │ │ │15時35分 │0000000000 │B:土城。 │ │ │ │(H11卷第370│B○○ │A:這麼快,你們坐計程車回來? │ │ │ │頁) │ │B:對。 │ │ │ │ │受(B): │A:好。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10 │101年6月29日│發(A): │A:你昨天給是那個男的出來對不對? │ │ │ │9時29分 │0000000000 │B:對阿。 │ │ │ │(H11卷第370│B○○ │A:29.8對不對。 │ │ │ │至第371頁) │ │B:對阿A:他說少4萬8,只有25。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那就是他們的問題。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你現在還沒有出門過? │ │ │ │第79頁、H11 │宙○○ │B:沒有,在玩電腦。 │ │ │ │卷第252頁) │ │A:好。 │ │ ├──┼──────┼───────┼─────────────────┼───────┤ │111 │101年7月2日 │發(B): │B:幾號? │ │ │ │14時31分 │0000000000 │A:什麼? │ │ │ │(H14卷第963│黃○○ │B:幾號房間? │ │ │ │頁;同份譯文│ │A:胖胖這幾號房間 │ │ │ │附於H11卷第 │受(A): │A:308。 │ │ │ │373頁) │0000000000 │B:好的。拜。 │ │ │ │ │B○○ │ │ │ ├──┼──────┼───────┼─────────────────┼───────┤ │112 │101年7月2日 │發(B): │B:在哪? │ │ │ │15時26分 │0000000000 │A:20對不對。 │ │ │ │(H11卷第373│黃○○ │B:對。 │ │ │ │頁;同份譯文│ │A:他們有說回家睡覺了嗎? │ │ │ │附於H14卷第 │受(A): │B:對。 │ │ │ │963頁) │0000000000 │A:你們要過來找我們? │ │ │ │(同份譯文附│B○○ │B:好,去找你們。 │ │ │ │於筆錄:H2卷│ │A:多久到? │ │ │ │第79頁、H11 │ │B:10幾分。 │ │ │ │卷第252頁) │ │A:電話關了嗎? │ │ │ │ │ │B:都還沒。 │ │ │ │ │ │A:你跟他說過五分鐘後我會跟他們說好│ │ │ │ │ │ 了,就都關機。 │ │ │ │ │ │B:你那邊幾號? │ │ │ │ │ │A:中正路1184號。 │ │ │ │ │ │B:好。 │ │ ├──┼──────┼───────┼─────────────────┼───────┤ │113 │101年7月2日 │發(A): │A:喂。多久? │ │ │ │15時32分 │0000000000 │(司機多久會到?) │ │ │ │(H14卷第963│B○○ │B:五、六分。 │ │ │ │頁) │ │(那裡中正路?) │ │ │ │ │受(B): │B:中和中正路喔 │ │ │ │ │0000000000 │A:沒關係。到中和中正路。 │ │ │ │ │黃○○ │A:喂喂。你把電話關了。我現在打給他│ │ │ │ │ │ 。說好了喔。 │ │ │ │ │ │B:好的。 │ │ ├──┼──────┼───────┼─────────────────┼───────┤ │114 │101年7月2日 │發(A): │B:你在那裡? │ │ │ │15時39分 │0000000000 │A:路上啊。 │ │ │ │(H14卷第963│B○○ │B:快到了嗎? │ │ │ │頁) │ │A:我們時間快到了。 │ │ │ │ │受(B): │B:好的。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15 │101年7月4日 │發(A): │A:你跟他一起嗎? │ │ │ │12時39分 │0000000000 │B:對阿。 │ │ │ │(H11卷第374│B○○ │A:你們是在哪邊? │ │ │ │頁) │ │B:基隆火車站。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在裡面?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旁邊。 │ │ │ │第79頁、H11 │黃○○ │A:發呆喔? │ │ │ │卷第252頁、 │ │B:打電腦。 │ │ │ │H13卷第580頁│ │A:我跟他們講說好了,等一下就跟他們│ │ │ │、第610頁反 │ │ 說好了。 │ │ │ │面) │ │B:好。 │ │ │ │ │ │A:40對嗎? │ │ │ │ │ │B:對。 │ │ │ │ │ │A:好。 │ │ ├──┼──────┼───────┼─────────────────┼───────┤ │116 │101年7月6日 │發(A): │A:起來了嗎? │ │ │ │7時32分 │0000000000 │B:起來了。 │ │ │ │(H11卷第377│B○○ │A:你要叫他們趕快出門。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W○○ │ │ │ ├──┼──────┼───────┼─────────────────┼───────┤ │117 │101年7月6日 │發(A): │A:在哪裡? │ │ │ │10時19分 │0000000000 │B:一樣。 │ │ │ │(H11卷第377│B○○ │A:今天都沒有動靜就對了。 │ │ │ │頁) │ │B:對阿。 │ │ │ │ │受(B): │A:好,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 │0000000000 │ │ │ │ │ │W○○ │ │ │ ├──┼──────┼───────┼─────────────────┼───────┤ │118 │101年7月6日 │發(A): │A:在那裡? │ │ │ │12時58分 │0000000000 │B:汐止。 │ │ │ │(H11卷第377│B○○ │A:有點消息就對了。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好。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9頁、H11 │W○○ │ │ │ │ │卷第252頁、 │ │ │ │ │ │H13卷第580頁│ │ │ │ │ │) │ │ │ │ ├──┼──────┼───────┼─────────────────┼───────┤ │119 │101年7月6日 │發(A): │A:他們今天有沒有問你奇怪的話,你不│ │ │ │13時19分 │0000000000 │ 知道怎麼回答的嗎? │ │ │ │(H11卷第378│B○○ │B:他們知道已經不是你了。 │ │ │ │頁) │ │A:你怎麼知道?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小光說他呢?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然後呢? │ │ │ │第79頁、H11 │W○○ │B:我就說你家裡有事情。 │ │ │ │卷第253頁、 │ │A:是喔,他沒有說什麼吧。 │ │ │ │H13卷第580頁│ │B:沒有阿。 │ │ │ │反面) │ │A:我怕被他罵。 │ │ │ │ │ │B:他就跟睏寶講你現在翅膀硬了,他要│ │ │ │ │ │ 把你折斷。 │ │ │ │ │ │A:你幹麻讓他發現。 │ │ │ │ │ │B:他已經知道聲音不像了,他說你換人│ │ │ │ │ │ 也沒有跟他講,睏寶說他笑笑的講。│ │ │ │ │ │A:我在跟他講。 │ │ │ │ │ │B:好。 │ │ ├──┼──────┼───────┼─────────────────┼───────┤ │120 │101年7月9日 │發(A): │A:你在哪? │ │ │ │15時35分 │0000000000 │B:要回去了。 │ │ │ │(H11卷第378│B○○ │A:他們要你關機了嗎? │ │ │ │頁) │ │B:還沒。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他也還沒說好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還沒。 │ │ │ │卷第253頁) │黃○○ │A:你們一直害我被罵。 │ │ │ │ │ │B:他也在罵我們兩個。 │ │ │ │ │ │A:等一下你們就不要在跟他多說什麼,│ │ │ │ │ │ 就直接回來,你那邊有7嗎? │ │ │ │ │ │B:對阿。 │ │ │ │ │ │A:掰掰。 │ │ ├──┼──────┼───────┼─────────────────┼───────┤ │121 │101年7月11日│發(A): │A:你在哪? │ │ │ │0時40分 │0000000000 │B:我在南崁。 │ │ │ │(H11卷第379│B○○ │A:你那個朋友呢? │ │ │ │頁) │ │B:他在家吧。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有跟他連絡嗎?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有。 │ │ │ │卷第253頁) │林佳興 │A:明天七點半以前就要到。 │ │ │ │ │ │B:到你家? │ │ │ │ │ │A:對阿,如果你怕睡過頭你就先來我家│ │ │ │ │ │ 。 │ │ │ │ │ │B:好。 │ │ ├──┼──────┼───────┼─────────────────┼───────┤ │122 │101年7月11日│發(A): │A:你在哪? │ │ │ │8時31分 │0000000000 │B:在車上。 │ │ │ │(H11卷第379│B○○ │A:你和小寶喔? │ │ │ │頁) │ │B:對阿。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沒事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掰掰。 │ │ │ │卷第253頁) │林佳興 │ │ │ ├──┼──────┼───────┼─────────────────┼───────┤ │123 │101年7月13日│發(A): │A:你在哪裡? │ │ │ │13時1分 │0000000000 │B:土城。 │ │ │ │(H11卷第379│B○○ │A:用你最快速度到板橋。 │ │ │ │頁) │ │B:板橋哪裡?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反正他剛剛跟我講說用最快速度到板│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橋,我也不知道。 │ │ │ │第99頁、H11 │癸○○ │B:好。 │ │ │ │卷第254頁) │ │ │ │ ├──┼──────┼───────┼─────────────────┼───────┤ │124 │101年7月13日│發(A): │A:多久到? │ │ │ │13時5分 │0000000000 │B:還有一公里。 │ │ │ │(H11卷第379│B○○ │A:板橋火車站。 │ │ │ │頁) │ │B:好。 │ │ │ │ │受(B): │A:我先用我的跟你講。 │ │ │ │ │0000000000 │B:好。 │ │ │ │ │癸○○ │ │ │ ├──┼──────┼───────┼─────────────────┼───────┤ │125 │101年7月13日│發(A): │A:你快到了嗎? │ │ │ │13時12分 │0000000000 │B:還有300公尺。 │ │ │ │(H11卷第379│B○○ │A:等一下你到了你用那個跟我講附近有│ │ │ │頁) │ │ 什麼目標,我叫他過去找你。 │ │ │ │ │受(B): │B:好。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6 │101年7月16日│發(A): │A:記得提早來,7點半就要到了。 │ │ │ │1時42分 │0000000000 │B:這麼早。 │ │ │ │(H11卷第380│B○○ │A:因為你還要叫我起來還有他。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7 │101年7月16日│發(A): │A:在哪? │ │ │ │8時22分 │0000000000 │B:板橋。 │ │ │ │(H11卷第380│B○○ │A:你有跟他在一起嗎? │ │ │ │頁) │ │B:他出去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這樣可能有。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好。 │ │ │ │卷第254頁) │許志瑋 │ │ │ ├──┼──────┼───────┼─────────────────┼───────┤ │128 │101年7月16日│發(A): │A:好了沒? │ │ │ │12時19分 │0000000000 │B:我要走進去了。 │ │ │ │(H11卷第380│B○○ │A:你一走進去就看到他了嗎? │ │ │ │頁) │ │B:對阿,你就跟他們說好了。 │ │ │ │ │受(B): │A:好。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9 │101年7月16日│發(B): │B:你打給魔王(音譯)說我今天沒有要│ │ │ │12時35分 │0000000000 │ 做了。 │ │ │ │(H11卷第381│癸○○ │A:為什麼? │ │ │ │頁) │ │B:我跑起來像乞丐一樣,連跑都不能跑│ │ │ │ │受(A): │ 。 │ │ │ │ │0000000000 │A:好,我跟他講。 │ │ │ │ │B○○ │ │ │ ├──┼──────┼───────┼─────────────────┼───────┤ │130 │101年7月16日│發(A): │A:你在哪邊? │ │ │ │12時45分 │0000000000 │B:板橋。 │ │ │ │(H11卷第381│B○○ │A:我用那個跟你講。 │ │ │ │頁) │ │B: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1 │101年7月16日│發(A): │A:有看到嗎? │ │ │ │13時33分 │0000000000 │B:有。 │ │ │ │(H11卷第381│B○○ │A:你先到那邊,我在告訴你正確地址。│ │ │ │頁) │ │B: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叫旁邊那個先陪著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好。 │ │ │ │第100頁) │癸○○ │ │ │ ├──┼──────┼───────┼─────────────────┼───────┤ │132 │101年7月16日│發(B): │B:現在要回去了喔。 │ │ │ │14時47分 │0000000000 │A:3點整在回來。 │ │ │ │(H11卷第381│癸○○ │B:現在下大雨,打雷你沒有聽到。 │ │ │ │頁) │ │A:好啦。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133 │101年7月16日│發(B): │B:你是? │ │ │ │16時33分 │0000000000 │A:郭奶。 │ │ │ │(H11卷第381│許志瑋 │B:我剛回來桃園。 │ │ │ │頁) │ │A:我晚一點去桃園找你。 │ │ │ │ │受(A): │B:我應該沒有繼續弄了喔。 │ │ │ │ │0000000000 │A:為什麼? │ │ │ │ │B○○ │B:不太想弄這個。 │ │ │ │ │ │A:我晚一點在去找你。 │ │ │ │ │ │B:好。 │ │ ├──┼──────┼───────┼─────────────────┼───────┤ │134 │101年7月17日│發(A): │A:你打給你那個朋友一下好不好? │ │ │ │9時8分 │0000000000 │B:他手機沒有開機。 │ │ │ │(H11卷第381│B○○ │A:這樣怎麼打給他? │ │ │ │至382頁) │ │B:他7點半打給我我沒有接到。 │ │ │ │ │受(B): │A:他沒有出門。 │ │ │ │ │0000000000 │B:你怎麼知道? │ │ │ │ │K○○ │A:他手機沒開,我被扣5000了。 │ │ │ │ │ │B:是喔。 │ │ │ │ │ │A:你幫我找他一下。 │ │ ├──┼──────┼───────┼─────────────────┼───────┤ │135 │101年7月17日│發(A): │A:你在哪邊? │ │ │ │11時42分 │0000000000 │B:我在消防局這邊。 │ │ │ │(H11卷第382│B○○ │A:哪邊?這樣我要怎麼講? │ │ │ │頁) │ │B:你就往火車站那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好,我看怎麼樣在打給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6 │101年7月17日│發(A): │B:你坐車了喔? │ │ │ │12時3分 │0000000000 │A:對啊。 │ │ │ │(H11卷第382│B○○ │B:你上來到8樓。 │ │ │ │頁) │ │A:好、拜拜。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7 │101年7月17日│發(A): │B:你上來8樓了嗎? │ │ │ │12時15分 │0000000000 │A:對啊。 │ │ │ │(H11卷第382│B○○ │B:你上來9樓廁所,你坐手扶梯上來, │ │ │ │頁) │ │ 往左手邊走就看到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掰。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以下為簡訊內容) ┌──┬──────┬───────┬─────────────────┬────┐ │編號│ 時間 │通話電話號碼、│簡訊譯文 │附註 │ │ │(所在卷頁)│通話人 │ │ │ ├──┼──────┼───────┼─────────────────┼────┤ │138 │101年4月25日│發(B): │??我在夕址。 │ │ │ │12時14分 │0000000000 │ │ │ │ │(H24卷第66 │宙○○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39 │101年4月25日│發(A): │你在什麼路機號。 │ │ │ │12時16分 │0000000000 │ │ │ │ │(H24卷第66 │卯○○ │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140 │101年5月16日│發(A): │A:晚點你跟你那朋友講,要影印雙證件│ │ │ │8時47分 │0000000000 │ 給我們,還有以後遲到睡過頭,都是│ │ │ │(H11卷第343│B○○ │ 藉口,這次沒事,下次在犯就是要扣│ │ │ │頁;同份譯文│ │ 錢。 │ │ │ │附於H12卷第 │受(B): │ │ │ │ │386頁) │0000000000 │ │ │ │ │ │酉○○ │ │ │ └──┴──────┴───────┴─────────────────┴────┘ 附表五 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攝畫面、警方搜證畫面: ┌──┬─────┬───────┬────┬───┬─────────────────┐ │編號│畫面時間、│卷證出處 │相關之犯│畫面所│指認之相關供述證據 │ │ │地點 │ │罪事實編│攝之犯│ │ │ │ │ │號(被害│罪行為│ │ │ │ │ │人) │人 │ │ ├──┼─────┼───────┼────┼───┼─────────────────┤ │1 │101年3月15│H14卷第766-769│編號2(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8時45分 │頁;相同資料亦│G○○)│L○○│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G○○於│ │ │、台北市士│附於H16卷第55 │ │ │ 101年03月1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林區中山北│頁、72-75頁、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路7段20號 │H17卷第148-153│ │ │ 車手是L○○(比較矮的那個)跟林│ │ │前(舊台新│頁、H19卷第112│ │ │ 傑文(背包包)兩人」(見B3卷第48│ │ │銀行) │-116頁、H20卷 │ │ │ 頁反面)。 │ │ │ │第149-153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承上,監視錄影畫面之嫌│ │ │ │ │ │ │ 犯A、B分別為何?《如附件》A是許 │ │ │ │ │ │ │ 展銜、B是我本人」(見H12卷第524 │ │ │ │ │ │ │ 頁)、「(問:被害人G○○於101 │ │ │ │ │ │ │ 年03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 │ │ │ │ │ │ │ 林區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 │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 │ │ │ │ │ │ 段的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 │ │ │ │ │ │ │ 山北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 │ │ │ │ │ │ 臺幣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跟卯○○。是│ │ │ │ │ │ │ 卯○○拿錢,我是把風而已」(見B3│ │ │ │ │ │ │ 卷第59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是大陸機房叫卯○○│ │ │ │ │ │ │ 去取款」(見H11卷第26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我無誤」(見B3卷第│ │ │ │ │ │ │ 81頁及反面)、「(問:(提示101 │ │ │ │ │ │ │ 年度聲拘152號卷第112頁到116頁) │ │ │ │ │ │ │ 當時監視器有拍到兩人,何人是你?│ │ │ │ │ │ │ 照片嫌犯A是我,照片嫌犯B是L○○│ │ │ │ │ │ │ 」(見B3卷第96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跟卯○○」(│ │ │ │ │ │ │ 見B3卷第70頁反面)、「(問:(提│ │ │ │ │ │ │ 示同卷第769頁)該照片中之二人各 │ │ │ │ │ │ │ 是何人?上面照片中之人是卯○○,│ │ │ │ │ │ │ 下面是L○○」(見G1卷第114頁) │ │ │ │ │ │ │ 。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G○○於│ │ │ │ │ │ │ 101年03月1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車手是卯○○(背包包)跟L○○(比 │ │ │ │ │ │ │ 較矮的那個)兩人」(見B3卷第5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6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褲│ │ │ │ │ │ │ 、背包包的有像卯○○,另1個我不 │ │ │ │ │ │ │ 知道是何人」(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 │ │ │ )。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769頁)該 │ │ │ │ │ │ │ 頁中二張照片穿越行人穿越行人穿越│ │ │ │ │ │ │ 道的二人各是何人?上面照片是林傑│ │ │ │ │ │ │ 文,下方照片是L○○」(見G1卷第│ │ │ │ │ │ │ 90頁)。 │ ├──┼─────┼───────┼────┼───┼─────────────────┤ │2 │101年3月19│H14卷第773頁;│編號3(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地○○)│ │ :「(問:被害人地○○於101年03 │ │ │八德路4段 │H17卷第146頁反│ │ │ 月19日9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 │ │ │91巷(中崙│面、H19卷第106│ │ │ 東路五段405號3樓之7住處內,接獲 │ │ │高中旁) │頁、H20卷第143│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頁、H22卷第52 │ │ │ 日將新臺幣80萬元放置在中崙高中(│ │ │ │頁 │ │ │ 八德路四段91巷)附近的某台汽車底│ │ │ │ │ │ │ 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何人所前往取│ │ │ │ │ │ │ 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今年的│ │ │ │ │ │ │ 2月到5月間我所知道車手就只有林傑│ │ │ │ │ │ │ 文、宙○○、L○○等3人,這應該 │ │ │ │ │ │ │ 是他們其中一人」(見H11卷第268頁│ │ │ │ │ │ │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106頁) │ │ │ │ │ │ │ 該頁上方照片右邊之人是何人?很像│ │ │ │ │ │ │ 是我,但是我不確定」(見B3卷第96│ │ │ │ │ │ │ 頁)、「(問:(提示八德分局警卷│ │ │ │ │ │ │ 四第773頁),該頁照片上劃箭頭之 │ │ │ │ │ │ │ 人是何人?是我」、「(問:確認該│ │ │ │ │ │ │ 頁之照片中之人是你?是」、「(問│ │ │ │ │ │ │ :那該頁照片下之人是何人?也是我│ │ │ │ │ │ │ 」(見G1卷第8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八德分局卷四第 │ │ │ │ │ │ │ 773頁)該頁二張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 ?應該是卯○○」(見G1卷第113-11│ │ │ │ │ │ │ 4頁)。 │ │ │ │ │ │ │4.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依被害人地○○3 月19 日 │ │ │ │ │ │ │ 上午被詐騙時的現場監視畫面,此犯│ │ │ │ │ │ │ 罪嫌疑人是否為你?《提示A19 卷第│ │ │ │ │ │ │ 106 頁並告以要旨》應該是我」(見│ │ │ │ │ │ │ 本院卷3 第144 頁)。 │ ├──┼─────┼───────┼────┼───┼─────────────────┤ │3 │101年3月21│H14卷第776-779│編號4( │L○○│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頁、H15卷第142│巳○○)│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竺伶倩的│ │ │臺北市大同│-143頁;相同資│ │ │ 父親巳○○於101 年03月21日遭詐騙│ │ │區迪化街1 │料亦附於H19卷 │ │ │ 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 │ │段61號(台│第119-120頁、 │ │ │ ?《如附件》車手是L○○」(見B3│ │ │北霞海城隍│H20卷第156-157│ │ │ 卷第48頁反面)。 │ │ │廟) │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 │ │ │ │ │ │ 揮,這件是L○○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69頁)、「(問:(提示卷內監 │ │ │ │ │ │ │ 視器翻拍相片)101年3月21日下午在│ │ │ │ │ │ │ 迪化街向被害人取款17萬之人,該人│ │ │ │ │ │ │ 是何人?應該是L○○,因為當時只│ │ │ │ │ │ │ 有宙○○、卯○○和L○○,其他的│ │ │ │ │ │ │ 二人都是很瘦的,照片中的體型應該│ │ │ │ │ │ │ 像是L○○」(見B2卷第155頁)、 │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776頁)該 │ │ │ │ │ │ │ 頁照片中紅色圈圈之人是何人?