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陳書瑜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祿
- 法定代理人
- 林姣伶
- 被告
- 周為廷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國銘
王麗明
上列被告周為廷、周國銘、王麗明因民國102 年度審簡字第 5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書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王麗明
上列被告周為廷、周國銘、王麗明因民國102 年度審簡字第 5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書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