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3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寶珍 女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民律師
賴怡雯律師
曾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
查偵字第22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為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寶珍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更正為:被告林寶珍基於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盜用印章、印文進而偽造偽造章程、股東同意書等私文書後行使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及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此一財務報表,復實際並無交易而虛開發票此等會計憑證,而交由他營業人幫助其充作進項抵扣銷項逃漏稅捐等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之概括犯意,兼理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錡興公司)之會計、作帳等綜合事務,而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檢察官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論告書誤載為十六日)前之某日時,未經案外人彭志雄同意(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逕稱其名),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經由不詳途徑,取得變造之彭志雄國民身分證(下逕稱彭志雄身分證,但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變造或被告明知其變造而取得、行使)後,以不詳方式,偽造附表一所示,印文內容為「彭志雄」,材質不明之方形印章一枚(下稱彭志雄印章)。而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偽造利錡興公司九十年十月五日章程(章程內除「彭志雄」股東外,另有黃百宏、阮輝陽、王欽春、張純霞四名股東名銜、印文與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但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印文、國民身分證影本係偽造變造,或該四人與被告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書後,將彭志雄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印文進而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虛偽記載彭志雄、黃百宏、阮輝陽、王欽春、張純霞各繳納股款新臺幣(本段下同)一百萬元,共五百萬元,復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分八十五萬元、四百十五萬元二筆,匯入利錡興公司以「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於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經合併解散,現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帳號○○○○○○○○○○○○○號帳戶。再偽造如附表四所示印文進而偽造委任書後,於九十年十月四日委由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陳惕清(下逕稱其名)辦理利錡興公司設立登記事宜。而利用陳惕清,於當日偽造如附表五所示印文,進而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並簽認。一併於九十年十月八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使當時仍有實質審查義務之承辦員受理憑辦(故此部分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然因該次偽造之章程,日期為九十年十月五日,但陳惕清簽證日卻為九十年十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承辦員質疑為何利錡興公司訂立章程前即獲會計師簽證,故被告復偽造如附表六、七所示印文,進而偽造利錡興公司九十年十月三日章程與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申覆書」,再送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理辦理。該處承辦人員雖有實質審查義務,但仍未察覺,而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關於公司設立管理之正確性、彭志雄之人格權及陳惕清業務上之正確性。
㈡被告承前犯意與犯行,於利錡興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明知並無實際之交易,虛開如附件一所示不實發票此一會計憑證,而交付附件二所示營業人,而幫助附件三所示營業人得以充作進項抵扣銷項,逃漏如附件三所示之稅額。
㈢被告承前犯行與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前開論告書誤載為五月三日)前之九十一年間,以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之藉口,向共同被告王慶田(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判決無罪,下逕稱其名)借得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後,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將偽造之彭志雄印章與盜用之王慶田印章蓋用、或偽造彭志雄、王慶田署押於附表八、九所示「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產生如附表八、九所示印文、署押,進而偽造上開文件,及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將偽造之彭志雄印章與盜用之王慶田印章蓋用於附表十所示「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產生如附表十所示印文後,進而偽造此文件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一併持向臺北市政府辦理所在地遷移、股東出資轉讓、改推王慶田為董事,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事項,使當時已無實質審查義務之承辦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執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關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與彭志雄、王慶田之人格權。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附件四起訴書所載有關本案犯罪事實之起訴證據外,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以現行之新制刑事訴訟法,酌採國外當事人進行之相關法制,且依檢察一體原則,蒞庭公訴人得本於原起訴之事實,在審判中陸續顯現之證據證明範圍內,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更正、補充、調整起訴事實與引用之法條。復由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諭知被告俾其防禦本案追加起訴。本案原起訴部分,雖將王慶田論為共同正犯,並僅提及被告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但檢察官除提出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論告書外,亦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補充更正,本院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諭知被告俾其防禦,被告及其辯護人又對此等變更補充均無意見。按前述說明,自屬公訴範圍,本院無庸贅為更正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或擴張犯罪事實審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而刑法第十一條關於本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規定,由原條文:「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與修正文字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關於本條之增訂,無關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亦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均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被告所違反各罪罰金刑方面最低應罰新臺幣一千元。顯較修正前為高,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又,刑法第五十五條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就刪除牽連犯規定方面,因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而該等犯行,均在新法施行前,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而經比較後,修正前適用牽連犯規定僅從一重處斷,刪除後則須併罰,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告。
㈢連續犯方面,被告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均在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應全部予以比較定適用。而現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即若行為人以概括犯意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除符合接續、集合等法律上一行為之要件外,修正前僅論以一罪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規定則須就各個行為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自以修正前條文有利於被告。
㈣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條,修正前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則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罰金刑部分,由新臺幣十五萬元提高至新臺幣六十萬元,自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
㈤據上,就上開各項條件綜其全部比較結果,均以修正前條文對被告有利,綜合比較後,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一體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規定以為論處。
五、按資產負債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財務報表。統一發票,則屬會計憑證。次按公司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而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原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修正後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而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刪除;並將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並刪除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是被告於利錡興公司設立登記時,雖因承辦之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而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但其為變更登記時,因承辦公務員已無實質審查義務,是亦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惕清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屬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彭志雄印章印文署押,盜用王慶田印章印文與偽造王慶田署押之行為,分別為偽造前述各文件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前述各文件後持向臺北市政府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復各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屬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先後有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的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行為,及虛開發票的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其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但以情節言,虛開發票較重,故以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連續犯處斷(檢察官誤認為最重乃違反商業會計法)。