這應│ │ │ │ │ │ │ 該是L○○」(見G1卷第90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見B3卷第│ │ │ │ │ │ │ 82頁)、「(問:(提示同聲拘卷第│ │ │ │ │ │ │ 119頁及120頁)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照片中的人是L○○」(見B3卷第96│ │ │ │ │ │ │ 頁)、「(問:(提示同警卷第776 │ │ │ │ │ │ │ 和778頁)照片紅色圈圈之人是何人 │ │ │ │ │ │ │ ?二頁照片中之人都是L○○」(見│ │ │ │ │ │ │ G1卷第9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我一個人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59頁反面-60頁)、「(問 │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776 、778 頁照片│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何人?)這是我」(│ │ │ │ │ │ │ 見G1卷第114 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見B3卷第│ │ │ │ │ │ │ 70頁反面)、「(問:(提示同警卷│ │ │ │ │ │ │ 第776、778頁照片)照片中之人是何│ │ │ │ │ │ │ 人?這是L○○」(見G1卷第114頁 │ │ │ │ │ │ │ )。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竺伶倩的│ │ │ │ │ │ │ 父親巳○○於101年03月21日遭詐騙 │ │ │ │ │ │ │ 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 │ │ │ │ │ │ ?(如附件)是L○○」(見B3卷第56│ │ │ │ │ │ │ 頁反面)。 │ │ │ │ │ │ │7.被告L○○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此等101 年3 月21日11時許│ │ │ │ │ │ │ 之監視畫面,其中與被害人巳○○一│ │ │ │ │ │ │ 同行走、取款者為何人?《提示H19 │ │ │ │ │ │ │ 卷第119-120 頁》是我」(見本院卷│ │ │ │ │ │ │ 3 第145 頁)。 │ ├──┼─────┼───────┼────┼───┼─────────────────┤ │4 │101年3月23│H16卷第56頁及 │編號5(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30分│反面;相同資料│R○○)│L○○│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R○○於│ │ │、新北市新│亦附於H14卷第 │ │ │ 101年03月2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莊區中正路│782頁、H16卷第│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694巷1號對│27頁、H19卷第 │ │ │ 車手是宙○○跟L○○(比較矮、講│ │ │面停車格 │124頁、H20卷第│ │ │ 電話)兩人」(見B3卷第48頁反面)│ │ │ │161頁 │ │ │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承上,據被害人R○○筆│ │ │ │ │ │ │ 錄稱當時在取款現場看見一名中等身│ │ │ │ │ │ │ 材,身穿淺色T恤、短髮,背斜背包 │ │ │ │ │ │ │ (警方提示R○○遭詐騙影像),是│ │ │ │ │ │ │ 否為你本人?《如附件》是我本人」│ │ │ │ │ │ │ 、「(問:承上,R○○遭詐騙影像│ │ │ │ │ │ │ 之兩名男子分別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左邊是宙○○、右邊是我本人」(見│ │ │ │ │ │ │ H12卷第524-525頁)、「(問:被害│ │ │ │ │ │ │ 人R○○於101年03月23日12時許, │ │ │ │ │ │ │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 │ │ │ │ │ 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 │ │ │ │ │ │ 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臺幣3萬3千元│ │ │ │ │ │ │ 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處樓下的某台機│ │ │ │ │ │ │ 車置物箱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 │ │ │ │ │ │ 前往取款?是我跟宙○○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60頁)、「(問:(提示同│ │ │ │ │ │ │ 警卷第782頁)該頁上照片中之二人 │ │ │ │ │ │ │ 是否就是你們(宙○○、L○○)二│ │ │ │ │ │ │ 人?是」(見G1卷第11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 │ │ │ │ │ │ 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次│ │ │ │ │ │ │ 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 │ │ │ │ │ │ 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L○○、許│ │ │ │ │ │ │ 展銜去拿」(見H11卷第269-270頁)│ │ │ │ │ │ │ 。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 │ │ │ │ │ │ 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次│ │ │ │ │ │ │ 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L○○│ │ │ │ │ │ │ 與宙○○去拿」(見B3卷第82頁)、│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第124頁) │ │ │ │ │ │ │ 照片上之二人是何人?是否是徐展銜│ │ │ │ │ │ │ L○○?是」(見B3卷第96-97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示被害人R○○於│ │ │ │ │ │ │ 101年3月23日13時07分許,在新北市│ │ │ │ │ │ │ 新莊區中正路694巷1號及2號的對面 │ │ │ │ │ │ │ 停車格,遭人以其女兒因替友人作保│ │ │ │ │ │ │ ,友人無法償還,要其女兒償還,現│ │ │ │ │ │ │ 其女兒在渠手上且遭打成傷,要被害│ │ │ │ │ │ │ 人R○○交付新台幣(以下同)80萬元│ │ │ │ │ │ │ 贖金之方式,遭詐騙33000元,現場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否為你本人?照片│ │ │ │ │ │ │ 中另一人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另│ │ │ │ │ │ │ 外一人是L○○」(見H2卷第85頁)│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示,於當日│ │ │ │ │ │ │ 將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 │ │ │ │ │ │ 住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葉正│ │ │ │ │ │ │ 康取款的我只是陪L○○去而已」(│ │ │ │ │ │ │ 見B3卷第71頁)、「(問:(提示同│ │ │ │ │ │ │ 警卷第782頁)該頁上照片中之二人 │ │ │ │ │ │ │ 是否就是你們二人(宙○○、L○○│ │ │ │ │ │ │ )?是」(見G1 卷第114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R○○於│ │ │ │ │ │ │ 101年03月2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 │ │ │ │ │ │ 宙○○(比較高)跟L○○(比較矮、│ │ │ │ │ │ │ 講電話、背包包)兩人」(見B3卷第│ │ │ │ │ │ │ 56頁反面)。 │ │ │ │ │ │ │7.被告L○○、宙○○於本院準備程序│ │ │ │ │ │ │ 時均供稱:「(問:於101 年3 月23│ │ │ │ │ │ │ 日被害人R○○遭詐騙之行為人影像│ │ │ │ │ │ │ 中,其中為何人?《提示H19 卷第 │ │ │ │ │ │ │ 124 頁》是宙○○跟L○○」(見本│ │ │ │ │ │ │ 院卷3 第145 頁) │ ├──┼─────┼───────┼────┼───┼─────────────────┤ │5 │101年3月28│H14卷第786-787│編號6(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12分│頁;相同資料亦│己○○)│宙○○│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新北市鶯│附於H16卷第31-│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歌區鳳吉一│32頁、H17卷第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街17號 │164頁及反面、 │ │ │ (在講電話)跟宙○○(背包包)兩│ │ │ │H19卷第142-143│ │ │ 人」(見B3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 │ │ │頁、H20卷第179│ │ │ 。 │ │ │ │-180頁、H23卷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第44-49頁、H24│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卷第31頁及反面│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宙○○、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148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宙○○、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7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與宙○○去拿│ │ │ │ │ │ │ 」(見B3卷第82頁反面)。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卯○○(白色上│ │ │ │ │ │ │ 衣)跟宙○○(背包包)」(見B3卷│ │ │ │ │ │ │ 第60頁反面)。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供稱於101 │ │ │ │ │ │ │ 年3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鶯 │ │ │ │ │ │ │ 歌區鳳吉一街17號,遭人以其兒子因│ │ │ │ │ │ │ 替友人作保,友人無法償還,要其兒│ │ │ │ │ │ │ 子償還,現其兒子在渠手上之方式,│ │ │ │ │ │ │ 遭詐騙50萬元,現警方提示現場監視│ │ │ │ │ │ │ 器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為你本│ │ │ │ │ │ │ 人?另一人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 │ │ │ │ │ │ 另一人是卯○○」(見H2卷第86頁)│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3月│ │ │ │ │ │ │ 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 │ │ │ │ │ │ 一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 │ │ │ │ │ │ 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卯○○款的我│ │ │ │ │ │ │ 只是陪卯○○去而已」(見B3卷第71│ │ │ │ │ │ │ 頁)、「(問:(提示同卷第142頁 │ │ │ │ │ │ │ 翻拍照片)照片中是否為你與卯○○│ │ │ │ │ │ │ ?是」(見B3卷第42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在講電話)跟宙○○(背包包)兩人│ │ │ │ │ │ │ 」(見B3卷第56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上衣│ │ │ │ │ │ │ 車手是卯○○,背包包穿外套的車手│ │ │ │ │ │ │ 是宙○○」(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 │ │ │ 。 │ ├──┼─────┼───────┼────┼───┼─────────────────┤ │6 │101年4月19│H14卷第796-797│編號8(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8分 │頁;相同資料亦│T○○)│宙○○│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及14時35分│附於H15卷第152│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臺北市信│-153頁、H16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義區光復南│第37-38頁、H17│ │ │ 展銜(在講電話)跟卯○○(穿外套│ │ │路550之4號│卷第155-156頁 │ │ │ )兩人」(見B3卷第49頁)。 │ │ │口 │、H19卷第160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161頁、H20卷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第197-198頁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宙○○去拿」(見H11卷第150│ │ │ │ │ │ │ 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宙○○去拿」(見H11卷第271│ │ │ │ │ │ │ -272頁)、「(問:(提示T○○警│ │ │ │ │ │ │ 詢筆錄後附監視器翻拍相片)該二人│ │ │ │ │ │ │ 是何人?第一張穿深色外套是卯○○│ │ │ │ │ │ │ ,因為當時他留長頭髮,第二張穿白│ │ │ │ │ │ │ 色上衣的是徐展銜」(見B2卷第155 │ │ │ │ │ │ │ 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 │ │ │ │ │ │ 都是宙○○拿的。我是陪他去的」 │ │ │ │ │ │ │ (見B3卷第83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卯○○(穿外套)跟宙○○(白色上│ │ │ │ │ │ │ 衣、講電話、背包包)」(見B3卷第│ │ │ │ │ │ │ 60頁反面)。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供稱於101 │ │ │ │ │ │ │ 年4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光 │ │ │ │ │ │ │ 復南路458號旁(華南銀行)空地,遭 │ │ │ │ │ │ │ 人以其姪子因替友人作保,友人無法│ │ │ │ │ │ │ 償還,要其姪子償還,現其姪子在渠│ │ │ │ │ │ │ 手上之方式,分別遭詐騙80萬、20萬│ │ │ │ │ │ │ 元,現警方提示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否為你本人?另一人│ │ │ │ │ │ │ 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另一人為林│ │ │ │ │ │ │ 傑文」(見H2卷第86-87頁)、「( │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4月19日14│ │ │ │ │ │ │ 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 │ │ │ │ │ │ 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80萬、第1│ │ │ │ │ │ │ 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5│ │ │ │ │ │ │ 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 │ │ │ │ │ │ │ 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跟林傑│ │ │ │ │ │ │ 文去拿錢的,第1次卯○○拿80萬元 │ │ │ │ │ │ │ 、第2次我拿20萬元」(見B3卷第71 │ │ │ │ │ │ │ 頁反面)、「(問:(提示同卷160 │ │ │ │ │ │ │ 、161頁照片)照片中各是何人?160│ │ │ │ │ │ │ 頁的照片中之人是我,161頁的人是 │ │ │ │ │ │ │ 卯○○」(見B3卷第42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宙○○(│ │ │ │ │ │ │ 在講電話、背包包)跟卯○○(穿外│ │ │ │ │ │ │ 套)兩人」(見B3卷第56頁反面)。│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外套車手│ │ │ │ │ │ │ 是卯○○,背包包講電話的車手是許│ │ │ │ │ │ │ 展銜」(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7 │101年4月24│H17卷第170頁、│編號9(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H23卷第56頁 │陳孟華)│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台北市中正│ │ │ │ 月24日10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 │ │區羅斯福路│ │ │ │ 福路一段133之1號12樓住處內,接獲│ │ │1段133號 │ │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 │ │ │ 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交付車手,車手持存摺、印章至中正│ │ │ │ │ │ │ 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營業部提領新臺│ │ │ │ │ │ │ 幣26萬元,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宙○○去拿」(見H11卷第272頁│ │ │ │ │ │ │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 │ │ │ │ 月24日10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 │ │ │ │ │ │ 福路一段133之1號12樓住處內,接獲│ │ │ │ │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 │ │ │ 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交付車手,車手持存摺、印章至中正│ │ │ │ │ │ │ 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營業部提領新臺│ │ │ │ │ │ │ 幣26萬元,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不是,是宙○○去拿的」(見│ │ │ │ │ │ │ B3卷第83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 │ │ │ │ 月24日10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 │ │ │ │ │ │ 福路一段133之1號12樓住處內,接獲│ │ │ │ │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 │ │ │ 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交付車手,車手持存摺、印章至中正│ │ │ │ │ │ │ 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營業部提領新臺│ │ │ │ │ │ │ 幣26萬元,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是我去拿的」(見B3卷第71頁│ │ │ │ │ │ │ 反面-72頁)。 │ ├──┼─────┼───────┼────┼───┼─────────────────┤ │8 │101年4月25│H14卷第806頁;│編號10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P○○│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台北市大安│H15卷第166頁、│) │ │ 月2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區建國南路│H16卷第42頁、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2段11巷27 │H19卷第174頁、│ │ │ 展銜」(見B3卷第49頁)。 │ │ │號前 │H20卷第211頁、│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H23卷第26頁反 │ │ │ :「(問:警方提示警方提示車手前│ │ │ │面、H24卷第26 │ │ │ 往取款之監視影像(如附件)是否正│ │ │ │頁 │ │ │ 確?正確是宙○○」(見H11卷第151│ │ │ │ │ │ │ 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09時4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 │ │ │ │ │ │ 信義路三段134巷65弄4號5樓住處內 │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2號臺灣 │ │ │ │ │ │ │ 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建國南路二│ │ │ │ │ │ │ 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 │ │ │ │ │ │ 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 │ │ │ │ │ │ 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宙○○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73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09時4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 │ │ │ │ │ │ 信義路三段134巷65弄4號5樓住處內 │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2號臺灣 │ │ │ │ │ │ │ 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建國南路二│ │ │ │ │ │ │ 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 │ │ │ │ │ │ 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宙○○拿的│ │ │ │ │ │ │ 」(見B3卷第84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供稱於101 │ │ │ │ │ │ │ 年4月25日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建國│ │ │ │ │ │ │ 南路2段11巷27號,遭人以其女兒因 │ │ │ │ │ │ │ 替友人作保80萬元,友人無法償還,│ │ │ │ │ │ │ 要其女兒負責,現其女兒在渠手上之│ │ │ │ │ │ │ 方式,遭詐騙40萬元,現警方提示現│ │ │ │ │ │ │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 │ │ │ │ │ │ 為你本人?是我本人沒錯。」(見H2│ │ │ │ │ │ │ 卷第87頁)、「(問:被害人P○○│ │ │ │ │ │ │ 於101年4月25日09時40分許,在臺北│ │ │ │ │ │ │ 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5 │ │ │ │ │ │ │ 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 │ │ │ │ │ │ 集團指示,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 │ │ │ │ │ │ 132號臺灣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 │ │ │ │ │ │ │ 建國南路二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72頁)、「(問│ │ │ │ │ │ │ :同一天上午有無在建國南路2段11 │ │ │ │ │ │ │ 巷27號取款40萬?有。問:(提示同│ │ │ │ │ │ │ 卷內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是你│ │ │ │ │ │ │ ?是」(見B3卷第43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宙○○ │ │ │ │ │ │ │ 」(見B3卷第56頁反面-57頁)。 │ ├──┼─────┼───────┼────┼───┼─────────────────┤ │9 │101年5月14│H14卷第845-849│編號14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許、│頁 │(V○○│丑○○│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新北市板橋│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區府中路與│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 │ │明德街口 │ │ │ │ 褲、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 │ │ │ │ │ │ 戴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 │ │ │ │ │ │ 49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林園街37之3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府中路的臺灣銀行領錢後,再將新│ │ │ │ │ │ │ 臺幣92萬元放置於板橋區府中路與明│ │ │ │ │ │ │ 德街口的一臺機車腳踏板上,本次款│ │ │ │ │ │ │ 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 │ │ │ │ │ │ 大陸機房指揮,其中一個車手是林傑│ │ │ │ │ │ │ 文」(見H11卷第153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林園街37之3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府中路的臺灣銀行領錢後,再將新│ │ │ │ │ │ │ 臺幣92萬元放置於板橋區府中路與明│ │ │ │ │ │ │ 德街口的一臺機車腳踏板上,本次款│ │ │ │ │ │ │ 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 │ │ │ │ │ │ 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周皓│ │ │ │ │ │ │ 哲去拿」(見H11卷第276頁)、「(│ │ │ │ │ │ │ 問:(提示同卷第847到891照片)照│ │ │ │ │ │ │ 片中站著是何人?847頁穿白色上衣 │ │ │ │ │ │ │ 黑短褲是丑○○,848頁的是卯○○ │ │ │ │ │ │ │ 」(見B4卷第48頁)、「(問:(提 │ │ │ │ │ │ │ 示同警卷第845到849頁)上述照片中 │ │ │ │ │ │ │ ,845頁照片中的二個圈圈之人各為 │ │ │ │ │ │ │ 何人?