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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周占春胡宗淦葉力旗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表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

      陶家森

      周 鼎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秦庠鈺

      邵 昕

      陳信宏

      葉治平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

      張孟泉

      黃瓊玫 住彰化縣員林鎮大饒路659巷

      傅子恩

      林 丹 住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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