六、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為犯行,妨礙國家就公司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且損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所為刑度之協商並無不洽,茲依此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十所示印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盜用之部分,依法不能沒收)。前開偽造之文件,已持向臺北市政府行使,非被告所有,不能沒收。而本案沒收須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特別規定為之,而該條並未修正,無比較問題。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所定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者,再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又依被告行為時所應適用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現已廢止),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照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是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之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與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金額,均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雖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次修正,均增列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但因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之三分別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故仍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對被告最有利,應依此最有利被告之規定適用之。被告經減刑後,其刑度為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是復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按前述比較後結果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沒收部分,無減刑之適用,應依原宣告執行。
七、末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所定簡易程序求刑協商制度,不論其第一項「偵查中求刑協商」或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皆在擴大簡易程序力求迅速審結之功能,同條第四項乃定明除有該條但書情形外,法院判決時,應受檢察官求刑或緩刑請求範圍之限制。又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而為判決,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復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此所謂「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自包括該法條第一項「偵查中求刑協商」及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所為之科刑判決,皆不得上訴,以落實此等輕微明確案件早日定讞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八六一號判決參照),本件既依檢察官與被告於審理中之協商刑度為判決,是本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偽造之材質不明,內容為「彭志雄」之方形印章一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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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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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偽造於九十年十月五日利錡│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興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之發起│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人欄,內容為「彭志雄」之│ │九條 │卷㈠第二三│
│ │印文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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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偽造於九十年十月五日利錡│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興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請書之董事欄,內容為「彭│ │九條 │卷㈠第七頁│
│ │志雄」之印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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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彭│五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志雄、黃百宏、阮輝陽、王│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欽春、張純霞之國民身分證│ │九條 │卷㈠第九至│
│ │影本旁,內容為「彭志雄」│ │ │十三頁 │
│ │之印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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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 │數量 │沒收原因與 │卷證出處 │
│ │標的及存在處 │ │依據 │ │
├──┼────────────┼───┼──────┼─────┤
│㈠ │偽造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股│三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之負責人│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欄、會計欄、製表欄,內容│ │九條 │卷㈠第一五│
│ │為「彭志雄」之印文 │ │ │頁 │
└──┴────────────┴───┴──────┴─────┘
附表四: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 │數量 │沒收原因與 │卷證出處 │
│ │標的及存在處 │ │依據 │ │
├──┼────────────┼───┼──────┼─────┤
│㈠ │偽造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委│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任書之代表人欄,內容為「│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彭志雄」之印文 │ │九條 │卷㈠第二○│
│ │ │ │ │頁 │
└──┴────────────┴───┴──────┴─────┘
附表五: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
│㈠ │偽造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利錡│三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興企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之負責人欄、主辦會計欄、│ │九條 │卷㈠第一九│
│ │製表欄,內容為「彭志雄」│ │ │頁 │
│ │之印文 │ │ │ │
└──┴────────────┴───┴──────┴─────┘
附表六: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
│㈠ │偽造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利錡│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興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之發起│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人欄,內容為「彭志雄」之│ │九條 │卷㈠第四頁│
│ │印文 │ │ │ │
└──┴────────────┴───┴──────┴─────┘
附表七: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
│㈠ │偽造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利│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申覆書之│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負責人欄,內容為「彭志雄│ │九條 │卷㈠第五頁│
│ │」之印文 │ │ │ │
└──┴────────────┴───┴──────┴─────┘
附表八: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
│㈠ │偽造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日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章程│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修正條文對照表旁,內容為│ │九條 │卷㈠第二九│
│ │「彭志雄」之印文 │ │ │頁 │
└──┴────────────┴───┴──────┴─────┘
附表九: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
│㈠ │偽造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一枚 │偽造之署押、│利錡興企業│
│ │日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股東│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同意書之全體股東欄,內容│ │九條 │卷㈠第二八│
│ │為「王慶田」之署押 │ │ │頁 │
├──┼────────────┼───┼──────┼─────┤
│㈡ │偽造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一枚 │偽造之署押、│利錡興企業│
│ │日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股東│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同意書之退股股東欄,內容│ │九條 │卷㈠第二八│
│ │為「彭志雄」之署押 │ │ │頁 │
└──┴────────────┴───┴──────┴─────┘
附表十: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數量 │沒收原因與依│卷證出處 │
│ │的及存在處 │ │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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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偽造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一枚 │偽造之印文、│利錡興企業│
│ │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 │刑法第二百十│有限公司案│
│ │記聲請書之原任董事欄,內│ │九條 │卷㈠第二七│
│ │容為「彭志雄」之印文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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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編號│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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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 2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97,750元 │
├──┼─────┼─────┼─────────────┼──────┤
│ 3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 4 │90年12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79,000元 │