穿白色衣服的應該是卯○○,│ │ │ │ │ │ │ 另一個頭被擋住不知道是何人」(見│ │ │ │ │ │ │ G1卷第86-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林園街37之3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府中路的臺灣銀行領錢後,再將新│ │ │ │ │ │ │ 臺幣92萬元放置於板橋區府中路與明│ │ │ │ │ │ │ 德街口的一臺機車腳踏板上,本次款│ │ │ │ │ │ │ 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不是我拿的│ │ │ │ │ │ │ 是另一個車手拿的,當天我只是陪他│ │ │ │ │ │ │ 去」(見B3卷第85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褲│ │ │ │ │ │ │ 、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戴│ │ │ │ │ │ │ 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60│ │ │ │ │ │ │ 頁反面-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 (如附件)車手穿長 │ │ │ │ │ │ │ 褲、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 │ │ │ │ │ │ 戴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 │ │ │ │ │ │ 73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長褲、背│ │ │ │ │ │ │ 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戴眼鏡│ │ │ │ │ │ │ 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57頁)│ │ │ │ │ │ │ 。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6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長褲背包│ │ │ │ │ │ │ 包的車手是卯○○,另外1個穿短褲 │ │ │ │ │ │ │ 的車手我不認識」(見H13卷第643頁│ │ │ │ │ │ │ 反面)。 │ ├──┼─────┼───────┼────┼───┼─────────────────┤ │10 │101年5月21│H14卷第855-856│編號15 │戊○○│1.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50分│頁 │(宇○○│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許、新北市│ │) │ │ 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檳榔│ │ │新店區北新│ │ │ │ 路36巷14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 │ │路福華大廈│ │ │ │ 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7萬元 │ │ │旁巷口 │ │ │ │ 拿到新店區北新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 │ │ │ │ │ │ 口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 │ │ │ │ │ │ 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戊○○去拿」(見H11卷第154│ │ │ │ │ │ │ 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 │ │ │ │ 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檳榔│ │ │ │ │ │ │ 路36巷14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 │ │ │ │ │ │ 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7萬元 │ │ │ │ │ │ │ 拿到新店區北新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 │ │ │ │ │ │ 口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 │ │ │ │ │ │ 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戊○○去拿」(見H11卷第277│ │ │ │ │ │ │ 頁)、「(問:(提示同警卷第855 │ │ │ │ │ │ │ 、856頁)照片中之人,這是戊○○ │ │ │ │ │ │ │ ?是」(見G1卷第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 │ │ │ │ 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檳榔│ │ │ │ │ │ │ 路36巷14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 │ │ │ │ │ │ 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7萬元 │ │ │ │ │ │ │ 拿到新店區北新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 │ │ │ │ │ │ 口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 │ │ │ │ │ │ 往取款?戊○○去拿的」(見B3卷第│ │ │ │ │ │ │ 85頁反面)、「(問:(提示同警卷│ │ │ │ │ │ │ 第855、856頁)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這是戊○○」(見G1卷第87頁)。 │ ├──┼─────┼───────┼────┼───┼─────────────────┤ │11 │101年5月24│H14卷第869-870│編號18 │戊○○│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許、│頁 │(N○○│ │ :「(問:被害人N○○於101年05 │ │ │新北市林口│ │) │ │ 月24日15時45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 │ │區中山路97│ │ │ │ 麗園一街9巷4後14樓住處內,接獲詐│ │ │巷10號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3萬元拿到林口區中山路97巷10號 │ │ │ │ │ │ │ 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 │ │ │ │ │ │ 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戊○○去拿」(見H11卷第 │ │ │ │ │ │ │ 279頁)。 │ ├──┼─────┼───────┼────┼───┼─────────────────┤ │12 │101年5月31│H14卷第884-886│編號21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頁 │(O○○│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祈北市板橋│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區莒光路15│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林│ │ │巷7之1號舊│ │ │ │ 傑文」(見B3卷第49頁)。 │ │ │衣回收箱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稚暉街64巷8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文化路二段80號華南銀行提領新臺│ │ │ │ │ │ │ 幣50萬元之後,再將新臺幣50萬元拿│ │ │ │ │ │ │ 到莒光路15巷7之1號舊衣回收箱後放│ │ │ │ │ │ │ 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去拿」(見H11卷第157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稚暉街64巷8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文化路二段80號華南銀行提領新臺│ │ │ │ │ │ │ 幣50萬元之後,再將新臺幣50萬元拿│ │ │ │ │ │ │ 到莒光路15巷7之1號舊衣回收箱後放│ │ │ │ │ │ │ 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去拿」(見H11卷第281頁)、「│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885、886頁)│ │ │ │ │ │ │ 卷內照片中綠色圈圈之人為何人?這│ │ │ │ │ │ │ 是卯○○」(見G1卷第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稚暉街64巷8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先到板橋│ │ │ │ │ │ │ 區文化路二段80號華南銀行提領新臺│ │ │ │ │ │ │ 幣50萬元之後,再將新臺幣50萬元拿│ │ │ │ │ │ │ 到莒光路15巷7之1號舊衣回收箱後放│ │ │ │ │ │ │ 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 │ │ │ │ │ │ 是我去拿的」(見B3卷第86頁反面)│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885、886│ │ │ │ │ │ │ 頁)卷內照片中綠色圈圈之人為何人│ │ │ │ │ │ │ ?這是我」(見G1卷第87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13 │101年6月5 │H14卷第893-896│編號22 │不詳姓│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6時30分│頁 │(呂彭秋│名年籍│ :「(問:(提示八德分局警卷第89│ │ │許、臺北市│ │英) │之成年│ 6頁)照片中有箭頭及圓圈之人各是 │ │ │松山區八德│ │ │共犯 │ 何人?應該下面照片中的是丑○○,│ │ │路四段101 │ │ │ │ 他有戴眼鏡。另外一個我不知道是何│ │ │號前 │ │ │ │ 人」(見B4卷第48頁)、「(問:(│ │ │ │ │ │ │ 提示八德分局警卷896頁)下方照片 │ │ │ │ │ │ │ 中紅圈內之人為何人?是否是丑○○│ │ │ │ │ │ │ 還是何人?)不是K○○,帶眼鏡的│ │ │ │ │ │ │ 話應該是丑○○」(見G1卷第86頁)│ │ │ │ │ │ │ 。 │ │ │ │ │ │ │2.被告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被害人壬○○○於101 年06│ │ │ │ │ │ │ 月05日16時20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 │ │ │ │ │ │ 光復北路60巷19之4 號4樓 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7 萬元拿到松山區八德路四│ │ │ │ │ │ │ 段91巷1 號旁的花圃內放置之案件,│ │ │ │ │ │ │ 其現場監視畫面,所拍攝之車手為何│ │ │ │ │ │ │ 人?《提示H14 卷895 、896 頁供辨│ │ │ │ │ │ │ 認》應該是丑○○,可是因為影像不│ │ │ │ │ │ │ 清楚,所以我無法完全肯定」(見本│ │ │ │ │ │ │ 院卷3 第149 頁)。 │ │ │ │ │ │ │3.被告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因為圖片上的人有戴眼鏡,所以我│ │ │ │ │ │ │ 才會說可能是丑○○」;「不過依照│ │ │ │ │ │ │ 這個監聽譯文(即附表四編號48-50 │ │ │ │ │ │ │ )看來應該丑○○在6 月份就沒有再│ │ │ │ │ │ │ 做了。所以後面二件應該不是丑○○│ │ │ │ │ │ │ 去取款的」(見本院卷5 第17頁)。