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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668 號

日期 30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 1)以威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之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係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威嚇程度為標準。如其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即屬強盜罪。否則,被害人之交付財物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者,即應成立恐嚇罪。

( 2)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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