├──┼─────┼─────┼─────────────┼──────┤
│ 5 │90年12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02,0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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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0年12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7,000元 市仁愛區
├──┼─────┼─────┼─────────────┼──────┤
│ 7 │90年12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22,500元 │
├──┼─────┼─────┼─────────────┼──────┤
│ 8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97,750元 │
├──┼─────┼─────┼─────────────┼──────┤
│09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10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11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43,000元 │
├──┼─────┼─────┼─────────────┼──────┤
│12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88,250元 │
├──┼─────┼─────┼─────────────┼──────┤
│13 │91年02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885,500元 │
├──┼─────┼─────┼─────────────┼──────┤
│14 │91年02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665,400元 │
├──┼─────┼─────┼─────────────┼──────┤
│15 │91年02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920,000元 │
├──┼─────┼─────┼─────────────┼──────┤
│16 │91年02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458,700元 │
├──┼─────┼─────┼─────────────┼──────┤
│17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875,456元 │
├──┼─────┼─────┼─────────────┼──────┤
│18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150,000元 │
├──┼─────┼─────┼─────────────┼──────┤
│19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662,580元 │
├──┼─────┼─────┼─────────────┼──────┤
│20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458,250元 │
├──┼─────┼─────┼─────────────┼──────┤
│21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868,800元 │
├──┼─────┼─────┼─────────────┼──────┤
│22 │91年02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435,280元 │
├──┼─────┼─────┼─────────────┼──────┤
│23 │91年02月 │LC00000000│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860,608元 │
├──┼─────┼─────┼─────────────┼──────┤
│24 │91年02月 │LC00000000│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896,000元 │
├──┼─────┼─────┼─────────────┼──────┤
│25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0,026元 │
├──┼─────┼─────┼─────────────┼──────┤
│26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2,000元 │
├──┼─────┼─────┼─────────────┼──────┤
│27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699,971元 │
├──┼─────┼─────┼─────────────┼──────┤
│28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60,000元 │
├──┼─────┼─────┼─────────────┼──────┤
│29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33,900元 │
├──┼─────┼─────┼─────────────┼──────┤
│30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480,000元 │
├──┼─────┼─────┼─────────────┼──────┤
│31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90,000元 │
├──┼─────┼─────┼─────────────┼──────┤
│32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902,500元 │
├──┼─────┼─────┼─────────────┼──────┤
│33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641,200元 │
├──┼─────┼─────┼─────────────┼──────┤
│34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70,100元 │
├──┼─────┼─────┼─────────────┼──────┤
│35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50,000元 │
├──┼─────┼─────┼─────────────┼──────┤
│36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61,200元 │
├──┼─────┼─────┼─────────────┼──────┤
│37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84,400元 │
├──┼─────┼─────┼─────────────┼──────┤
│38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
├──┼─────┼─────┼─────────────┼──────┤
│39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2,000元 │
├──┼─────┼─────┼─────────────┼──────┤
│40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05,000元 │
├──┼─────┼─────┼─────────────┼──────┤
│41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77,000元 │
├──┼─────┼─────┼─────────────┼──────┤
│42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27,500元 │
├──┼─────┼─────┼─────────────┼──────┤
│43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9,000元 │
├──┼─────┼─────┼─────────────┼──────┤
│44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6,500元 │
├──┼─────┼─────┼─────────────┼──────┤
│45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
├──┼─────┼─────┼─────────────┼──────┤
│46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20,500元 │
├──┼─────┼─────┼─────────────┼──────┤
│47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8,000元 │
├──┼─────┼─────┼─────────────┼──────┤
│48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15,000元 │
├──┼─────┼─────┼─────────────┼──────┤
│49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586,250元 │
├──┼─────┼─────┼─────────────┼──────┤
│50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5,000元 │
├──┼─────┼─────┼─────────────┼──────┤
│51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144,000元 │
├──┼─────┼─────┼─────────────┼──────┤
│52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385,000元 │
├──┼─────┼─────┼─────────────┼──────┤
│53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15,800元 │
├──┼─────┼─────┼─────────────┼──────┤
│54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38,500元 │
├──┼─────┼─────┼─────────────┼──────┤
│55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2,000元 │
├──┼─────┼─────┼─────────────┼──────┤
│56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245,680元 │
├──┼─────┼─────┼─────────────┼──────┤
│57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614,000元 │
├──┼─────┼─────┼─────────────┼──────┤
│58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71,600元 │
├──┼─────┼─────┼─────────────┼──────┤
│59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0,000元 │
├──┼─────┼─────┼─────────────┼──────┤
│60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870,000元 │
├──┼─────┼─────┼─────────────┼──────┤
│61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688,000元 │
├──┼─────┼─────┼─────────────┼──────┤
│62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0,000元 │
├──┼─────┼─────┼─────────────┼──────┤
│63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79,840元 │
├──┼─────┼─────┼─────────────┼──────┤
│64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34,500元 │
├──┼─────┼─────┼─────────────┼──────┤
│65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20,000元 │
├──┼─────┼─────┼─────────────┼──────┤
│66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81,200元 │
├──┼─────┼─────┼─────────────┼──────┤
│67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540,000元 │
├──┼─────┼─────┼─────────────┼──────┤
│68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69,920元 │
├──┼─────┼─────┼─────────────┼──────┤
│69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75,000元 │
├──┼─────┼─────┼─────────────┼──────┤
│70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9,000元 │
├──┼─────┼─────┼─────────────┼──────┤
│71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5,000元 │
├──┼─────┼─────┼─────────────┼──────┤