│ ├──┼─────┼───────┼────┼───┼─────────────────┤ │14 │101年6月7 │H14卷第903-904│編號23 │不詳姓│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許、│頁 │(Q○○│名年籍│ :「(問:(提示同卷第903頁照片 │ │ │三民路3巷 │ │) │之成年│ )照片中之二人各是何人?應該是周│ │ │內機車格 │ │ │共犯 │ 皓哲,穿白色橫條紋T恤是丑○○, │ │ │ │ │ │ │ 上面那個我不知道是何人」(見B4卷│ │ │ │ │ │ │ 第48頁);「(問:(提示八德分局│ │ │ │ │ │ │ 警卷四903 頁)該照片中各是何人?│ │ │ │ │ │ │ 上面照片之人應該是K○○,另外一│ │ │ │ │ │ │ 個應該是K○○介紹進來的人」、「│ │ │ │ │ │ │ (問:是否就是D○○?是」(見G1│ │ │ │ │ │ │ 卷第86頁)。 │ │ │ │ │ │ │2.B○○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先後供稱:│ │ │ │ │ │ │ 「我不認識」;「不會是K○○及陳│ │ │ │ │ │ │ 彥奇,因為他們都是七月之後才來做│ │ │ │ │ │ │ 車手的。穿白色橫條紋T 恤可能是周│ │ │ │ │ │ │ 皓哲,雖然臉不太清楚,可是我當時│ │ │ │ │ │ │ (即前揭警局詢問時)用時間來推算│ │ │ │ │ │ │ ,應該是丑○○」;「依照監聽譯文│ │ │ │ │ │ │ (按即附表四編號48-50 )所示,周│ │ │ │ │ │ │ 皓哲應該沒有做那麼久,因為在譯文│ │ │ │ │ │ │ 中有提到酉○○要再找一個人給我 │ │ │ │ │ │ │ ,不過酉○○之後並沒有真的找到另│ │ │ │ │ │ │ 一個人給我,而在5 月21日我們對話│ │ │ │ │ │ │ 之後,就101 年6 月5 日、7 日的這│ │ │ │ │ │ │ 二件應該不是丑○○去做的」(見本│ │ │ │ │ │ │ 院5 第16- 17頁)。 │ ├──┼─────┼───────┼────┼───┼─────────────────┤ │15 │101年6月15│H14卷第912-913│編號24 │簡○凱│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頁 │(玄○○│ │ :「(問:被害人玄○○於101年06 │ │ │新北市永和│ │) │ │ 月15日11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平│ │ │區保平路 │ │ │ │ 路174巷14弄5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174巷14弄5│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3 │ │ │號 │ │ │ │ 萬元及金項鍊1條拿到住處樓下某機 │ │ │ │ │ │ │ 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簡○凱去拿」(見H11卷第283頁│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912頁) │ │ │ │ │ │ │ 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簡○凱」(│ │ │ │ │ │ │ 見G1卷第86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玄○○於101年06 │ │ │ │ │ │ │ 月15日11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平│ │ │ │ │ │ │ 路174巷14弄5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3 │ │ │ │ │ │ │ 萬元及金項鍊1條拿到住處樓下某機 │ │ │ │ │ │ │ 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是簡○凱去拿的」(見B3卷第│ │ │ │ │ │ │ 87頁)、「(問:(提示同警卷912 │ │ │ │ │ │ │ 頁)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簡○凱│ │ │ │ │ │ │ 」(見G1卷第86頁)。 │ ├──┼─────┼───────┼────┼───┼─────────────────┤ │16 │101年6月20│H14卷第931-933│編號26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50分│頁;相同資料亦│(申○○│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臺北市內│附於H15卷第191│)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湖區東湖路│-192頁、H19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林│ │ │115號停車 │第226-227頁、 │ │ │ 傑文」(見B3卷第49頁)。 │ │ │場出口樓梯│H20卷第263-264│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間 │頁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 │ │ │ │ │ 康寧路三段265巷37號3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東湖路115 │ │ │ │ │ │ │ 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車手,本次│ │ │ │ │ │ │ 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 │ │ │ │ │ │ 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160-161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 │ │ │ │ │ 康寧路三段265巷37號3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東湖路115 │ │ │ │ │ │ │ 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車手,本次│ │ │ │ │ │ │ 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 │ │ │ │ │ │ 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84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 │ │ │ │ │ 康寧路三段265巷37號3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東湖路115 │ │ │ │ │ │ │ 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車手,本次│ │ │ │ │ │ │ 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去拿│ │ │ │ │ │ │ 的」(見B3卷第87頁反面)、「(問│ │ │ │ │ │ │ :(提示同聲拘卷第226頁及227頁、│ │ │ │ │ │ │ 231頁相片)相片中的人是否是你? │ │ │ │ │ │ │ 是」(見B3卷第101頁)、「(問: │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931到933頁)照片中│ │ │ │ │ │ │ 圈起來之人是何人?是我」(見G1卷│ │ │ │ │ │ │ 第89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17 │101年6月22│H14卷第937-939│編號27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48分│頁;相同資料亦│(庚○○│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臺北市南│附於H15卷第196│)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港區南港路│頁、H19卷第231│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二段312號 │頁、H20卷第268│ │ │ (見B3卷第49頁)。 │ │ │(TOYOTA)│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天橋旁重機│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車腳踏墊上│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 │ │ │ │ │ │ 成功路一段94巷2弄11號4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南港路二│ │ │ │ │ │ │ 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墊上放置 │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傑│ │ │ │ │ │ │ 文去拿」(見H11卷第161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 │ │ │ │ │ │ 成功路一段94巷2弄11號4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南港路二│ │ │ │ │ │ │ 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墊上放置 │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傑│ │ │ │ │ │ │ 文去拿」(見H11卷第285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 │ │ │ │ │ │ 成功路一段94巷2弄11號4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南港路二│ │ │ │ │ │ │ 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墊上放置 │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我去拿的」(見B3卷第88頁)、「(│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第226頁及227頁│ │ │ │ │ │ │ 、231頁相片)相片中的人是否是你 │ │ │ │ │ │ │ ?是」(見B3卷第101頁)、「(問 │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939頁)照片中之 │ │ │ │ │ │ │ 人是何人?是我」(見G1卷第88頁)│ │ │ │ │ │ │ 。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18 │101年6月28│H14卷第943-946│編號28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新北市│頁 │(J○○│黃○○│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中和區興南│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路一段19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 │ │口 │ │ │ │ 是卯○○、另外一個是黃○○」(見│ │ │ │ │ │ │ B3卷第49頁及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 │ │ │ │ 景平路151巷30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興南路一段19巷│ │ │ │ │ │ │ 口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 │ │ │ │ │ │ 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 │ │ │ │ │ │ 是卯○○、黃○○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162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 │ │ │ │ 景平路151巷30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興南路一段19巷│ │ │ │ │ │ │ 口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 │ │ │ │ │ │ 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 │ │ │ │ │ │ 是卯○○、黃○○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86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 │ │ │ │ 景平路151巷30號4樓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興南路一段19巷│ │ │ │ │ │ │ 口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 │ │ │ │ │ │ 款?我與黃○○去的。錢是我拿的」│ │ │ │ │ │ │ (見B3卷第88頁)、「(問:(提示│ │ │ │ │ │ │ 同警卷照片)當天(6月28日)與何 │ │ │ │ │ │ │ 人前去,照片中有二人?