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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汪怡君蔡羽玄古瑞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薺臨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雅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高偉凱
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律師
被告
張智維
被告
上二人共同 劉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奕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一 人 段思妤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各被告欄下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予以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各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顯屬誤寫,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被告            │選任辯護人                      │
├─────────┼────────────────┤
│  張薺臨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原名張志緯)    │林雅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
│  高偉凱          │蔡宜衡律師                      │
│                  │劉楷律師                        │
│                  │詹奕聰律師                      │
├─────────┼────────────────┤
│  張智維          │劉楷律師                        │
│                  │詹奕聰律師                      │
│                  │段思妤律師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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