│72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385,000元 │
├──┼─────┼─────┼─────────────┼──────┤
│73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24,600元 │
├──┼─────┼─────┼─────────────┼──────┤
│74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40,000元 │
├──┼─────┼─────┼─────────────┼──────┤
│75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0,000元 │
├─
───┼─────┼─────────────┼──────┤
│76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621,200元 │
├──┼─────┼─────┼─────────────┼──────┤
│77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9,110元 │
├──┼─────┼─────┼─────────────┼──────┤
│78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440,000元 │
├──┼─────┼─────┼─────────────┼──────┤
│79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789,250元 │
├──┼─────┼─────┼─────────────┼──────┤
│80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801,000元 │
├──┼─────┼─────┼─────────────┼──────┤
│81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48,100元 │
├──┼─────┼─────┼─────────────┼──────┤
│82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52,425元 │
├──┼─────┼─────┼─────────────┼──────┤
│83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999,025元 │
├──┼─────┼─────┼─────────────┼──────┤
│84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268,250元 │
├──┼─────┼─────┼─────────────┼──────┤
│85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4,975元 │
├──┼─────┼─────┼─────────────┼──────┤
│86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75,900元 │
├──┼─────┼─────┼─────────────┼──────┤
│87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31,000元 │
├──┼─────┼─────┼─────────────┼──────┤
│88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6,250元 │
└──┴─────┴─────┴─────────────┴──────┘
附件二:
┌──┬─────┬─────┬─────────────┬──────┐
│編號│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
├──┼─────┼─────┼─────────────┼──────┤
│ 1 │90年11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 2 │90年11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97,750元 │
├──┼─────┼─────┼─────────────┼──────┤
│ 3 │90年11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 4 │90年11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79,000元 │
├──┼─────┼─────┼─────────────┼──────┤
│ 5 │90年11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02,075元 │
├──┼─────┼─────┼─────────────┼──────┤
│ 6 │90年11月 │KD00000000│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7,000元 │
├──┼─────┼─────┼─────────────┼──────┤
│ 7 │90年12月 │KD1巷00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22,500元 │
├──┼─────┼─────┼─────────────┼──────┤
│ 8 │90年11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97,750元 │
├──┼─────┼─────┼─────────────┼──────┤
│09 │90年11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10 │90年11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
├──┼─────┼─────┼─────────────┼──────┤
│11 │90年11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43,000元 │
├──┼─────┼─────┼─────────────┼──────┤
│12 │90年11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88,250元 │
├──┼─────┼─────┼─────────────┼──────┤
│13 │91年01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885,500元 │
├──┼─────┼─────┼─────────────┼──────┤
│14 │91年01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665,400元 │
├──┼─────┼─────┼─────────────┼──────┤
│15 │91年01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920,000元 │
├──┼─────┼─────┼─────────────┼──────┤
│16 │91年01月 │LC00000000│銧德企業有限公司 │458,700元 │
├──┼─────┼─────┼─────────────┼──────┤
│17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875,456元 │
├──┼─────┼─────┼─────────────┼──────┤
│18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150,000元 │
├──┼─────┼─────┼─────────────┼──────┤
│19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662,580元 │
├──┼─────┼─────┼─────────────┼──────┤
│20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458,250元 │
├──┼─────┼─────┼─────────────┼──────┤
│21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868,800元 │
├──┼─────┼─────┼─────────────┼──────┤
│22 │91年01月 │LC00000000│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435,280元 │
├──┼─────┼─────┼─────────────┼──────┤
│23 │91年01月 │LC00000000│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860,608元 │
├──┼─────┼─────┼─────────────┼──────┤
│24 │91年01月 │LC00000000│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896,000元 │
├──┼─────┼─────┼─────────────┼──────┤
│25 │90年11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0,026元 │
├──┼─────┼─────┼─────────────┼──────┤
│26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2,000元 │
├──┼─────┼─────┼─────────────┼──────┤
│27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699,971元 │
├──┼─────┼─────┼─────────────┼──────┤
│28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60,000元 │
├──┼─────┼─────┼─────────────┼──────┤
│29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33,900元 │
├──┼─────┼─────┼─────────────┼──────┤
│30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480,000元 │
├──┼─────┼─────┼─────────────┼──────┤
│31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90,000元 │
├──┼─────┼─────┼─────────────┼──────┤
│32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902,500元 │
├──┼─────┼─────┼─────────────┼──────┤
│33 │90年11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641,200元 │
├──┼─────┼─────┼─────────────┼──────┤
│34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70,100元 │
├──┼─────┼─────┼─────────────┼──────┤
│35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50,000元 │
├──┼─────┼─────┼─────────────┼──────┤
│36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61,200元 │
├──┼─────┼─────┼─────────────┼──────┤
│37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84,400元 │
├──┼─────┼─────┼─────────────┼──────┤
│38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
├──┼─────┼─────┼─────────────┼──────┤
│39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2,000元 │
├──┼─────┼─────┼─────────────┼──────┤
│40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05,000元 │
├──┼─────┼─────┼─────────────┼──────┤
│41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77,000元 │
├──┼─────┼─────┼─────────────┼──────┤
│42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27,500元 │
├──┼─────┼─────┼─────────────┼──────┤
│43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9,000元 │
├──┼─────┼─────┼─────────────┼──────┤
│44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6,500元 │
├──┼─────┼─────┼─────────────┼──────┤
│45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
├──┼─────┼─────┼─────────────┼──────┤
│46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20,500元 │
├──┼─────┼─────┼─────────────┼──────┤
│47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8,000元 │
├──┼─────┼─────┼─────────────┼──────┤
│48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15,000元 │
├──┼─────┼─────┼─────────────┼──────┤
│49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586,250元 │
├──┼─────┼─────┼─────────────┼──────┤
│50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5,000元 │
├──┼─────┼─────┼─────────────┼──────┤
│51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144,000元 │