照片中的是│ │ │ │ │ │ │ 黃○○」(見G1卷第88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是│ │ │ │ │ │ │ 卯○○、另外一個是黃○○(ㄚ胖)│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是│ │ │ │ │ │ │ 卯○○、另外一個是黃○○」(見B3│ │ │ │ │ │ │ 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示被害人J○○於│ │ │ │ │ │ │ 101年06月28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興南路│ │ │ │ │ │ │ 一段19巷口放置,調閱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是否正確?本次就是卯○○取款,我│ │ │ │ │ │ │ 在附近等他」(見B3卷第55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車│ │ │ │ │ │ │ 手是卯○○、另外一個手插口袋車手│ │ │ │ │ │ │ 是黃○○」(見H13卷第644頁)。 │ ├──┼─────┼───────┼────┼───┼─────────────────┤ │19 │101年7月2 │H14卷第955-957│編號30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3時35分│頁 │(未○○│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許、新北市│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三重區仁愛│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街276之1號│ │ │ │ (見B3卷第49頁反面)。 │ │ │洗衣店內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仁愛路297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5 │ │ │ │ │ │ │ 萬元拿到三重區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 │ │ │ │ │ │ 店內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 │ │ │ │ │ │ 揮,這件是卯○○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163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仁愛路297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5 │ │ │ │ │ │ │ 萬元拿到三重區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 │ │ │ │ │ │ 店內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 │ │ │ │ │ │ 揮,這件是卯○○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仁愛路297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5 │ │ │ │ │ │ │ 萬元拿到三重區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 │ │ │ │ │ │ 店內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我與黃○○去的,許義│ │ │ │ │ │ │ 祥在旁邊。錢是我拿的」(見B3卷第│ │ │ │ │ │ │ 88頁反面-89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 │ │ │ │ │ │ 仁愛路297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5 │ │ │ │ │ │ │ 萬元拿到三重區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 │ │ │ │ │ │ 店內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卯○○拿的,我在附│ │ │ │ │ │ │ 近等他」(見B3卷第55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20 │101年7月2 │H14卷第962頁 │編號31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30分│ │(王秀香│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新北市三│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重區重陽路│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與正義北路│ │ │ │ 》卯○○」(見B3卷第49頁反面)。│ │ │(永豐銀行│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對面四海豆│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漿店)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傑│ │ │ │ │ │ │ 文去拿」(見H11卷第16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去拿」(見H11卷第288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我│ │ │ │ │ │ │ 與黃○○去的,黃○○在旁邊。錢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89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卯○○」(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卯○○」(見B3卷第74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卯○○拿的,我在附近等他」(見B3│ │ │ │ │ │ │ 卷第55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 卯○○」(見H13卷第644頁)。 │ ├──┼─────┼───────┼────┼───┼─────────────────┤ │21 │101年7月4 │H14卷第971頁;│編號32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E○○│黃○○│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義四路10號│H16卷第121頁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旁人行道旁│ │ │ │ 三路196巷78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 │ │ │ │ │ │ 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 │ │ │ │ │ │ 是卯○○、黃○○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164-165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 │ │ │ │ 三路196巷78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 │ │ │ │ │ │ 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 │ │ │ │ │ │ 是卯○○、黃○○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89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 │ │ │ │ 三路196巷78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 │ │ │ │ │ │ 款?我與黃○○去的,黃○○在旁邊│ │ │ │ │ │ │ 。錢是我拿的」(見B3卷第89頁反面│ │ │ │ │ │ │ )。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ㄚ│ │ │ │ │ │ │ 胖)」(見B3卷第61頁及反面)。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 │ │ │ │ 三路196巷78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 │ │ │ │ │ │ 款?是卯○○拿的,我在附近等他 │ │ │ │ │ │ │ 」(見B3卷第56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22 │101年7月5 │H14卷第975-979│編號33 │黃○○│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 │頁反面;相同資│(寅○○│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15時10分、│料亦附於H16卷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東信路154 │第120、128-130│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巷口91號 │頁、H19卷第246│ │ │ 義祥」(見B3卷第49頁反面)、「(│ │ │15時15分、│-249頁、H20卷 │ │ │ 問:警方提示你監視影像照片(編號│ │ │東信路154 │第283-286頁 │ │ │ 1-1至1-3),7月5日東信路口詐欺案│ │ │巷口61號前│ │ │ │ 件,影像中取款後逃逸車手為何人?│ │ │ │ │ │ │ 《如附件》該圖片中人是黃○○,因│ │ │ │ │ │ │ 為我跟他是朋友,所以認的出來,但│ │ │ │ │ │ │ 該案我沒有前往參予取款」(見H16 │ │ │ │ │ │ │ 卷第107頁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B3卷第61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反面)。 │ │ │ │ │ │ │5.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 │ │ │ │ 卷內101 年7 月5 日取款嫌疑人之正│ │ │ │ │ │ │ 面影像為何人?《提示H14 卷第978 │ │ │ │ │ │ │ 頁交辨認)黃○○」;「(問:在卷│ │ │ │ │ │ │ 內101 年7 月5 日蒐證照片中,與取│ │ │ │ │ │ │ 款嫌疑人一同行走之人為何人?《提│ │ │ │ │ │ │ 示H14 卷第979 頁反面交辨認》我,│ │ │ │ │ │ │ 這是我們住的地方,應該是當天下午│ │ │ │ │ │ │ 4 、5 點拍到的,當天我跟黃○○正│ │ │ │ │ │ │ 準備要回家」;「(問:在卷內101 │ │ │ │ │ │ │ 年7 月5 日蒐證照片中,與取款嫌疑│ │ │ │ │ │ │ 人一同行走之人所背的背包,與你使│ │ │ │ │ │ │ 用者的背包是否相同?《提示H14 卷│ │ │ │ │ │ │ 第979 頁反面、第H12 卷第501 、 │ │ │ │ │ │ │ 502 頁交辨認》是的」(見本院卷3 │ │ │ │ │ │ │ 第53頁) │ ├──┼─────┼───────┼────┼───┼─────────────────┤ │23 │101年7月5 │H16卷第131-134│編號33 │黃○○│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20分│頁;相同資料亦│(寅○○│卯○○│ :「(問:警方提示你監視影像照片│ │ │、東信路口│附於H14卷第967│) │ │ (編號2-1至2-4),7月5日路口監視│ │ │ │-970頁、H19卷 │ │ │ 器取款車手影像,圖片中人為何人?│ │ │ │第239-242頁、 │ │ │ 《如附件》圖片中穿著白色衣服的人│ │ │ │H20卷第276-279│ │ │ 是卯○○、黑色衣服者者是黃○○,│ │ │ │頁 │ │ │ 我跟林、黃○○是朋友所以認的出他│ │ │ │ │ │ │ 們」(見H16卷第107頁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 │ │ │ │ │ │ 崇法街190之3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0│ │ │ │ │ │ │ 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前交│ │ │ │ │ │ │ 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卯○○、黃○○去拿」(見H11 │ │ │ │ │ │ │ 卷第165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 │ │ │ │ │ │ 崇法街190之3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0│ │ │ │ │ │ │ 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前交│ │ │ │ │ │ │ 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卯○○、黃○○去拿」(見H11 │ │ │ │ │ │ │ 卷第29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 │ │ │ │ │ │ 崇法街190之3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0│ │ │ │ │ │ │ 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前交│ │ │ │ │ │ │ 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當天是黃○○去拿的」(見B3│ │ │ │ │ │ │ 卷第89頁反面-90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 │ │ │ │ │ │ 崇法街190之3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0│ │ │ │ │ │ │ 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前交│ │ │ │ │ │ │ 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是我取款的,卯○○在附近等│ │ │ │ │ │ │ 我」(見B3卷第56頁)。 │ ├──┼─────┼───────┼────┼───┼─────────────────┤ │24 │101年7月13│H14卷第997-998│編號35 │K○○│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3時許、│頁 │(甲○○│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新北市板橋│ │) │ │ 月13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區新生路62│ │ │ │ 新生街62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號前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郵局存摺│ │ │ │ │ │ │ 、印章交給車手,車手持被害人存摺│ │ │ │ │ │ │ 、印章到港尾郵局及站前郵局共提領│ │ │ │ │ │ │ 新臺幣29萬,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 │ │ │ │ │ │ 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K○○去拿」(見H11卷第291│ │ │ │ │ │ │ 頁)、「(問:(提示同警卷第997 │ │ │ │ │ │ │ 、998頁)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 997及998頁照片上之人是K○○」(│ │ │ │ │ │ │ 見G1卷第87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 │ │ │ │ │ 新生街62號3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郵局存摺│ │ │ │ │ │ │ 、印章交給車手,車手持被害人存摺│ │ │ │ │ │ │ 、印章到港尾郵局及站前郵局共提領│ │ │ │ │ │ │ 新臺幣29萬,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 │ │ │ │ │ │ 往取款?是K○○」(見B3卷第90頁│ │ │ │ │ │ │ 反面)、「(問:(提示同警卷第 │ │ │ │ │ │ │ 997、998頁)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是K○○」(見G1卷第87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K○○」│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K○○」│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反面)。 │ │ │ │ │ │ │5.被告K○○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就這件的現場監視畫面是否│ │ │ │ │ │ │ 是你?《提示H14 卷第997-998 頁並│ │ │ │ │ │ │ 告以要旨》應該是我。」(見本院卷│ │ │ │ │ │ │ 5 第19頁) │ └──┴─────┴───────┴────┴───┴─────────────────┘ 附表六 被害人受害金額、同案被告已賠償金額、及被害人未獲償金額明 細:(另為EXCEL 檔) 附表七 本件偵查卷宗代號對照表: ┌──┬──────────────────────┐ │代號│案號 │ ├──┼──────────────────────┤ │A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90號(一) │ ├──┼──────────────────────┤ │A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90號(二) │ ├──┼──────────────────────┤ │B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一) │ ├──┼──────────────────────┤ │B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二) │ ├──┼──────────────────────┤ │B3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三) │ ├──┼──────────────────────┤ │B4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四) │ ├──┼──────────────────────┤ │C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6471號 │ ├──┼──────────────────────┤ │D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7363號 │ ├──┼──────────────────────┤ │E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8906號 │ ├──┼──────────────────────┤ │F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9506號 │ ├──┼──────────────────────┤ │G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 │ ├──┼──────────────────────┤ │H1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52號 │ ├──┼──────────────────────┤ │H2 │士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8512號 │ ├──┼──────────────────────┤ │H3 │士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73號 │ ├──┼──────────────────────┤ │H4 │士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 ├──┼──────────────────────┤ │H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63號 │ ├──┼──────────────────────┤ │H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64號 │ ├──┼──────────────────────┤ │H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0號 │ ├──┼──────────────────────┤ │H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1號 │ ├──┼──────────────────────┤ │H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5號 │ ├──┼──────────────────────┤ │H1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9號 │ ├──┼──────────────────────┤ │H11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一) │ ├──┼──────────────────────┤ │H12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二) │ ├──┼──────────────────────┤ │H1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三) │ ├──┼──────────────────────┤ │H1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四) │ ├──┼──────────────────────┤ │H1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押字第253號警詢筆錄(一)│ ├──┼──────────────────────┤ │H1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押字第253號警詢筆錄(二)│ ├──┼──────────────────────┤ │H1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3986號(一) │ ├──┼──────────────────────┤ │H1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3986號(二) │ ├──┼──────────────────────┤ │H1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拘字第152號(一) │ ├──┼──────────────────────┤ │H2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拘字第152號(二) │ ├──┼──────────────────────┤ │H2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466號 │ ├──┼──────────────────────┤ │H2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747號 │ ├──┼──────────────────────┤ │H23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885號 │ ├──┼──────────────────────┤ │H24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927號 │ ├──┼──────────────────────┤ │H2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086號 │ ├──┼──────────────────────┤ │H2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087號 │ ├──┼──────────────────────┤ │H2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273號 │ ├──┼──────────────────────┤ │H2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274號 │ ├──┼──────────────────────┤ │H2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507號 │ ├──┼──────────────────────┤ │H3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陳通字第833號 │ ├──┼──────────────────────┤ │H31 │「丁○○等詐欺/恐嚇取財案」相關資料 │ ├──┼──────────────────────┤ │I1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61號 │ ├──┼──────────────────────┤ │I2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63號 │ ├──┼──────────────────────┤ │I3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0號 │ ├──┼──────────────────────┤ │I4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3號 │ ├──┼──────────────────────┤ │I5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4號 │ ├──┼──────────────────────┤ │I6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6號 │ ├──┼──────────────────────┤ │I7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19號 │ ├──┼──────────────────────┤ │I8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52號 │ ├──┼──────────────────────┤ │I9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81號 │ ├──┼──────────────────────┤ │J1 │板橋地院101年度偵字第14662號 │ ├──┼──────────────────────┤ │J2 │板橋地院101年度簡字第5129號 │ ├──┼──────────────────────┤ │J3 │板橋地院101年度執字第1291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