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 原告
- 高雅敏
- 被告
- 林朝騰
洪玉票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業經原告高雅敏於102 年10月1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此外,原告高雅敏具狀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又於103 年8 月23日再次遞交刑事附帶民事理由補充狀部分,於本案一併處理,併予敘明。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