├──┼─────┼─────┼─────────────┼──────┤
│52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385,000元 │
├──┼─────┼─────┼─────────────┼──────┤
│53 │90年11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15,800元 │
├──┼─────┼─────┼─────────────┼──────┤
│54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38,500元 │
├──┼─────┼─────┼─────────────┼──────┤
│55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2,000元 │
├──┼─────┼─────┼─────────────┼──────┤
│56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245,680元 │
├──┼─────┼─────┼─────────────┼──────┤
│57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614,000元 │
├──┼─────┼─────┼─────────────┼──────┤
│58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71,600元 │
├──┼─────┼─────┼─────────────┼──────┤
│59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0,000元 │
├──┼─────┼─────┼─────────────┼──────┤
│60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870,000元 │
├──┼─────┼─────┼─────────────┼──────┤
│61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688,000元 │
├──┼─────┼─────┼─────────────┼──────┤
│62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0,000元 │
├──┼─────┼─────┼─────────────┼──────┤
│63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79,840元 │
├──┼─────┼─────┼─────────────┼──────┤
│64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34,500元 │
├──┼─────┼─────┼─────────────┼──────┤
│65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20,000元 │
├──┼─────┼─────┼─────────────┼──────┤
│66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81,200元 │
├──┼─────┼─────┼─────────────┼──────┤
│67 │90年11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540,000元 │
├──┼─────┼─────┼─────────────┼──────┤
│68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69,920元 │
├──┼─────┼─────┼─────────────┼──────┤
│69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75,000元 │
├──┼─────┼─────┼─────────────┼──────┤
│70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9,000元 │
├──┼─────┼─────┼─────────────┼──────┤
│71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5,000元 │
├──┼─────┼─────┼─────────────┼──────┤
│72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385,000元 │
├──┼─────┼─────┼─────────────┼──────┤
│73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24,600元 │
├──┼─────┼─────┼─────────────┼──────┤
│74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40,000元 │
├──┼─────┼─────┼─────────────┼──────┤
│75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0,000元 │
├──┼─────┼─────┼─────────────┼──────┤
│76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621,200元 │
├──┼─────┼─────┼─────────────┼──────┤
│77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9,110元 │
├──┼─────┼─────┼─────────────┼──────┤
│78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440,000元 │
├──┼─────┼─────┼─────────────┼──────┤
│79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789,250元 │
├──┼─────┼─────┼─────────────┼──────┤
│80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801,000元 │
├──┼─────┼─────┼─────────────┼──────┤
│81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48,100元 │
├──┼─────┼─────┼─────────────┼──────┤
│82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52,425元 │
├──┼─────┼─────┼─────────────┼──────┤
│83 │90年11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999,025元 │
├──┼─────┼─────┼─────────────┼──────┤
│84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268,250元 │
├──┼─────┼─────┼─────────────┼──────┤
│85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4,975元 │
├──┼─────┼─────┼─────────────┼──────┤
│86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75,900元 │
├──┼─────┼─────┼─────────────┼──────┤
│87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31,000元 │
├──┼─────┼─────┼─────────────┼──────┤
│88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6,250元 │
└──┴─────┴─────┴─────────────┴──────┘
附件三:
┌──┬─────┬─────┬─────────────┬──────┬──────┐
│編號│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逃漏稅捐金額│
├──┼─────┼─────┼─────────────┼──────┼──────┤
│ 1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22,625元 │
├──┼─────┼─────┼─────────────┼──────┼──────┤
│ 2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97,750元 │24,888元 │
├──┼─────┼─────┼─────────────┼──────┼──────┤
│ 3 │90年12月 │KD00000000│大湧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52,500元 │22,625元 │
├──┼─────┼─────┼─────────────┼──────┼──────┤
│ 4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97,750元 │24,888元 │
├──┼─────┼─────┼─────────────┼──────┼──────┤
│ 5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22,625元 │
├──┼─────┼─────┼─────────────┼──────┼──────┤
│ 6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452,500元 │22,625元 │
├──┼─────┼─────┼─────────────┼──────┼──────┤
│ 7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43,000元 │27,150元 │
├──┼─────┼─────┼─────────────┼──────┼──────┤
│ 8 │90年12月 │KD00000000│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588,250元 │29,413元 │
├──┼─────┼─────┼─────────────┼──────┼──────┤
│ 9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0,026元 │37,501元 │
├──┼─────┼─────┼─────────────┼──────┼──────┤
│10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752,000元 │37,600元 │
├──┼─────┼─────┼─────────────┼──────┼──────┤
│11 │90年12月 │KD00000000│慈懿國際有限公司 │699,971元 │34,999元 │
├──┼─────┼─────┼─────────────┼──────┼──────┤
│12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60,000元 │58,000元 │
├──┼─────┼─────┼─────────────┼──────┼──────┤
│13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33,900元 │56,695元 │
├──┼─────┼─────┼─────────────┼──────┼──────┤
│14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480,000元 │74,000元 │
9歲(民清期 男 4─────┼─────────────┼──────┼──────┤
│15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90,000元 │59,500元 │
├──┼─────┼─────┼─────────────┼──────┼──────┤
│16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902,500元 │45,125元 │
├──┼─────┼─────┼─────────────┼──────┼──────┤
│17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641,200元 │32,060元 │
├──┼─────┼─────┼─────────────┼──────┼──────┤
│18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70,100元 │53,505元 │
├──┼─────┼─────┼─────────────┼──────┼──────┤
│19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50,000元 │52,500元 │
├──┼─────┼─────┼─────────────┼──────┼──────┤
│20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061,200元 │53,060元 │
├──┼─────┼─────┼─────────────┼──────┼──────┤
│21 │90年12月 │KD00000000│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1,184,400元 │59,220元 │
├──┼─────┼─────┼─────────────┼──────┼──────┤
│22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22,500元 │
├──┼─────┼─────┼─────────────┼──────┼──────┤
│23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2,000元 │21,600元 │
├──┼─────┼─────┼─────────────┼──────┼──────┤
│24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05,000元 │20,250元 │
├──┼─────┼─────┼─────────────┼──────┼──────┤
│25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77,000元 │23,850元 │
├──┼─────┼─────┼─────────────┼──────┼──────┤
│26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27,500元 │21,375元 │
