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彬
- 選任辯護人
- 林耀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彬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