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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56 號、102 年度執字第2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玉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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