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溫祖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解怡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林惠霞、法官解怡蕙、古瑞君參與審理,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正本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林惠霞、法官溫祖明、古瑞君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溫祖明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解怡蕙之誤載(原本簽名並無錯誤),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