├──┼─────┼─────┼─────────────┼──────┼──────┤
│27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9,000元 │22,950元 │
├──┼─────┼─────┼─────────────┼──────┼──────┤
│28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36,500元 │21,825元 │
├──┼─────┼─────┼─────────────┼──────┼──────┤
│29 │90年10月 │JF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450,000元 │22,500元 │
├──┼─────┼─────┼─────────────┼──────┼──────┤
│30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20,500元 │36,025元 │
├──┼─────┼─────┼─────────────┼──────┼──────┤
│31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8,000元 │72,900元 │
├──┼─────┼─────┼─────────────┼──────┼──────┤
│32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715,000元 │35,750元 │
├──┼─────┼─────┼─────────────┼──────┼──────┤
│33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586,250元 │79,313元 │
├──┼─────┼─────┼─────────────┼──────┼──────┤
│34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5,000元 │72,750元 │
├──┼─────┼─────┼─────────────┼──────┼──────┤
│35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144,000元 │57,200元 │
├──┼─────┼─────┼─────────────┼──────┼──────┤
│36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385,000元 │69,250元 │
├──┼─────┼─────┼─────────────┼──────┼──────┤
│37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15,800元 │70,790元 │
├──┼─────┼─────┼─────────────┼──────┼──────┤
│38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38,500元 │71,925元 │
├──┼─────┼─────┼─────────────┼──────┼──────┤
│39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452,000元 │72,600元 │
├──┼─────┼─────┼─────────────┼──────┼──────┤
│40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245,680元 │62,284元 │
├──┼─────┼─────┼─────────────┼──────┼──────┤
│41 │90年12月 │KD00000000│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1,614,000元 │80,700元 │
├──┼─────┼─────┼─────────────┼──────┼──────┤
│42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71,600元 │68,580元 │
├──┼─────┼─────┼─────────────┼──────┼──────┤
│43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0,000元 │38,000元 │
├──┼─────┼─────┼─────────────┼──────┼──────┤
│44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870,000元 │43,500元 │
├──┼─────┼─────┼─────────────┼──────┼──────┤
│45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688,000元 │34,400元 │
├──┼─────┼─────┼─────────────┼──────┼──────┤
│46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0,000元 │54,000元 │
├──┼─────┼─────┼─────────────┼──────┼──────┤
│47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79,840元 │58,992元 │
├──┼─────┼─────┼─────────────┼──────┼──────┤
│48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34,500元 │46,725元 │
├──┼─────┼─────┼─────────────┼──────┼──────┤
│49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920,000元 │46,000元 │
├──┼─────┼─────┼─────────────┼──────┼──────┤
│50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81,200元 │74,060元 │
├──┼─────┼─────┼─────────────┼──────┼──────┤
│51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540,000元 │27,000元 │
├──┼─────┼─────┼─────────────┼──────┼──────┤
│52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69,920元 │68,496元 │
├──┼─────┼─────┼─────────────┼──────┼──────┤
│53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75,000元 │38,750元 │
├──┼─────┼─────┼─────────────┼──────┼──────┤
│54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089,000元 │54,450元 │
├──┼─────┼─────┼─────────────┼──────┼──────┤
│55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765,000元 │38,250元 │
├──┼─────┼─────┼─────────────┼──────┼──────┤
│56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385,000元 │19,250元 │
├──┼─────┼─────┼─────────────┼──────┼──────┤
│57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324,600元 │66,230元 │
├──┼─────┼─────┼─────────────┼──────┼──────┤
│58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140,000元 │57,000元 │
├──┼─────┼─────┼─────────────┼──────┼──────┤
│59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0,000元 │70,000元 │
├──┼─────┼─────┼─────────────┼──────┼──────┤
│60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621,200元 │81,060元 │
├──┼─────┼─────┼─────────────┼──────┼──────┤
│61 │90年12月 │KD00000000│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1,409,110元 │70,456元 │
├──┼─────┼─────┼─────────────┼──────┼──────┤
│62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440,000元 │72,000元 │
├──┼─────┼─────┼─────────────┼──────┼──────┤
│63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789,250元 │39,463元 │
├──┼─────┼─────┼─────────────┼──────┼──────┤
│64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801,000元 │40,050元 │
├──┼─────┼─────┼─────────────┼──────┼──────┤
│65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48,100元 │57,405元 │
├──┼─────┼─────┼─────────────┼──────┼──────┤
│66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52,425元 │52,621元 │
├──┼─────┼─────┼─────────────┼──────┼──────┤
│67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999,025元 │49,951元 │
├──┼─────┼─────┼─────────────┼──────┼──────┤
│68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268,250元 │63,413元 │
├──┼─────┼─────┼─────────────┼──────┼──────┤
│69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4,975元 │65,749元 │
├──┼─────┼─────┼─────────────┼──────┼──────┤
│70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075,900元 │53,795元 │
├──┼─────┼─────┼─────────────┼──────┼──────┤
│71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131,000元 │56,550元 │
├──┼─────┼─────┼─────────────┼──────┼──────┤
│72 │90年12月 │KD00000000│力笙實業有限公司 │1,316,250元 │65,813元 │
└──┴─────┴─────┴─────────────┴──────┴──────┘
附件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00年度發查偵字第22號
00年度發查偵字第39號
被 告 王福生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永康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文仁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000巷0弄0號
0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宜訓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仁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侯永寬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00巷0弄0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強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從生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鹽水鎮坔頭港1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勝秋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正兆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閰美玉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
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尹振紘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曼雯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71之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蓉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慶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81巷00
之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秀娟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由美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國遠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寶珍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深坑鄉○○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舟安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袁明鴻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000巷00號8樓
