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56 號、102 年度執字第2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玉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