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63號

聲請撤銷原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豐志
即債務人
徐慧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張淑媛

上列相對人即債權人因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51號詐欺刑事案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該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0日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1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豐志、徐慧芳對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全數清償完畢,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故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豐志、徐慧芳所稱,其等對於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全數清償完畢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9257 號損害賠償執行案卷,其中,確經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以「債務人已清償完畢」為由而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影本附於本院卷第14-15 頁),又本件聲請狀業於104 年1 月15日送達予相對人即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而相對人即債權人亦表示聲請人即債務人確實已清償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故應認聲請人即債務人本件聲請所述,與事實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原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