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連建華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清期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吉興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建發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33巷12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廖貴珠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000號24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曾興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溫錦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00巷0號1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文仁、閻美玉係仲新有限公司(下稱仲新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0號9樓之7)之前後任負責人,渠等明知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曹文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其他公司行
號以幫助逃漏營業稅,仍共同基於與「曹文祥」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
括犯意,先取得虛設行號景洋企業有限公司及擅自歇業他遷
不明之中遠有限公司、龍恩實業有限公司、希專企業有限公
司、喬德興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所開立新臺幣(下同)
5469萬8545元之不實發票19紙,充當進項憑證,並自民國91
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明知並無銷貨之事實,連續開立性
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
票共74紙,金額共1億1037萬6905元,並將之交付與勝億鋼
鐵有限公司(下稱勝億公司)等8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
證,由勝億公司等8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
,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
,幫助勝億公司等8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51萬8848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劉勝秋係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平公司,設臺北市
○○區○○街00號1樓)之負責人,竟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
先取得虛設行號德信州實業有限公司及擅自歇業之菎一有限
公司、能都企業有限公司等,所開立6703萬6891元之不實發
票36紙,充當進項憑證,並於91年12月間,明知並無銷貨之
事實,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
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5紙,金額共6703萬3518元,並將之
交付與午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午陽公司)等5家公司
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由午陽公司公司等5家營業人依營業
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午陽公司等5家公司行號逃漏
營業稅額共計335萬1677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李宜訓係周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周儮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5樓)之負責人,竟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
,先取得虛設行號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擅自歇業之連盛
興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所開立2154萬189元之不實發票13紙
,充當進項憑證,並自91年3月至同年4月止,明知並無銷貨
之事實,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
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1紙,金額共1144萬6400元,並將
之交付與揚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揚嘉公司)等5家公司行
號,作為進項憑證,由揚嘉公司公司等5家營業人依營業稅
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揚嘉公司等5家公司行號逃漏營
業稅額共計57萬2321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
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而陳清期係揚嘉公
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2)之負責人,係商
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義務人揚嘉公司於91年3
月間並無與周儮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竟與李秀娟共同基於逃
漏稅捐及共同與李宜訓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
意,於91年3月間,由李秀娟提供虛設行號周儮公司所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計3紙,金額共計112萬4700元,交與陳清期
,作為揚嘉公司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持向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申報扣抵91年度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
稅額共計5萬623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四、鍾正兆係源益國際洋行有限公司(下稱源益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0樓之2)之負責人,竟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
括犯意,在無營業事實情形下,虛報進項金額共計3億4346
萬763元,而自91年7月至同年10月止,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
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2
紙,金額共計3億4802萬4849元,並將之交付與關毅有限公
司(下稱關毅公司)等23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由關
毅公司公司等23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
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
助關毅公司等23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740萬1251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周由美
係臺灣雅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沛公司,設臺北市○○區
○○街00000號)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納稅義務人雅沛公司於92年8月間並無與源益公司有交
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及共同與鍾正兆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於92年8月間,取得虛設行號源益
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1紙,金額共計200萬150 元
,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申報扣抵92年度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計
10萬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
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而黃吉興係公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下稱公牛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路000號)之負責人
,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義務人公牛公司於
92年9月間並無與源益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
及共同與鍾正兆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於
92年8月間,取得虛設行號源益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計1紙,金額共計205萬元,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
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92年度銷項稅額,以
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0萬25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五、林仁祥、王福生係益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益冠公司,原名
毅冠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
之前後任負責人,竟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先取得虛設行
號景洋公司寶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擅自歇業之龍恩實業
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行號,所開立5540萬3687元之不實發票
50紙,充當進項憑證,並自民國91年3月至同年8月止,連續
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
統一發票共78紙,金額共計5563萬3411元,並將之交付與關
通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泰公司)等17家公司行號,
作為進項憑證,由通泰公司公司等17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
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中之74紙,用以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通泰公司等17家公司行號
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74萬715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王蓉及王曼雯於91年3月間,係新
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辰公司,設桃園縣蘆竹鄉○○
路0段00號)之實際負責人及名義負責人,而林國遠則係該
公司之財務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
義務人新辰公司於92年3月至4月間,並無與益冠公司有交易
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及共同與鍾正兆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而取得虛設行號益冠公司所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計2紙,金額共計300萬,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
帳冊,復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92年度銷項
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5萬,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復於同年11月間,以與益
冠公司虛偽之工程承攬契約及發票1紙,金額計630萬元,沖
轉該公司150萬元吉480萬元之不實交易及預付工程款,並製
作不實傳票2紙,憑以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
