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俞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余冠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冠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就被告俞冠宇之記載均誤寫為「余冠宇」,然此等文字誤寫核與判決實質內容及被告同一性無礙,依前開說明,均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