六、王慶田係利錡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錡興公司,原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復遷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3樓之8)之負責人,竟與林寶珍共同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
概括犯意,先取得擅自歇業及停業之証笙綜合商行等11家公
司行號,所開立7927萬1347元之不實發票45紙,充當進項憑
證,並自民國90年10月至91年2月止,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
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8
紙,金額共計7982萬6071元,並將之交付與銧德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銧德公司)等11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由銧
德公司公司等11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
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
幫助銧德公司等11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99萬130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陳從生、侯永寬、陳志強係迪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鉅公
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前後任負責人,
竟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明知迪鉅公司無營業事實,竟虛
報不實進項金額2億3341萬5655元,並自91年7月至92年2月
止,連續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
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20紙,金額共計2億2935萬2293元,並
將之交付與樺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樺霖公司)等24家公司
行號,作為進項憑證,由樺霖公司公司等24家營業人依營業
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樺霖公司等24家公司行號逃
漏營業稅額共計1146萬762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郭廖貴珠於91年間,係國年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年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000號6樓
)之副總經理,負責財務及資金調度業務,係商業會計法之
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義務人國年公司於91年11月間,並無
與迪鉅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及共同與陳志強
、連建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由連建華
以40萬之價格代購而取得虛設行號迪鉅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計2紙,金額共計500萬,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
,復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91年度銷項稅額
,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5萬,而郭廖貴珠於94年
經國稅局稽查上開交易時,竟填具不實之「營業人取得異常
進項憑證明細表」及不實之現金支出記錄,並提出向國稅局
稽查人員說明,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而廖建發係倍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高公司,設
臺北縣中和市○○路000號2樓)之實際負責人,係商業會計
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義務人倍高公司於91年11月、12
月間,並無與迪鉅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及共
同與陳志強、連建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
,由連建華代購而取得虛設行號迪鉅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計2紙,金額共計200萬,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
復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91年度銷項稅額,
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正確性。
八、溫錦程、柯曾興係天利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利通公司,
原名天利洋酒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之6)之前後任負責人,竟與尹振紘、潘信義(以上1人
併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明知
天利通公司無營業事實,竟先取得虛設行號迪鉅公司等4家
公司行號,所開立金額共計5435萬230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2
紙,充當進項憑證,並自91年8月至同年12月止,連續開立
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950紙,金額共計5777萬2108元,並將之交付與久飴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飴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作為進項
憑證,由久飴公司公司等10家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
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中之93紙,金額共計5677萬9858元
,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久飴公司
等10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83萬8997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余舟安係界大小吃
店(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實際負責人,係
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納稅義務人界大小吃店於91
年10月間,並無與天利通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
捐及共同與柯曾興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
取得虛設行號天利通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紙,金
額共計20萬,作為銷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持向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91年度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
業稅額共計1萬,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九、袁明鴻係長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賀興,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3樓)之經理,負責公司進銷貨及收取發票
等業務,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
明知於91年間與天利通公司、厚進有限公司(下稱厚進公司
)、黔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黔貴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而
先取得天利通公司,所開立金額共計1049萬8978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16紙,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復持向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91年度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
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2萬4949元,復於91年間,連續開立性質
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20紙,金額共計1050萬44元,並將之交付與厚進公司及黔
貴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厚宜公司及黔貴公司依營業稅法
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厚宜公司及黔貴公司逃漏營業稅
額共計52萬500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
正確性。
十、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
工作組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李文仁、閻美玉│上開犯罪事實 │
│ │、李宜訓、鍾正兆、│ │
│ │林仁祥、王慶田、侯│ │
│ │永寬、溫錦程、尹振│ │
│ │紘、周由美、袁明鴻│ │
│ │、陳清期、連建華廖│ │
│ │建發、郭廖桂珠、黃│ │
│ │吉興之供述 │ │
├──┼─────────┼──────────────┤
│二 │證人即禾眾設計工程│上開犯罪事實及未有實際交易之│
│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事實 │
│ │人楊豪琳、鎮瑞企業│ │
│ │社負責人翁孟駿、被│ │
│ │告林仁祥之妻子林陳│ │
│ │美守、朱信義、巨晏│ │
│ │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 │
│ │司負責人陳政顯、新│ │
│ │辰公司會計採購人員│ │
│ │羅秀如、秦淑華、蕭│ │
│ │素卿、金藏營造工程│ │
│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
│ │游貽岷等之證述 │ │
├──┼─────────┼──────────────┤
│三 │證人王蓀宜之證述 │王慶田有將相關證件資料交與被│
│ │ │告林寶珍之事實 │
├──┼─────────┼──────────────┤
│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上開犯罪事實 │
│ │之稽查報告,有關進│ │
│ │項、銷項、申報扣抵│ │
│ │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 │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 │名冊及清單影本,營│ │
│ │業稅申報資料影本、│ │
│ │出貨單、傳票、簽收│ │
│ │單、送貨單、存摺明│ │
│ │細等 │ │
└──┴─────────┴──────────────┘
二、核被告李文仁、閻美玉、劉勝秋、李宜訓、鍾正兆、林仁祥
、王福生、王慶田、林寶珍、陳從生、侯永寬、陳志強、溫
錦程、柯曾興、尹振紘、袁明鴻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李文仁、閻美玉間,林仁
祥、王福生間,王慶田、林寶珍間,陳從生、侯永寬、陳志
強間,溫錦程、柯曾興、尹振紘、潘信義間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等上開數次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時間緊
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規
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連續幫助逃漏稅與連續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
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罪處斷。而被告陳清期、陳秀娟、周由美、黃吉興、
王蓉、王曼雯、林國遠、郭廖貴珠、廖建發、連建華、余舟
安,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
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被告被告陳清期
、陳秀娟間,王蓉、王曼雯、林國遠間,郭廖貴珠、廖建發
、連建華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
正犯論處。又被告等上開數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逃漏稅捐等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連續
逃漏稅與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2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呂朝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建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
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